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IPO在审期间股权变动的审核基本理念
8月10日,主板发审委2016年第121次发审会审核通过了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IPO审核申请。在发审会问询问题中,关注到关注员工持股平台股权变动的问题,具体问题如下: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员工持股平台南京传世美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股权变动,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纠纷,发行人是否按照《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相关成本费用。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结合目前的一些审核政策,小兵对IPO在审期间的股权变动情况简要总结,不一定完全准确,仅供大家参考:
1、发行人直接股东在审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如果股权存在转让的情形就需要终止审查。当然,在实践中也会存在例外情形,比如小股东因为继承、司法判决等原因被动股权转让且不影响控制权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
2、发行人间接股东(也就是直接股东的股东甚至是更上的股东)在审期间的股权转让不会严格控制,但是也需要有合理的理由。比如:间接股东之间的转让和受让并不涉及新增加股东,私募投资者合伙人份额的转让等。如果是间接股东没有合理理由的股权转让依旧需要慎重。
3、发行人特殊情形间接股东(也就是案例中提到的员工持股平台)的股权转让情形,基本的原则是:①允许在原员工股东之间进行转让;②员工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但是实际控制人不能将股权转让给其他员工;③员工离职可以将股权转让(当然也可以保留)。
4、关于发行人是否可以增资的问题,目前的审核理念基本上可以接受原股东同比例增资而不接受某股东单方面增资而导致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情形。
从目前IPO审核的现状来看,发行人从申报材料到最终过会发行的周期短则三五年,长则十年八年,在如此长的时间内,要保持股权的绝对稳定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甚至企业在审核过程中可能也有通过私募机构进行外部融资的强烈要求。尽管在审期间保持股权稳定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不过如何在现有情况下对于企业提供尽量大的便利,也是监管机构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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