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视知识产权,吴江一奶茶店被告了!律师现场说法..
市民程先生在盛泽镇上
开了一家名叫“琉璃鲸”的奶茶店,
谁知开业不久便被诉至法院,
起诉理由为
“琉璃鲸”奶茶店的装潢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近日,这起案件宣判,
程先生须依法停止侵权,
并赔偿原告包括维权在内的经济损失2万元。
案件经过
2019年1月,程先生与广州鸿瑞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约定广州鸿瑞公司南京分公司同意其在吴江盛泽使用“琉璃鲸”项目标识,合作费用7万元,其后程先生在吴江盛泽开设了吴江琉璃鲸奶茶店,其店内的装潢均由广州鸿瑞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
经当庭比对,吴江琉璃鲸奶茶店使用的“鲸”字样与南京力合琉璃鲸公司的国作登字-2019-F-00770997美术作品基本一致,吴江琉璃鲸奶茶店使用的“琉璃鲸 The Whalet Tea”呈上下排列,其中“琉璃鲸”与南京力合琉璃鲸公司的国作登字-2019-F-00863649美术作品基本一致。庭审中,被告吴江琉璃鲸奶茶店承认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时,并未确认过广州鸿瑞公司南京分公司是否系涉案作品的权利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吴江琉璃鲸奶茶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店内及网络平台使用与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公司享有权利的“鲸”及“琉璃鲸”美术作品相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公司对该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专播权等权利。
如今,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
fm89.1《服务热线》律师团队
现场解答
01
问:被告花了7万块钱,获得指定的注册商标、商号、企业标识及其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的使用权,店内的装潢也都是由这个公司来负责的,这个公司有责任吗?被告可以追偿吗?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薛开明律师:
我们查询了一下广州鸿瑞公司所享有的商标权和著作权,我们发现,鸿瑞公司他并不享有“琉璃鲸”文字及“鲸”图案的商标权,著作权。因此,程先生在与广州鸿瑞公司签订合同时没有核实广州鸿瑞公司是否享有商标权或著作权,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程先生提供证据证明在与鸿瑞公司签订合同时履行了审慎核查义务,参照《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可以以存在合法来源进行抗辩。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的结果是,停止侵权行为,但无需赔偿。
同时要指出的是,广州鸿瑞公司在未享有案涉图案的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的情况下,授权程先生使用,本身是缔约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程先生有权向广州鸿瑞公司追偿。
问:赔偿金额的大小主要受哪些因素的影响,和品牌的知名度有关吗?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薛开明律师: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实务中,由于损失赔偿数额在多数情况下难以计算,因此通常都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酌定。在本案中我们也看了一下裁判文书,原告起诉的金额是5万元,最后判决2万元,我觉得是在接受范围内。
03问:投资者在加盟品牌之前,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呢?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薛开明律师:
对于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现在网上都是可以查询的,因此如果投资者想要加盟的,那么可以先行到相关的网站上进行查询,授权商是否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像程先生与广州鸿瑞公司所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书》一般来说会归于特许经营合同的范畴,从目前来看,在市面上,零售行业特许经营的情况非常多,但是也非常混乱,被特许经营人,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特许人”欠资质。
不少规模小、起步晚、资金少的中小型企业,希望以特许经营方式迅速扩大规模、加速品牌推广、吸纳资金,在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即采取特许经营方式盲目扩张。因特许经营模式一般会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金额的加盟费,甚至有个别不法企业为非法吸纳资金,打着“洋品牌”或以所谓高科技产品为幌子通过广告大肆虚夸经营收益,以特许经营为名行违规集资之实。
合同内容不规范。
有的特许人,为规避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将特许经营合同冠以“区域代理协议”、“合作协议”、“技术服务协议”、“代销报销合同”等名称,故意在合同中不体现加盟或特许经营字样,合同内容不按照法律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必备条款及双方权利义务。一旦引发纠纷,特许人则主张双方的法律关系并非特许经营,而是一般的货物代销、技术服务关系,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不全面。
与一般供货合同不同,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特许人除供应特许经营产品外,还应对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且应披露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网店投资预算等信息。但有的特许人因规模小、经营能力有限,在急剧扩张过程中,难以按照特许经营条例及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对被特许人进行业务指导,成了单纯的供货商,导致被特许人认为特许人违约。
投资者盲目加盟。
有的被特许人法律意识和商业风险意识弱,在加盟之前,不对特许人所拥有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备案情况、经营模式及规模等进行必要的考察,一味相信特许人的广告宣传,缺乏对所加盟项目商业价值、市场前景和风险等事项的基本评估。加盟后,一旦发现经营效益达不到预期目标,则利用法律授予的单方解除权,主张解除加盟合同,要求返还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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