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重大决策终审追责,这56条红线不能碰

2017-05-16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在国企发展历程中第一次提出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其中,终身二字最为引人注目这意味着,国企负责人无论是否离开企业,都要对所做的重大投资决策承担责任




意见明确了9个方面54种需要追责的情形9个方面包括:




1集团管控;




2购销管理;




3工程承包建设;




4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




5固定资产投资;




6投资并购;




7改组改制;




8资金管理;




9风险管理等

同时,国企高管因违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可能面临终身不得担任高管的追责,还有可能被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这些具体规定相当于给国企高管开了一个负面清单,告诉国企投资决策时这50个雷区不能碰


 


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201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等要求,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4.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


在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基本形成,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式清晰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实现有章可循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及时追究问责,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显著增强


二责任追究范围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集团管控方面


(1)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3)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二)购销管理方面




(4)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5)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




(6)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7)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8)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9)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10)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案例前些年,就曾有某央企违规批准所属地方企业投资5亿多元参股煤炭企业并为其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因对方资金链面临断裂,形成4.48亿元连带偿债风险




(三)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11)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12)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13)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




(14)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15)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16)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四)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




(17)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18)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19)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20)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




(21)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五)固定资产投资方面

(22)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23)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24)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




(25)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




(26)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27)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




(28)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案例国家审计署曾审计出这样的事件,一家造船集团所属公司接受订单后,由于缺乏充分论证,导致船舶建造计划严重拖期,36艘船出现亏损金额共计10.18亿元

(六)投资并购方面




(29)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30)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31)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32)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33)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34)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35)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案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曾对20家大型国企集中重点检查,发现投资并购问题230起,涉及金额约330亿元


(七)改组改制方面




(36)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37)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38)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39)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40)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




(41)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42)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等

(八)资金管理方面




(43)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




(44)设立小金库;




(45)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




(46)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47)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48)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49)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九)风险管理方面




(50)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




(51)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




(52)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




(53)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54)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55)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十)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56)




三资产损失认定




对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一)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二)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其他责任追究处理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

四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1)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

不良后果;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5)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6)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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