法评丨拟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清理的几个问题
法评丨拟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清理的几个问题
一、股权代持核查方式和内容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第三人(以下称为“代持人”)约定,以代持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成为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并由代持人根据双方约定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持股方式。从股权代持形成来看,股权代持关系是投资主体之间互相约定的结果,往往比较隐蔽,核查起来比较麻烦。结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于股权清晰的要求和《公司法》对于公司人数的限制,如发行人股份存在代持情况,将不符合发行条件,应当进行清理并如实披露。 (一)股权代持核查方式 股权代持的核查方式主要分为访谈核查和材料核查。 1、访谈核查 股权代持的核查首先要从公司股东入手,中介机构应当对股东进行访谈,向股东明确说明股权代持对公司首发存在法律障碍,说明公司历史沿革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代持股东应当如实向中介机构披露相关股权是否存在代持情况,并说明包括代持方、被代持方、代持股权比例、代持原因、目前清理进度等基本情况,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股东的说明进一步核查。 同时,中介机构可以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相关股东是否实际参与股东会议,是否实际履行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帮助自身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2、材料核查。 中介机构应当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取得公司股东的出资凭证。针对历次股权转让,要取得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双方的支付凭证。 针对股权代持情况,应当取得双方的股权代持协议(如有),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凭证,取得历次分红后代持人向实际出资人支付的凭证,确认代持关系的真实性。 若股权代持已经清理的,应当了解股权代持清理的方式,取得股东股权代持清理的协议,涉及税务的,取得完税凭证(如有)。 (二)股权代持核查内容 如公司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中介机构应当核查清楚以下问题: 1、股份代持的背景。比如发行人历史上形成股权代持的原因和背景,包括代持原因、代持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通过代持规避《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股权代持的真实性。比如股东出资的时间、资金来源、代持协议签署时间、具体内容等; 3、股权代持的清理情况。比如股权代持是否彻底清理,清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清理后股权的清晰性。比如目前是否仍存在代持情形代持,股权是否清晰。 二、股权代持清理的方式 股权代持清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代持股权进行还原,即由代持人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代持股权转让实际出资人,解除代持关系;第二种是由代持方向实际出资人支付对价取得代持股权,进而成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解除代持关系。 (一)代持股权还原 通过代持股权还原方式处理股权代持问题,是比较普遍的做法。在实践中,基本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即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多数案例即通过此操作。 除了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还原代持股权,审核案例中还存在一类比较另类的还原方式,即通过司法确权的方式,让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或者通过司法确权明确股权代持转回过程不存在纠纷,相关案例如下: 蓝信科技,创业板被否,其申报文件披露的历史沿革情况显示:由于对代持恢复事项协商不一致,赵建州、张华(实际出资人)于2013年10月提起司法诉讼,要求恢复实质持股关系,经司法调解取得《司法调解书》,令代持人将代持股权归还,蓝信有限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根据司法调解结果,将公司股权结构恢复至实际出资情况。 冠石科技(股票代码:605588)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股东张建巍股权由费菊芬、范红岩代持,由于张建巍与费菊芬、范红岩并非直系亲属,上述解除股权代持相关事项难以在税务上得到认可,因此经相关自然人协商,决定采取司法判决的方式对历史上曾经存在的股权代持关系进行确认。起诉前,费菊芬、范红岩已配合张建巍完成股权还原,但张建巍为确定股权关系,避免未来产生纠纷的可能,故以费菊芬、范红岩未返还股东利润分配款为由,以诉讼方式确定股权关系。 (二)代持人购买代持股权 一般来说,发行人的股权都是由实际出资人取回,但也存在案例是由代持人出资买下代持股权的,也达到了发行人股权清晰的要求。此时代持人购买代持股权,是需要注意转让价格公允性的。参考案例如下: 东利机械,2021年9月29日于创业板注册生效,发行人存在的股权代持已通过显名股东以每股6元的价格购买和隐名股东还原的方式全部解除,该6元价格系发行人参考其2015年9月定向发行股票的价格为6.00元/股,股权转让定价的公允性。 三、股权还原转让款的定价 在大多数上市案例的股权代持清理中,多是通过代持还原方式由实际出资人取回代持股权。此时实际出资人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代持股权,是需要和代持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那么,如果是实际出资人取回股权,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格应当如何约定,举例如下: (一)未约定价格案例(0元) 为了股权还原而进行股权股转,并不是股权出售行为,而是实际出资人取回自己委托他人持有的股权,代持人并未就代持股权真正出资,因此笔者觉得作价0元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这也是大多数案例的做法。 冠石科技(股票代码:605588)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原股东费菊芬将其持有的公司60万元出资额作价0万元转让给股东张建巍,范红岩将其持有的公司40万元出资额作价0万元转让给股东张建巍,上述股权转让系解除代持,股权还原。 松井股份(股票代码:688157)2011年7月,汪镇海将其所持有松井有限4%的股权(对应出资额40万元)转让给李柳言,系由李柳言代持汪镇海的股权。转让价格为0,无需支付价款。本次转让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已由纳税义务人缴纳完毕。 (二)约定价格案例 从笔者检索到的相关案例中,也存在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针对代持还原的股权转让约定了价格的,但不会实际支付相关对价。约定对价的原因,可能是为了给个人所得税核算提供参考,也可能是部分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股权转让时,有对价的股权转让相对于无对价的股权转让要更方便。相关案例如下: 恒安嘉新(2019年7月11日通过科创板上市委审核)金红与上述16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系代持股权的解除和还原安排,故转让价格为象征性价格1元。 伟创电器(股票代码:688698)迟玮、唐淑彦将其代胡智勇、莫竹琴持有的深圳伟创的股权以实缴出资金额的价格转让给胡智勇、莫竹琴。迟玮、唐淑彦与受让方胡智勇、莫竹琴之间的股权转让系代持还原,受让方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不存在资金交割;股权转让价格公允。因对税法相关规定不熟悉,尽管是股权代持还原,但迟玮及唐淑彦仍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迟玮、唐淑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分别由胡智勇、莫竹琴以自有资金提供。 科威尔(股票代码:688551)2016年7月6日,邵国红分别与傅仕涛、蒋佳平、唐德平、叶江德、邰坤、夏亚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邵国红将代为持有的科威尔有限股权全部转让给实际股东。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邵国红将代为持有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实际出资人,系解除委托持股关系,不涉及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各方根据科威尔有限的净资产情况协商确定了转让价格,并以该价格为基础申报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四、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问题 从代持还原的实质来看,代持股权变更至实际出资人名下,代持人并未在本过程中受益,没有收入可言。但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办法来看,代持还原形式上符合股权转让产生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是存在应税事项,并要考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至于经过计算是否产生应纳税所得,本文不做讨论。但也有少部分案例中认为股权转让系代持还原,没有相应所得,不存在应缴税款。 (一)存在应税事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规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出售股权、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等。从形式上来看,代持还原属于出售股权。 而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为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双方约定了与代持股权价值相符的价格,是应当按照此价格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如科威尔代持还原时根据科威尔有限的净资产情况协商确定了转让价格,并以该价格为基础申报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同时部分案例在代持还原时,股权转让定价可能不公允,有的案例定价直接为0元或象征性的1元,在实务中,税务机关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将代持还原的无对价或低对价视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对代持人转让代持股权的收入进行核定征税。如松井股份代持还原转让价格为0元,由税务部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不存在应税事项 在实务中,存在少部分案例在与税务局沟通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案例。由于没有法律法规作为支持,且相关案例较少,建议各公司在操作时可以先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如果可以进行,以后也要做好被税务机关追缴的准备。 共创草坪(605099)鉴于吴玉荣、陈金桂的上述股权转让系还原代持的股权,王强众未实际支付转让款,吴玉荣、陈金桂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因而,不存在应缴税款。根据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2019年8月26日出具的证明:确认未发现发行人股东股权转让欠缴税款的情形。对此,王强众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因本次代持股权还原导致吴玉荣及陈金桂被税务机关追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或相关的滞纳金、罚金等,该等税款及任何可能产生的费用将由王强众承担。 冠石科技(股票代码:605588)由于张建巍与费菊芬、范红岩并非直系亲属,上述解除股权代持相关事项难以在税务上得到认可,因此经相关自然人协商,决定采取司法判决的方式对历史上曾经存在的股权代持关系进行确认。发行人就本次股权代持还原税收缴纳情况披露为:未实际支付款项,未产生应纳税所得额。 蓝信科技,创业板被否,其申报文件披露的历史沿革情况显示:由于对代持恢复事项协商不一致,赵建州、张华(实际出资人)于2013年10月提起司法诉讼,要求恢复实质持股关系,经司法调解取得《司法调解书》,令代持人将代持股权归还,蓝信有限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根据司法调解结果,将公司股权结构恢复至实际出资情况。该案例中公司披露为该次股权变动不涉税,未就此项申报纳税。 五、总结 股权代持是IPO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的情况,清理股权代持是中介机构企业历史沿革梳理工作的主要工作之一。从目前的案例来看,清理股权代持主要还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代持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手中。因为股权代持转回通常不约定价格,也不支付相关资金,实际出资人便取得了发行人股权,因此在处理股权代持的过程中要取得充分的底稿和依据,并对双方进行访谈确认。
来源:张彦周 丁成铭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