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擦去被拐妇女的泪水

2022-04-13

近日,拐卖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法学界的基本共识是必须用好现行的法律,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我们欣喜地看到,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法律一直在进步,虽然它离理想状态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通过对刑法历史的梳理,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将收买人口规定为犯罪的历史较短,仅30年。但是,法律的步伐一旦迈出,意义依然是巨大的

 

1979年刑法第141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此罪最高刑提高到死刑。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为了突出对妇女儿童的保护,将拐卖人口罪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提高其基准刑。同时首次增加收买型犯罪,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997年刑法则基本保留了1991年决定的内容,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8种加重情节可以判处10年以上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免责条款修改为从宽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律追责。


买卖刑罚的不匹配

 

对卖方和买方刑罚规定的明显不匹配,使得刑法对买方的打击力度要弱得多。

 

对比一目了然。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规定八种加重情节,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第241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规定了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如果不考虑强奸、非法拘禁等暴行,单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

 

相关数据显示,实践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量刑较轻。一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477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相关判决书为样本进行分析的文章指出,从判决情况看,存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其他犯罪并罚的案例,一种是与强奸罪并罚,另一种是与非法拘禁罪并罚。

 

但总体而言,数罪并罚的案件并不占主体,绝大部分案件仅判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即便严格贯彻第241条数罪并罚的规定,依然和第240条的刑罚不匹配。


因为第240条拐卖妇女罪的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八种加重情节的,比如拐卖过程中强奸,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即使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和拐卖妇女罪加重情节的刑罚相差仍然较大。


比如,行为人收买了一位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强暴、非法拘禁,最后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三罪数罪并罚。这三个罪名的基准刑分别是三年以下,三年到十年,三年以下,假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2年,强奸罪判4年,非法拘禁罪判2年。

 

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并非三个罪名的刑期简单相加,而是在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来判,那就是在4年到8年的区间进行量刑,最后完全可以判处5年有期徒刑。

 

但是,如果在拐卖过程中实施强奸,起点刑就是10年以上。因此,即便把第241条数罪并罚条款全部用足,也和拐卖妇女罪加重情节的刑罚相差较大。

 

换言之,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数罪并罚的规定明显轻于拐卖妇女、儿童加重处罚的规定。


最后,与男性相比,收买妇女、儿童和收买男性的刑罚也可能不匹配。收买成年男性从事劳动,触犯的是刑法第244条强迫劳动罪,基准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情节可以判处三至十年。但是收买妇女从事“生产”可能还判不了十年。刑罚不太匹配。


人和物保护力度体系性失衡


与收购保护动物相比,刑法对收买妇女儿童的保护力度偏低。

 

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无论是买还是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都同罪同罚。该罪的入罪标准没有情节严重的限定,只要是二级保护动物,卖或买一只也构成犯罪。

 

有时收购一只一级保护动物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如金丝猴、大熊猫、豹子等,收购一只就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最高也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比如买一张虎皮。

 

与收购保护植物相比,刑法对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保护力度偏低。刑法第344条规定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该条规定,无论是出售,还是购买重点保护植物或植物制品,买卖同罪同罚,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与收买赃物相比,亦是如此。同样是犯罪所得,如果收买赃物,构成刑法第312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基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不是物,被拐妇女不是赃物。所以收买被拐妇女,最高只能判三年。如果买了一个被偷的机器人,最高则能判七年。

 

总体上来看,刑法对于妇女、儿童的保护力度还有提高的必要,这是在立法论上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罪名污名化的困惑


有学者指出,用“买卖”来形容该种犯罪行为本身是偷换概念,掩盖了拐卖犯罪的重罪本质,是对暴力侵犯妇女权利行为的粉饰,还暗含着对妇女人格尊严的侮辱和否定。

 

因此主张取消对拐卖妇女罪行的所有有关“买卖”的说法,用“劫持并转让控制妇女罪”替代“拐卖妇女罪”,用“受让控制妇女罪”替代“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这种意见令人耳目一新。

 

但是人类的语言必然是有瑕疵的,这是人类有限性的一种体现。适用无谬的语词描述错谬的行为在逻辑上很难自洽。细究起来,语词的瑕疵在罪名中比比皆是,罪名的污名化普遍存在。

 

例如故意杀人罪。一方面,人是不应该被杀的,但很少有人认为规定故意杀人罪就是把人给物化了;另一方面从逻辑上来说人是不能被杀死的,因为人在死亡的那一刻就已经不再是人,伊壁鸠鲁的主体难题至今没有彻底解决。准确地说,罪名似乎应该是故意剥夺生命罪。

 

然而,批判故意杀人罪的罪名表述并无太大必要。因为罪名只是对犯罪行为的笼统概括,处罚的最终落脚点仍在于刑罚。拐卖犯罪亦是如此,既然刑法已经将拐卖、收买妇女、儿童规定为犯罪,那就代表着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代表着法律认为人是不能被交易的。因此,彻底改变罪名意义不大。

 

要用好用足现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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