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诉讼中,如何签署授权书?

2022-04-14

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法律文书。授权书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应用,无论是房屋买卖、商标注册、工商登记、法院诉讼,还是公司授权销售人员签订合同,都会用到授权书。本文中讨论的授权书仅指诉讼过程中,提交给法院的授权书。

 

我们知道,委托律师去法院诉讼,要签署一份授权书。在国内诉讼中,这似乎不是什么大问题,律师一般都有现成的授权书模板,简单修改加上当事人的名字签署即可。不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签署授权书还是有一些特别事项需要注意的。

 

一、授权书的语言

1. 中文版授权书

    有些案件虽然是涉外案件,但身处国外的当事人本身就是华人,阅读中文没有障碍。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准备中文授权书让客户签署即可。例如许多涉外婚姻继承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另一种情况是,对于不懂中文的外国当事人,也可以先向其解释授权书的内容,或提供一个授权书的参考译文后,让外国当事人最后签署中文版的授权书。

2. 中英文对照版授权书

如果当事人是不懂中文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并且坚持签署带有英文版(或其他外文版)的授权书,也可以准备一份中英文对照的授权书,让客户签署。

3. 英文版授权书

实践中,也有国外当事人(主要是一些企业),自己提供给中国律师授权书。由于语言和文化的差异,由外方自行准备的授权书在行文格式和语言表达方面与中国律师常用的授权书有比较大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受委托的中国律师需要审慎审查外国当事人准备的授权书是否符合中国法院的要求。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因此如果国外当事人不能亲自出庭的,要检查授权书是否包含了上述内容。

在确认授权书可以使用后,提交法院之前还要翻译成中文。

总体上,为顺利立案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优先选择中国律师准备的授权书。

 

二、使用概括性/一次性授权书问题

实践中,大部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例如婚姻、继承或普通商事争议,使用的是个案授权书,即授权中国律师在某个特定案件中作为国外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当然,个案授权书也可以包括一个案件不同的阶段,例如包括一审、二审和执行阶段。

实践中争议较多是概括性/一次性授权书的问题。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例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国外当事人(多数为跨国公司)会对下一年度知识产权案件有个预判并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计划,并向中国代理人签发概括性授权书,授权中国代理人在该年度内对不特定的的侵权人向不特定中国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有的授权书甚至还包括了授权代理人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等内容。也就是说,在签发授权书时,委托人并不知道每一个具体侵权人(被告)是谁。这就像一个出租车司机,他早上出车之前大概知道今天可能会接二三十单活,但在每个乘客上车之前,他无法知道每个乘客是谁。

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对代理人的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同时许多法院对授权书的审查也从严把握,有的法院不再接受一次性概括授权的授权书。

而知识产权侵权等案件,从前期的收集线索、调查取证到最后决定对某个目标提起诉讼,往往会经历较长的周期,面临诸多不确定性。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境外当事人签署的授权书需要履行公证认证手续,而完成上述手续一般也需要几周的时间。加上有些跨国公司内部决策层级较多、流程复杂,个案授权很难满足及时打击侵权的要求。

2021年《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8条,对一次性概括授权的问题做了说明,认可诉讼代理人有权在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和有效期内从事诉讼代理行为

 

 

三、授权书的公证认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的规定,外国当事人在中国参加诉讼,从国外签署的授权书,需要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等手续。

如果外国当事人签署授权书时在中国境内,也可以在法官或中国公证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书,部分境外当事人,还可以线上视频见证。

 

四、签字用笔或墨水的注意事项

    最后提示一下,许多外国当事人签署文件时,习惯使用蓝色圆珠笔签字。这样做的好处是签名的字体与打印的文本内容会有明显的区分。但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中国国家机关,一般要求签署正式文件时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有利于档案的长期保存)。这一点也需要注意提示外方当事人,避免因签字用笔不符合要求这类小细节造成案件的延误。

 

 

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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