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税务筹划的三大核心机制

2022-04-14
税收作为政府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同时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体现,虽然有国家权利机关和相关法律的执行保障,但也并非铁板一块。而税务支出作为企业最主要的支出之一,也必然成为企业想要减少的开支之一。正是由于不同地区执行的税务制度有所差别,加之企业减少税务支出的需求,就促成了跨境税务筹划的产生。而跨境税务筹划,主要依靠离岸公司完成。


图片


离岸税务筹划的核心机制主要由以下三种组成



(一)转移定价



转移定价是跨国商业领域最基础、使用最广泛的离岸避税机制。



所谓转移定价,就是指跨国企业通过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实体间进行关联交易,将利润留在低税或者免税地区或者国家,而将成本转移到高税率地区或者国家,从而实现合理避税。



图片

处于经济管制相对更为严苛地区或国家的实体或者资本,在保持自身国别属性的情况下,通过在政策相对温和的司法管辖区设立关联实体,脱离原有司法管辖而合理受惠于离岸地政策,并与原有实体联动,可以实现商业利益的最大化。

以一家跨国的水果公司为例,其在多个离岸港设立实体。这家水果公司的生产销售流程基本可以简单的概括为:公司在巴西的实体生产和采摘香蕉,通过海路运输到上海,最终送到超市供人们选购。

图片

而从税务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显而要复杂的多。公司使它的离岸关联实体之间相互交易。公司在巴西的生产实体向其在乌拉圭关联实体购买打包服务,向巴拿马的关联实体购买运输服务,向百慕大的关联实体购买保险,商标注册在爱尔兰关联实体名下,而管理咨询由泽西岛的关联实体操作,同时向卢森堡的关联公司融资,最终由中国实体销售。通过调节各关联体之间的交易价格,比如大幅抬高打包、运输价格,提高终端的成本,那么在高税率的中国,这部分将作为成本及费用划掉。而同时对于乌拉圭、巴拿马等地的实体,则意味着大量的利润——这些利润产生在避税港,因此公司为此支付的税款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图片


这一操作的基本机制就在于对避税港税收洼地效果的运用,将成本放到税率较高的两端,而将利润转移到低税或者免税的中间环节。其内在逻辑为:企业的运营环节和最终的市场需要存在于完善的大型司法管辖区,这里有必要的大型市场、足够的消费能力、足够的管理运营人力资源和必要的投资人,但同时也有着高昂的税率。在中间环节,离岸港可以为公司提供优越的税务环境,中间环节产生的利润免税或只需要支付极低的税率。

将大量利润留存在经济管制环境宽松、税务低廉的离岸港,便于公司以离岸实体开展新的国际投资业务,充分利用离岸架构的优势。

例如,大陆的企业所得税是25%,香港的利得税是16.5%,同样100万的净利润,放在香港,企业可以省下8.5万元的税金。因此很多企业为了避税,就采用大陆和香港之间税务互免协定的便利,进行转移定价操作,从而降低大陆公司的利润,达到避税目的。

但是随着CRS协议和反避税风潮的来袭,香港税务机关规定,如果企业间交易没有实质性的商品流动,那么税务机关有权判定交易无效或者进行价格调整。如果交易的商品为“实体商品”,那么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该商品的市场价格水平,来判定是否存在利用转移定价实行避税行为。



(二)制度性保密



离岸港的商事保密制度构成了转移定价机制的重要保障。


全球的主要离岸港普遍保有严密的商事保密法规。其中最为著名的是瑞士的《银行保密法案》。1934年11月8日,瑞士通过《关于银行和储蓄所的联邦法令》,规定银行必须保护储户账号安全,任何储户都可选取自己认为妥当、安全的方式开户存款,而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泄露储户信息,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在开曼、百慕大、维尔京群岛等主要的离岸港,也都有类似的商事保密法律体系。

一方面,相关的法律对泄露商事信息的行为采取严厉的禁止态度。以开曼群岛为例,1978年《机密关系法》生效以后,任何泄露或试图获取开满群岛的金融或银行安排成为应当受到惩罚的犯罪行为。这意味着,不仅泄露这些信息会构成犯罪,主动寻求这些信息也会受到刑事处罚

图片

另一方面,避税港对大量的商业信息不备案、不核查,官方本身不保有这些信息。以百慕大群岛为例,在当地设立公司并不需要对股东身份、董事名单、章程进行备案或者登记,法定的公司股本为50000股,每股面值自定,且完全无需验资。

这两方面的结合,产生了极强的信息保密效果。首先,确保已经由官方或其他第三方掌握的商业信息不流动。其次,禁止任何人,包括外国主权,对这些信息进行索取。最后,通过免除实际控制人向官方披露的义务,确保这些信息在官方不存在,因而任何国际压力都不能迫使避税港官方披露其不知晓的信息。

这样,筹划人为离岸避税基本架构基本处于完全保密状态。一旦经转移定价,利润汇集于离岸港,那么对筹划人居民国税务机关而言,这部分利润就仅与离岸港相关。至于该部分利润是否通过特定的安排与筹划人相联系,将不得而知,且不可追查,因而相应的税收义务在法律层面不复存在。



(三)所有权隔离




所谓所有权隔离,就是使资产的所有权与其所有人在法律上进行隔离,进一步切断资产与实际筹划人之间的税务联系,但实际上不影响受益人基于该资产享有的权益。



这其中最普遍的当属信托制度。


资产的所有人将资产交给一个信托后,信托成立,受托人成为财产的法定所有人,并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经营资产并将收益转给受益人。通过合理的安排,这一简单的过程可以创造出两个分离的所有权,一个是真实的所有权,一个是法定的所有权。

通常,所有权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四项权利。而对于信托的委托人来说,他可以通过信托合同规定使用和处置资产必须遵守某一特定主体的指示,这一特定主体可以不是他自己,但可以是他控制下的离岸实体,这样他就间接获得了资产的使用权和处置的权利,同时基于离岸港的商事保密制度,他也不会被认为与其实际控制的实体存在混淆。

对于委托人而言,无非是钱装在左边口袋还是右边口袋的问题,无关紧要。信托实际上伪造了所有权的转移,而隐藏了真正的控制人和受益人

图片

世界上每个离岸港对于信托机构的法律规定均有差别,但大多较为宽松。以泽西岛、马恩岛等最主要的离岸港为例,信托均不需要注册,没有任何官方或公开的信息可以查询,税务机构无法查知该信托的受托人。由于无法获取受益人的信息,税务关系也就此中断了。

以中国的个人业主为例,如果他在马恩岛设立了一个信托,并且通过合理的离岸架构将自己的资产注入该信托之下,对中国的税务机关而言,这些资产是外国信托所有的资产,而非中国居民的资产,应当由马恩岛进行征税。而根据马恩岛的法律,信托的收益是免税的,因此该名业主免除了该部分资产项下的中国税负。


图片



图片

上述三个核心机制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离岸税务架构的核心。严格商事保密制度和经巧妙设计的离岸信托制度,实际构成了税务关系的隔离墙,为转移定价机构的搭建和实施提供了便利的基础。


Powered by CloudDr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