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失败还要缴税?——2500万天价罚单的警示
来源:沃晟法商 李爽律师
案例引入
上周,客户王先生火急火燎的找到李爽律师:“税务局竟然罚我公司补缴2500万的税款和滞纳金!李律师,你说,我该怎么办呀?我的公司好不容易走到今天,不能就这样完了……”王先生还没来得及坐下,就焦急的询问起来,颤抖着从公文包里掏着材料。究竟发生了什么?
原来,王先生名下有一家公司X,主要从事互联网业务和软件开发,三年前,一家投资公司看中X公司的发展前景,以一亿五千万的价格,收购了王先生手中X公司8.8%的股份。《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对赌,如果X公司不能在未来三年内实现A股或H股上市,实际控制人王先生就要按照股份转让的价格回购投资公司的股权,同时支付投资款的同期贷款利息。现在,对赌失败了,王先生正在为回购股份的事情发愁,当地税务局又以王先生名下W公司逃税为由开出天价罚单,王先生一夜之间垮了……
企业观点
对于这一问题,王先生和W公司认为,此次股权交易行为的实质是以股权质押做担保的融资业务。在未到三年的约定期之前,合同属于未履行完毕的状态,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中的对赌条款应视为一次整体交易行为,X公司注册资本只有500万元,如果最终W公司又回购了X公司的股权,原支付的1.5亿元实际上是一种负债,应定性为借款。W公司实质上并没有股权转让所得。
事实上,虽然W公司先卖出了8.8%的股份,又回购了8.8%的股权,表面上好像为两次股权转让,但是W公司最终没有任何股权转让收入,还因此而支付了1.5亿元的同期贷款利息呢!王先生觉得,对于这样的股权转让交易收两次企业所得税太不合理。
税务局的观点
税务机关认为两次股权转让都要交税。第一次,融资方X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投资方,融资方要就转让股权所得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次,融资方从投资方手中回购股权,投资方要就转让股权所得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两次交易要单独看待,不能视为一个整体,只要协议生效且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股权转让已经完成,就需要缴税。
抱着探索求真的心态,我们团队又对现行法律法规做了深入研究,税务局的观点,有法律法规依据支持:
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什么意思呢?只要企业股权转让满足两个前提,就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1、股权转让协议生效;
2、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实践中,融资协议往往不以对赌成功为生效条件,因此,对赌是否成功无法成为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也就是说,一般在税务局眼里,股权变更登记了,企业就应该缴税了,是否存在对赌在所不问。
有的企业家会问了,直接转让个人名下的股权进行融资,也需要在股东变更登记完成后立刻缴税么?个人又把股权回购回来的,已经缴纳的税款能退回来么?事实上,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纳税时间与企业存在一定差异,但是个人所得税必须缴纳且不予退还。
02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可以看出,个人转让股权的,都不需要等到变更登记,受让方支付价款或者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转让方就应该在15日内申报纳税了。所以,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纳税时间,可能还要比企业缴纳税款的时间早呢!
0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可见,个人回购股权的,曾经转让股权的行为也需要缴税,股权回购回来的,税务局可以依法拒绝退税。
律师建议
诚然,要求对赌失败的融资方,就前期的股权转让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常不合理,有违实质重于形式的课税原则之嫌,但是,法律的解释权毕竟掌握在执法者手中。税务总局规定,股权转让需要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变更登记完成时申报纳税,纳税人不遵守的,很有可能面临高额行政处罚。开篇中,王总收到的2500万元天价罚单,就是对不纳税款行为血淋淋的警示。 在此,李爽律师建议投融资双方: 1、 投资运作时应充分考虑税收政策,税收成本也是投资和融资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投资运作时不仅需要资本市场律师,税务律师也是必不可少的。融资方和投资方都要提前了解税收政策,综合评估税务风险。 3、提前做好税务筹划,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税务行政处罚对于公司未来的资本运作和上市影响重大,最好不要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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