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在公司任职,如何维护自己的经营决策权?

2017-07-12

【导读】

  对于公司而言,股东出资既是公司获取独立人格的必备条件,也是公司得以发展和运营的物质基础。但是多数股东在出资后,往往未在公司任职,仅是在平时的股东会中对公司重大发展事项进行讨论、表决。实践中,这种模式就会产生股东纠纷,他们无法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而在股东会表决中,某些小股东又无法平等表达自己的意愿。今天就一起来聊聊非管理性股东未在公司任职,如何维护自己的经营决策权?

  一、重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股东知情权应当是股东享有行使经营决策权的最直接的表现形式

  依据《公司法》规定,所谓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知悉和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经营管理资料的权利,该经营管理资料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能简简单单从法条的表面出发,注意,《公司法》对于知情权所涉及的经营管理资料的范围、查阅复制资料的程序及司法救济的规定,规定的并不完善。因此,公司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并实现自我救济,即根据自身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细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及操作内容;具体如下:

  1.公司应明确知情权主体的“股东”内涵

  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即不以股东出资义务的完全履行为前提条件,一旦在章程中被记载或被工商登记为股东,即享有的权利。因此,章程中应对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内涵作明确规定。同时,应排除股东退出公司后对股东知情权的享有,以避免退出股东利用股东知情权侵害公司利益的现象发生。

  2.公司应界定“主观目的正当性”

  《公司法》对于知情权行使主观目的仅是要求“正当性”,但是如何为“正当”却并未明确规定。对此,公司章程可以进一步界定正当性的范围。

  3.公司可拓宽知情权范围

  除《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外,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必要性而确定是否拓宽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4.公司应规范知情权期限

  《公司法》对知情权的行使期限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也需要依赖公司章程进一步界定;即规定股东仅能对一定年限内(例如二年内)的材料予以查阅、复制,但是,查阅材料具有关联性的除外。

  二、通过公司章程抬高公司重要经营事项的表决门槛

  对于那些未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股东,参加表决股东会则是他们充分表达自己对公司运营发展的规划以及借此控制公司的最好的舞台,因此,股东表决权的设置此时就显得极为重要。

  股东应明确自己的身份和需求,在此基础上,在公司章程中设定不同的表决权行使方式。

  1. 完善表决机制。

  应在章程中明确,是依照“出资比例原则”还是“一人一票原则”或其他原则来行使表决权。

  2. 明确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了表决权比例的决议事项,股东应对公司经营事项进行分类,对于那些将对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决议,可以在章程中增加表决权数,从而实现非管理型股东对此类事项有话语权。

  三、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权

  持有股权,并不意味着就能控制公司。只有实际控制着公司董事会,或实际掌管着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经营管理资料,才是对公司最实际的控制。

  可是,非管理型股东不在公司任职,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很难直接实现上述控制。因此,非管理型股东有必要通过以下方式间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1. 审慎选择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地位非常重要,他的行为可以视为公司行为。因此,管控公司离不开对法定代表人的控制。在章程中,应避免直接对法定代表人做固定人名的单一表述;非管理型股东应利用其所享有的公司董事聘任权,间接控制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可以在章程中设置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担任表述,如“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

  2. 掌控经营管理资料

  公章、营业执照、财务资料、公司文件等统称为公司经营管理资料,这些资料可以反映公司的发展历史,同时,也可以用以指挥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

  非管理型股东应促使公司制定相应的《公章管理制度》、《文件管理制度》等,严控资料的保管与使用,限制资料的外借期限,赋予股东定期查阅资料的权利,任何人均有义务回答股东的质疑。前述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权应归属股东。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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