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评丨新设主体上市若干关注要点

2022-06-06

法评丨新设主体上市若干关注要点


       企业上市要求发行人股权清晰、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但由于部分企业设立时间较早,当时市场制度不完善,企业合规理念不普及,导致企业在发展壮大的同时,在合规上也遗留了问题和瑕疵。此类瑕疵往往使得企业在上市审核的过程中,无法达到审核标准。因此,当拟上市企业主体上存在难以解决的瑕疵或隐患时,往往会进行资产重组,即由新设主体收购原主体的经营性资产和业务,承接原主体的债权债务和劳动用工,使得原有资产在新的公司中运行,最终实现上市的目的。审核部门对于此类资产重组予以重大关注,经过检索相关案例,本文将审核部门对于此类重组上市审核关注要点总结如下:

关注点一:新设主体收购原主体相关资产并作为上市主体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实际控制人以新设主体作为上市主体的背景和原因,是审核部门首先关注的重点。新设主体上市,不仅需要将原主体的资产转移至新设主体,还需要运行满三年才可以申报上市,理论上费时费力。因此,发行人制定此上市计划,往往是因为原主体主体本身存在一定瑕疵,如原主体历史沿革存有瑕疵(如麒麟信安,原主体国有股权转让未履行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程序存在程序瑕疵)、原主体设立存在法律瑕疵(如万得凯流体,原主体属于返程投资但未备案)、原主体重要资产存在法律瑕疵(如百亚股份,原主体土地、房产有瑕疵)、原主体经营情况存有瑕疵(酒仙网络,原主体未弥补亏损金额较大、短期内难以弥补)、原主体存在潜在重大债务(前进科技,原主体存在因对外担保被诉讼)等原因。新设主体在回复中,应当如实披露通过新设主体收购原主体相关资产并作为上市主体的背景及原因,并解释合理性。


关注点二:原主体历史沿革情况及合规情况

原主体的历史沿革情况与合规情况同样是审核部门关注的问题。发行人律师应当梳理被收购原主体的历史沿革以及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同时,应当关注转让的经营性资产是否存在来自于集体或国有资产的情形,是否取得有权部门的审批同意。比如万得凯流体在反馈回复中披露,发行人股东投资原主体万得凯铜业未办理返程投资外汇补登记,其已于2021年万得凯铜业办理完成外资转为内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存在任何返程投资行为。鉴于钟兴富无主观恶意,其上述违规行为对外汇管理造成的影响较低。同时,考虑到万得凯铜业及钟兴富未曾受到外汇管理部门的处罚,钟兴富涉及返程投资事项未办理外汇补登记手续的瑕疵亦已弥补。针对原主体万得凯铜业涉及厂房未批先建的行为,万得凯铜业已足额缴纳罚款,且万得凯铜业于2021年重新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万得凯铜业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已完成整改,不动产权瑕疵已弥补。


关注点三:原主体是否将员工转移至发行人,员工安置过程是否产生纠纷

资产重组进行经营性资产转移的同时,往往会将员工转移至新设主体。此时,原主体应当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由新主体与员工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考虑到员工只是变更了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和内容未产生实质变更,在与原主体解除劳动合同时,原主体不产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为避免劳动合同解除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可以由原主体、新设主体与转移员工签订劳动关系转移协议,员工确认同意劳动关系的变更、未因劳动合同变更而遭受任何损失、劳动关系转移无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如百亚股份披露,根据重庆丝爽(原主体)和百亚有限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资产转让交割日,重庆丝爽的员工全部转移至百亚有限,转移员工与百亚有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中,转移员工已于《劳动合同转移变更协议》中确认,并未因劳动合同变更而遭受任何损失,同意重庆丝爽和转移员工就劳动合同变更事宜不再负任何法律或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亦无任何争议及/或潜在纠纷。


关注点四: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安排

新主体完成资产重组后,还需要获取原主体的业务。新主体取得原主体正在履行的合同,需要与相关供应商和客户确定合同处理方式,经供应商和客户同意的,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转由新主体继续履行完毕。如麒麟信安披露,发行人和麒麟工程(原主体)与和尚未履行完毕的业务合同相对方签署三方补充协议或联名向合同相对方发送告知函,以征得其同意将麒麟工程尚未履行完毕的业务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发行人。


关注点五:债权人保护

原主体资产剥离后,往往停止经营,不再产生收益。针对原主体债权人的权益,发行人应当作出安排,避免业务重组变成逃废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原主体在发生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要求贷款方进行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需在行为发生前通知贷款银行并征得其同意。


在光大同创案例中,昆山上艺(原主体)在《资产转让协议》签署时未及时取得贷款银行的同意,发行人认为《资产转让协议》系交易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本次收购的定价系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双方协商定价,价格公允,不存在恶意损害昆山上艺债权人利益的情形。鉴于昆山上艺已清偿相关银行贷款,未产生纠纷,该等瑕疵已消除,不存在对本次收购的合法性、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根据昆山上艺出具的承诺函,若因昆山上艺未通知债权人导致的任何后果、纠纷由昆山上艺承担全部责任。


关注点六:原主体转移的经营性资产明细,转让的时间,交割过户的过程和结果,款项的支付

发行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应当明确转移的经营性资产的范围和明细,在实务中,经营性资产的交割、过户往往会持续一段时间,公司进行资产交割应当保存资产交割、资金支付的记录,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签署交割确认书并保留相关凭证,避免出现与转让协议不符的情况。对于需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资产,发行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并披露变更的进度。在万得凯流体案例中,审核部门要求发行人以列表的方式说明相关资产明细、资产转让的时间、账面价值、相关款项的支付情况以及资金来源、交易对手方所得税缴纳情况、资产的交付和过户情况,同时问询发行人收购万得凯铜业经营性资产的过程,发行人取得存货核实数量的过程及依据,是否存在相关资产被发行人免费获得导致最后账实不符形成虚计的情形。


关注点七:经营性资产的定价

资产重组定价公允性同样是审核部门关注重点。经营性资产一般包括设备、存货、车辆、无形资产等,发行人需要论述各项经营性资产的定价公允性,采用资产评估定价的,应当注意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范围,采用协商定价的,应当注意定价依据。


对于机器设备、房屋等资产,考虑到其折旧成新率问题,相关市场价格难以获取,一般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后确认。而对于车辆,由于二手车市场交易价格较为透明,可以按照设备和车辆账面价值和折旧情况、使用情况、成新率等因素并综合考虑二手市场交易价格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对于存货资产,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可以进行评估,如盘古智能披露“对于存货,本次评估目的为资产收购,涉及所有权的实质性转移,视同销售;且委估存货流动性较强,市场价格容易取得,所以本次对存货采用市场法评估,按评估基准日的市场售价确定评估值”,也可以协商确定,如明佳环保披露其按照原主体购进成本价加合理税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对于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当综合考虑无形资产的性质,确认交易方式。对于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具有难以量化的特点,若转让价格过高将构成控股股东变相侵占发行人的利益,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权益。因此鉴于主要因为资产设备转让后,相关知识产权已无实际使用价值,原主体往往无偿转让至新设主体,如万得凯流体、麒麟信安均无偿获得原主体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关注点八:收购交易是否构成发行人主营业务变更,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鉴于目前主板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创业板和科创板要求发行人主营业务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审核部门关注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鉴于此类重大资产重组发生在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因此应当按照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证监会公告[2008]22号)的规定进行判断。


首先,应当判断资产重组交易是否构成发行人主营业务变更。根据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1)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2)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其次,计算发生资产重组需要运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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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占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比重。


因此,发行人重组后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完整运行一定会计年度。

综上,通过新设主体收购原主体经营性资产并上市不失为一种好方法,但不能成为发行人逃避问题的手段,因此发行人应当如实披露进行此类资产重组的原因及合理性,同时应当关注原主体瑕疵问题的处理与结果。发行人应当对于经营性资产的转让过程进行如实披露,对员工进行妥善转移,做好债权人的通知和保护工作。经营性资产的交易价格应当公允,避免利益输送和损害发行人股东权益。最后,新主体获得经营性资产后,应当合规经营,符合重组后的运营期限要求。


来源:丁成铭 张彦周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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