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法》,能否让看守所的人犯有点人样?

2017-06-21

听说公安部监管局领导在最近的某研讨会上表示,近5年来全国看守所内未发生过一起刑讯逼供事件。领导这么一说,全国的刑辩律师都笑了。又听说公安部正准备在原来《看守所条例》的基础上起草《看守所法》,于是全国的学者和律师都摇头了。

只有看守所里的人犯不会笑也不会摇头,因为他们大多被切断了和外界的信息联系,即便高墙外发生了山崩海啸改朝换代他们都不一定知道。

很多学者和律师质疑由公安部直接起草《看守所法》的程序正当性,这事情我倒看得比较开:不管白猫黑猫,抓得住老鼠的就是好猫。如果公安部能整出一部与时俱进的《看守所法》出来,我们为什么不能用?如果换几个御用学者和律师出面,整一部领导下调头的《看守所法》出来,程序上是没问题了,但这样的新法又有什么意义?

就本人常年出入看守所的经验而言,看守所里的人犯在里面过的的确不是人过的日子。虽然在看守所里的人犯最终绝大多数都会被法院认定有罪,但我们不能以此作为虐待人犯的理由。对于新法的起草,笔者有如下建议:

第一,以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为《看守所法》立法圭臬,尊重人犯的基本人身权利。

1957年联合国制定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Standard MinimumRu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是联合国关于监狱问题的最系统和最详尽的重要法律文书,该规则规定:监狱应具有良好秩序,不存在对生命、健康和身体完整的危险的地方;监狱是对任何囚犯都不存在歧视的地方;被法庭判处监禁本身就属于一种折磨人的惩罚,监狱的条件不应加重这种固有的折磨;监狱活动要尽可能围绕囚犯重返社会这一中心目标进行,监狱的规章制度应有助于囚犯适应和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

身为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我们起草的《看守所法》没理由对此视而不见。尽管有经济条件或者其他方面的制约,但只要我们真心想推进法治,事情总可以解决。


第二,以该规则为抓手,重点保障人犯的会见/通信权、身体健康权。

规则规定了被羁押人享有接触家庭成员的权利内容。关于接触家庭成员的权利包括被羁押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通知其近亲属有关羁押的原因和地点,有权要求会见自己的近亲属,有权与自己的亲友通信,有权与自己的亲友保持一定联系等项内容。这些内容已构成国际刑事司法人权的组成部分,在许多国家刑事法律中得到确认和保障。在《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可以找到与该权利相似的表述:“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规则规定的被羁押人的很多基本权利却得不到保证。人犯见不到自己的亲人是常态,见到亲属是例外,而这样的例外估计一千个人犯里会有一个。

在法院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前,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往往有很长的被羁押期,短的三五个月,长的一两年,有的积案甚至达到十年八年。在此背景下,孤独的人犯往往被迫忍受精神上的长期折磨。有的案件里,侦查和公诉人员甚至利用此状态来推进辩诉交易,引诱人犯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决定。


人犯的会见权还包括与律师自由会见的权利。在原有的《看守所条例》中,规定了司法机关会见人犯的内容,对于人犯与律师的会见权语焉不详,这就给律师在看守所自由会见人犯制造了制度上的障碍。起草新法,理应将此重要内容列入其中。如何在看守场所法保障律师与人犯自由会见的权利,是衡量该法是否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一个重要指标。

国内看守所的建设和管理,更多侧重于对被羁押人员的人身监管,而对于那些人之所以为人最基本的生存要求,则往往忽略不计:虽然原有的《看守所条例》规定了人犯每天享有一至两个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但随着看守所的人满为患和警员不足,这一规定往往在实践中被忽略;大多数看守所都禁止人犯阅读书籍杂志;没有电视的收看或者定时定频道;不少看守所房间人满为患,很难达到《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均二平方米的最低要求,人犯在大通铺上睡觉翻身都困难,一旦气候变化就容易引发疾病迅速传染。起草《看守所法》时,不仅要注意到这些问题,还要考虑如何解决这些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


第三,取消中外人犯的不平等待遇,凸显新兴大国的现代法治理念。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有专门针对被关押的外国人会见近亲属的规定。例如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和三百九十九条就专门规定了外籍被告人在诉讼期间的多项权利。外籍人犯与中国人犯相比,在实践中他们可以获得更多的权利,例如会见亲属、通信、阅看书籍杂志等权利。在《看守所法》里取消这样的区别对待,可以凸显我们新兴大国的现代法治理念。

法治建设不是空洞的口号和规定,也不是换汤不换药的条文修改,而是一点一滴细微的改变,哪怕是一个干净的马桶,一个无人打扰可以睡眠的深深黑夜。让看守所的人犯在法庭上可以穿一件笔挺的西装,打一条漂亮的领带,而不是臃肿难看的睡衣睡袍;蹬一双好看点的皮鞋而不是敞口的黑色布鞋,让他们看上去有点人样,这也是法治进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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