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颠覆的婚姻法律关系 | 法宝专题
(一)王宝强与马蓉离婚纠纷案
这个案件是历时最长而且是最为完整的明星诉讼离婚案件。
大众的婚姻法律观被颠覆,是从这个案件开始的。
这个离婚案,以王宝强指控马蓉出轨为开始,宋喆坐牢为高潮,马蓉的“死缠烂打”拖戏,最终以“调解离婚”低调落幕。
这个案件在法律上普及了:
1.出轨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对财产分割的法律影响可忽略不计(注意是法律上的影响),甚至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王宝强提了10万精神损害赔偿,但没有被支持。法定的赔偿情形是同居和重婚。)
2.首次向全民普及“通奸”和“同居”的区别。同居要求持续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而经常性通奸不是“同居”。出轨既包括通奸、同居和重婚。这等于告诉大家,“同居”几乎不可证明。
3.出轨不等同可以判离婚。王宝强离婚案是因为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判决离婚。而法定的离婚理由仍然是“同居、重婚”。
4.澄清“出轨者要净身出户”的谣言,扫清出轨净身出户的误区和心理障碍,让出轨有恃无恐。
这个案件更深层次揭示了:
1.两性的忠诚是法律最不保护的东西。也许,一夫一妻制本身违反人性的原因,“出轨无责化”、“出轨轻责化”是目前看到的一个世界趋势。
2.婚姻法的终极命题仍然是在这种人身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如何保护有产者的利益,较大限度防止一方已有的家庭资产在婚姻里转化为共同财产。这个是目前我国婚姻法十分明显的趋势。
这个案件在处理离婚上的教训:
1.筹码是用来谈判的,而不是用来致对方于死地的。筹码的震慑功能和交换功能才是它的价值。王宝强在舆论上先声夺人,不断激化矛盾,必然会导致调解困难和对方背水一战。
2.由于孩子的存在,离婚也无法断绝双方的利益关系。把任何一方“打死”了,都最终伤及孩子的长远利益。以王宝强和马蓉案为例,两个孩子将在一个被人闲话的环境中长大。如果一方活得倒霉,在孩子长大后,不仅不能给他们帮助,还会拖后腿,成为孩子的包袱。
(二)郎咸平与某空姐的财产返还纠纷案
这个案件中郎咸平是否与某空姐有两性关系,我不下结论。这仅仅是网上的一些未经核实的报道。大家不能以本文去判断两人是否有两性关系。
这个事情客观上向大众普及了: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把财产赠与给他人,配偶均可以起诉返还全部财产。
注意,是全部财产,而不是一半财产!
因为,在尚未离婚分割财产之前,这些财产都是不分份额第共同共有,是一个整体。
2.赠与什么财产,就返还什么财产。比如,给钱对方买房就返还金钱,而不是房子。房子的增值仍然属于他人的。
这就给出轨者提供了一个“白嫖”的法律路径:
在小三身上花的钱,在分手时可以联合配偶起诉全部要回。
这进一步降低了出轨者的经济成本。
也就是说,无论是正室,还是小三,在出轨者面前都没捞到好处。正室只是要回成本(如第一个事件所示),而小三则把收到的钱全部吐出来。
这个事件导致了一个后果:
部分男人要带着现金去玩弄女性。而更高级的小三敛财方式,需要寻求法律人士的服务。
(三)陈昱霖涉嫌敲诈勒索吴秀波案
不管这个事件的真实内幕是怎样的,但客观上普及了:
1.“对付小三,必要时可以用敲诈勒索送TA去坐牢”的法律路径,扫除出轨方最后的担忧。
2.在出轨事件中,本质上“正室”与“小三”的利益之争。为了挽回这个家庭利益共同体,正室可能会同意出轨方给一些钱小三了事;而小三为了成为家庭利益共同体,又拼命拆散别人的家庭。
无论是出轨方转移财产离婚,还是起诉小三返还财产或把小三送去坐牢,本质上是选择与“正室”共同御敌,还是联手与“小三”叛变。在这两个选项中,“正室”和“小三”都发挥着TA的影响力。
3.小三在成为正室之前,TA的权利为零。如果有私生子女,也只是子女索要抚养费的权利,而不是小三本身的。因此,小三想通过这种不正当关系取得财产,一方面要面临返还的风险,另一方面要面临坐牢的风险。
在这个事件里,正室们应该是吐了一口恶气,出轨者和小三们则各怀鬼胎:一个在想如何安全地出轨,另一方在想如何安全地敛财。
2018年2月11日下午,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分别在北京朝阳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王宝强离婚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马蓉名誉权案法院认定王宝强不构成名誉侵权,一审判决驳回了马蓉的诉讼请求。 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中,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感情破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探望时间和方式进行了判定。关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未予支持。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因线索较多、双方争议较大,尚待进一步查明,法院将依法另行处理。 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中,法院认定王宝强微博所发的《声明》相关内容基本属实,未使用偏激和侮辱他人的语言,故判决驳回了马蓉的诉讼请求。 期间,王宝强及双方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2月7日晚,马蓉突然在其个人微博上正式宣布投诉王宝强离婚案律师张起淮,称其涉嫌误导公众,要求立案处理。马蓉表示:“(张起淮)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在案件进行当中,利用媒体,将我推向风口浪尖,对我个人的名誉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害,对我个人的人格造成了极大的侮辱。”结果评论区引来一众网友吐槽。
2018年6月22下午,马蓉上诉王宝强离婚纠纷、名誉权纠纷两案分别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两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马蓉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两案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月11日,该两案分别在朝阳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一审宣判。王宝强离婚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马蓉名誉权案,法院认定王宝强不构成名誉侵权,一审判决驳回马蓉的诉讼请求。 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中,根据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感情破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探望时间和方式进行判定。关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因线索较多、双方争议较大,尚待进一步查明,法院将依法另行处理。 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中,一审法院认定王宝强微博所发的《声明》相关内容基本属实,未使用偏激和侮辱他人的语言,故一审判决驳回马蓉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马蓉提出上诉,昨天北京市三中院对两案进行宣判,两案均被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王宝强单方发表《离婚声明》并不代表双方已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孙行政律师认为,通常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双方需要履行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方可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准许。也就是,在王宝强与马蓉就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分割财产问题寻求解决之前,双方还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如今王宝强已正式向法院起诉其妻马蓉要求离婚,也标志着此案正式进入法律程序。 (二)现场捉奸获得婚姻不忠实“证据”的法律效力如何? 实践中,婚姻关系一方委托私人侦探,通过跟踪拍摄另一方在婚内出轨获得的证据,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证据,不予采纳。在法院看来,私人侦探没有法律上的合法身份,不直接享有跟踪偷拍他人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力,其受托跟踪偷拍他人隐私,实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包括网上有疑似“马蓉”图片流出,还有所谓的爆料指王宝强带领一般人进入酒店现场抓奸,这些“传言”和“证据”对将来王宝强在可能的离婚所引发的一系列争议中,是否就会被有关方面认定对婚姻无过错,这让我们拭目以待。 (三)财产怎么办? 桂芳芳律师认为,股权变更对于离婚案件具有如下意义: 1、身为股东,离婚前就能控制公司,知悉公司状况,守护股权的实际价值。 2、离婚时在分割股权的时候股东较易取得股权,非股东一方常常是拿钱走人,而且对股权价值几何往往不掌握发言权。王宝强出资成立的公司,当然不允许马蓉拿走,更不希望她把公司做空,所以宝宝还是比较有远见的。 桂芳芳律师表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都属于共同财产,公司的分红等宝宝也是不能一人独享的。如果宝宝和马蓉有财产约定,那就另当别论了。 (四)宝宝怎么办? 桂芳芳律师建议,如果进入离婚诉讼,王宝强可以申请亲子鉴定,如果孩子确实不是亲生的,双方就只有女儿的抚养权需要处理。他可以主张女儿的抚养权,若女方有出轨且婚外生育的行为,男方拿到女儿抚养权的可能性就非常大。关于婚内对儿子付出的抚养费,王宝强可以要求欺诈性抚养的赔偿。 (五)一方有婚外情行为,无过错方首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必然判决离婚 通常情况下,只要婚外情没有达到重婚或者长期与他人同居的程度,只是一般程度的婚外情,比如偶尔的出轨,一夜情等,过错方有明显的悔过态度,法院原则上会给他们一次机会,判决驳回第一次起诉,再给6个月的缓冲考察期,看他们能否和好。所以,一方有婚外情行为,无过错方首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必然判决离婚。
据报道,一审开庭时,郎咸平作为原告,要求被告缪洁晶以及其父亲返还两套房产的购房款。廖家以当初自愿赠予为由抗辩,郎咸平败诉。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这一行为只有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够撤销。而郎咸平在自愿的情况下为缪洁晶买房,属于赠与行为,且郎咸平没有对于赠予没有其他附加约定,因此不能主张被告返还房款。 郎咸平改变策略,自己当被告,前妻成原告。前妻起诉郎咸平在婚姻存续期间非法处置夫妻婚内财产,要求缪洁晶和其父亲返还购房款。这一次,郎咸平逆转胜诉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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