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罪,是时候停止过度保护了
3月4日,人大代表方燕表示,刑法也应考虑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作相应的调整,这样能确保部分未成年人的犯罪得到相应的制裁而不是逍遥法外。
众所周知,2018年是未成年犯罪频繁登上热搜榜的一年,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裁也一度成为社会热议话题。 两会期间此话题再被律师代表提起,并且今年2月15日,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也有消息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今年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常委审议。 这是否意味着未成年人犯罪制裁制度的完善指日可待? 2018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盘点 2018.5.28 安徽 14岁中学生胡某与路某某发生口角,持匕首将路某某捅伤,后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8.6.1 重庆 14岁中学生蒋某因与同学牟某某发生口角,将牟某刺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8.9.23 陕西 15岁少女被六名同龄人强迫卖淫后殴打致死,其尸体被肢解掩埋。 2018.12.2 湖南 12岁少年吴某某,因不满母亲管制自己抽烟,持刀弑母。 2018.12.31 湖南 13岁学生罗某,用锤子将其父母锤伤致死。 相关法律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扩展资料: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之一。根据人的生理与心理发展成熟度及社会化水平确定。 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凡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者实施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未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由上可知,使未成年人屡屡免受法律制裁的主要是文件中所谓的“教育,感化”。 但谁来负责这一环节?这一环节的执行程度应为多少?标准又是如何?失败的后果由谁承担?法律中并未给出更明确的解释。 而文中所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却一直被执行地十分透彻。这也造成了教育保护不到位,但纵容却一直存在的局面。 “浙江嘉兴陈某,15岁为偷钱上网,被奶奶发现后,用被子闷死自己的奶奶并焚尸灭迹,可最终却因未成年免于死刑,判刑十八年。2014年,陈某服刑11年后减刑出狱,2017年又杀死一人,抛尸河道。” 悲剧到底是谁造成的?只是陈某吗?在对这种未成年人保护了之后,伤害的又是谁呢? 我们可否认为,这种盲目的保护是对其他人的伤害? “ 恶魔来自哪里? 这些未成年人犯下的罪过确实是不可磨灭的,但他们真的就是天生的“恶魔”吗? 让他们“野蛮生长”的监护人以及本应该去对他们进行正确引导的学校与社会又该为他们的罪行负多少责任呢? 12岁弑母少年的父亲与奶奶在他亲手结束自己母亲的生命之后竟仍能微笑着接受采访。 在面对一个马上甚至已经变为“恶魔”的孩子竟能做到那样熟视无睹,他们担心的只不过是孩子是否能回学校继续读书,而心灵上的教育似乎在他们的家庭里并不存在。 这样的环境下成长的孩子,做出弑母的举动,责任真的只在他自己吗? 同理,李天一屡次犯案,最终因轮奸案获刑十年,这真的就是他自己的原因吗? 众所周知的是李双江对儿子过度溺爱,若早在2011年的打人事件中李天一就受到更为深刻的惩罚与教育,那也不至于发生2013年的轮奸案。 似乎是李双江的过度纵容将他的儿子一点点推向了膨胀与罪恶的深渊,而他,却不自知。 而湖南衡阳锤杀双亲的13岁少年,在其老师的回忆中,也是父亲对其过于溺爱。 或许在妻子与女儿都患有精神疾病的这个家中,儿子是自己的全部希望,所以父亲选择了将大部分的爱倾注到这个儿子身上,但他肯定没有想到,这份过度的爱会将儿子浇灌成一个“恶魔”。 《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正式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修订。 2012年10月26日根据地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其中,争议最大的还是第五十四条,关于犯罪未成年人的惩治措施。 未成年人心智发展不成熟,很多方面都需要社会、家庭、学校的保护,三者缺一不可,而《未成年人保护法》正是这三者规范化的重要准则,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有力武器。 但,这项条例确实让众多网友存在疑惑,“未成年人的犯罪与施暴对象大部分是比自己年小柔弱的其他未成年人,那这种法律的存在是不是对被犯罪未成年人的伤害呢?” 据悉,我国刑法理论上有一个未成年人年龄补足制度,这个制度是针对年龄不足以负刑事责任,但针对具体案情,如犯罪手段过于残忍或者累犯,并且有足够证据证明未成年人对犯罪有足够认知与控制能力的未成年人而设立的。 理论上是这样的,具体的施行标准又在哪里?到底所谓的“足够认知与控制能力”该如何判断? 这一系列的问题不应该由法官或者群众去为难,具体的实施准则与判断标准仍是立法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的。 保护未成年人,重要的是关注他们心灵的成长。国内有很多未成年人救助中心,但都同样关注点在物质层面,那法律中所说的教育到底要靠谁?家庭?学校?还是社会? 从前物质条件不充裕的时候,温饱是第一要事,那物质条件相对充裕的今天,对于心灵的关注要从哪一步做起呢? 2018年下半年起,国内很多关注未成年人心灵健康的社区活动变得多了起来,但大多是走流程,跑过场,几张照片,几篇报道就算是全部内容了,即使有过未成年人心理教育活动,能进行长期关注教育的又有几家? 对于未成年人心灵的培养,以及所谓的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感化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但真正长期进行下去的可能性又有多大? 而对于那些企图钻法律空子去进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让他们彻底回归正途,不仅要靠整个社会的耐心引导,同时也要完备的法律制度,不能再让他们认为有机可乘。 “或许他们是恶魔,但使他们成为恶魔的,绝不止他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