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关于建立执行移送破产直通机制工作指引(试行)

2022-05-18

陕西高院关于建立执行移送破产直通机制工作指引(试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执行移送破产直通机制工作指引

(试行)


陕高法发〔2022〕10号


为进一步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以下简称执转破)工作,促进“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依法建立规范、高效、常态化的执转破工作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执转破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一、【宗旨原则】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人员及信息互通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执破直通】 本指引所称“执行移送破产直通”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企业法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执行法院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后,由执行人员带案参与破产案件受理审查工作,或者由破产审判人员参与执行部门作出执转破审查决定工作,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


三、【识别移送】中级、基层法院执行人员收到当事人执转破申请或者在执行案件作出终本裁定前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应及时启动执转破程序,并按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要求,在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受移送法院移送审查。


四、【首接负责】对于符合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案件,执行法院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移送破产审查材料。

受移送法院的执行部门或其他部门收到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等审查材料的,也应当在三日内转交本院立案部门审查,不得径行将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五、【接受处理】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收到执行法院移送或本院其他部门转交的破产审查材料后,应当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发现材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条以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在十日内通知执行法院补齐材料。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在材料齐备后,应予以登记立案。


六、【通知义务】 执行法院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后三日内,应向受移送法院及所有已知执行法院发送书面通知书并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受移送法院执行部门有同一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的,应立即中止相关执行案件的执行。


七、【集中管辖】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第一条“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规定,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应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法院审查。

基层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前,应先报请所在中级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八、【人员直通】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的企业法人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可由破产审判部门参与执行部门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工作,破产审判部门应当派员参加。执行法院破产审判部门在执转破案件审查期间,可由本院执行人员带案参与破产案件受理审查工作,执行部门应当派员参加。


九、【职责直通】 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其财产查控由执行人员继续跟进,新发现的财产及线索,由执行人员及时进行查控。执行法院已经完成的评估、鉴定、审计、拍卖等执行结果,移送破产程序审查。


十、【执破互通】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在作出裁定后五日内将受理破产裁定书送交执行法院。

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后,应当于七日内将已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财产、有价证券、查封的不动产等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相关手续,移交给受移送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并根据受移送法院要求及时解除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十一、【销案直通】 执行案件移送进入破产程序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在收到受移送法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后五日内决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1.裁定宣告破产的;

2.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的;

3.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的;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终结破产程序的。


十二、【归口管理】各中级法院应强化执转破工作的考核和管理,根据工作实际优化考核办法,统筹兼顾执行工作与破产审判工作,优化管理效能,确保执转破机制畅通。执行人员的破产案件受理审查工作及破产审判人员工作,由各法院根据各院情况制定折算标准计入执行人员及破产审判人员工作绩效。


十三、【责任落实】省法院将贯彻落实“执破直通”机制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对于具有下列情形的,年度平安建设考评中要进行扣分,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1.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案件,在作出终本裁定前,未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意见,或者当事人申请移送破产审查而拒不审查并作出移送决定书的;

2.受移送法院拒绝接收执行法院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等材料,同一法院其他部门拒绝接收执行部门移送的破产审查决定书等材料的;

3.明知执行法院或本院已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应中止执行而不中止执行的;

4.其他推进执转破工作不力的。


陕西高院执行二庭庭长魏西霞就“执行转破产直通”机制的优势和主要作用做了介绍。


“执行转破产直通”是“执转破”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有益补充,是探索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畅通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渠道,确保程序转换规范。执转破涉及不同法院之间,或者同一法院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合、衔接和协调,环节多,协调成本高。执破直通机制,正是在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之间架起一座桥梁,通过建立由破产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组成执转破团队、破产审判人员参与执转破决定工作、执行人员参与执转破案件破产受理审查工作,实现人员、职责、案件审查、销案等方面直通,确保以破促执、以执助破,执转破依法有序高效进行。二是有利于提高执转破案件移送的质量和效率,为破产案件的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从工作流程上看,执转破主要包括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审查处理程序三个环节。执转破决定由执行部门作出,执行法院将案件材料移送给受移送法院的立案部门,立案部门经形式审查认定材料齐备后,编制案号,作为破产申请审查案件移送给破产审判部门进行审理。人员直通,可以有效整合资源,提高执转破审查质效。在执行部门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前,由执行人员与破产法官共同“会诊”,能融合执行、破产优势专长;将预审查受理破产案件工作的端口前移,能有效提高执转破案件受理成功率,缩短执转破案件审查周期,降低破产成本。三是有利于做好执转破程序中的配套工作,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职责直通,可以确保前期财产执行行为在破产程序中的互认互联,防止执破脱节。执转破程序,除涉及案件材料移送外,还包括许多配套程序,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的交接管控程序。执行人员熟悉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由其参与执转破案件审查,将极大节省破产财产查控处置时间;由执行人员继续对执转破受理前新出现的财产进行查控,能够避免在审查并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前出现财产查控的真空期;执行阶段已完成的评估、审计、拍卖等执行成果,在有效期内,可由破产程序共享,执破团队管理人员无需再重复开展相关工作。四是有利于形成清理执行领域僵尸企业的合力,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由于经济下行等方面原因,我省终本库中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终本案件逐年增多,这些企业大多数成为“僵尸企业”,既占用司法资源,也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社会评价;既占用工商部门大量的企业名称资源,影响政府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和决策,也使负有清算破产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逃避承担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因此,通过建立执破直通机制,强化了执行程序中僵尸企业的清出力度,从根本上减少执行不能案件的存量。在执行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出现被执行人被裁定宣告破产等法定情形的,将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执行案件彻底销案。五是有利于解决“执转破”工作动能不足问题。执转破直通的配套措施是绩效激励。执转破案件最终审结完成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完毕,既解决了执行人员执行案件终结问题,执行人员参加执破团队期间工作绩效另行按照破产案件绩效相关规定确定,切实提高执行人员工作积极性,解决了执转破工作动能不足的问题。


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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