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索病毒的罪与罚

2017-05-31

勒索病毒的罪与罚

  最近计算机大规模的勒索病毒的迸发,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也使得人们更加感受到人类现在几乎离不开现代科技及其产物计算机,也更深刻认识了用法律乃至刑法的手段保护计算机及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必要性。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了更好地适用刑法的这些规定,惩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1年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两个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相应的刑罚处罚,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构成了我国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按照刑法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特别要说明的是,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也要根据这一条的规定被定罪处罚。根据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则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则要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还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也构成本罪。

    文行到此,我想起前不久本地发生的一个案子。本地环保局的几名公务人员因为给国家环保大气监测系统的探头堵棉纱,以求获得当地空气质量较好地虚假数据,后,这几名官员被公诉机关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被起诉,案件目前尚未宣判。老王以为,这几名现在应该称为被告的当事人,其实更应该符合滥用职权罪。他们给探头堵棉纱是其滥用职权的具体行为;使得计算机系统获取的数据失真从而使国家环保机关未能取得真实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是其滥用职权的后果。好在这几名被告都委托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相信我的律师同行们会提供专业的辩护意见的。

    这次勒索病毒的迸发,的确让人们觉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是一个无关我们大众生活的小事,就连我的律师工作也收到了影响哦。我15日去本市一个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办完一切手续后,被告知当天因计算机系统安全问题不能会见。这两天,很多单位和个人都不敢正常开机,都忙于给计算机系统打补丁。老王最后想说一句,我们的意识中也要多打法律的安全补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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