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义务制学校学生退费及欠费问题研究

2022-05-20

民办义务制学校学生退费及欠费问题研究


一、民办义务制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学生欠费问题研究

三、学生要求退费问题研究

小结


民办义务制学校的费用问题一直是民办义务制学校与学生家长较为关注的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根据此规定,各省、直辖市及自治区就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办法结合实际出台了不同的地方规定,而各民办义务制学校也按规定制定招生简章进行招生并收费。

但在实践中,不少争议出现在民办义务制学校退费及学生欠费等相关问题上,例如学生欠缴学费等相关费用时,民办义务制学校是否可以诉至法院进行追讨?如果学生预交学费等费用后未按时入学,是否可要求学校退还全部费用?如果学生中途出现退学、转学等情形,是否可要求学校退还学费等相关费用,退还比例是多少?疫情防控期间学校转为线上授课,学生家长是否可要求学校退还学费等相关费用或对费用标准进行调整?以及“学位费”的收取是否合理?等等。有鉴于此,本篇研究将立足于现有规定及司法案例,谈谈民办义务制学校退费及学生欠费等相关问题。


民办义务制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确定民办义务制学校与学生之间学费纠纷是否可以诉至法院的前提在于厘清民办义务制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一般认为,民办教育事业作为我国教育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义务制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兼有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前者受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民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促法实施条例》”)的调整,可以理解为学校基于法律或行政授权,为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必须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组织与管理以促进学生向社会要求的方向发展,在此过程中形成了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非平等自愿的法律关系。后者则受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调整,可以理解为学校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在此过程中二者之间所形成的是平等民事法律关系;或是学校在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时由于自身过错对学生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二者之间形成侵权法律关系。

在多个民办义务制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费用纠纷中,司法实践对二者之间法律关系究竟如何界定存在一定争议。经我们研究发现,绝大多数的实务观点显示,法院在处理学费纠纷时更倾向于将二者间的关系界定为教育服务关系,如在(2014)穗中法少民终字第9号案、(2005)绍中民一终字第530号案及(2021)京02民终4279号案等案件中,法院在处理学费纠纷案件时均将此类案件定性为“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但是也有极少数判例将该法律关系界定为非民事法律关系,进而认定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例如在(2022)辽01民终1652号案中,法院认为义务教育阶段期间民办学校和学生之间形成教育管理关系,而非平等主体间在协商基础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因此该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最终裁定不予受理。但这样的观点毕竟是少数。由此可见,许多法院已为民办义务制学校与学生学费纠纷解决提供了司法解决的途径。


学生欠费问题研究


我们在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民办义务制学校被学生欠费问题。如果金额不大、人数不多,一般能协商解决。但是,一旦出现金额较大或者恶意拖欠的情形,如何处理可以较为妥当地化解纠纷,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总结。

如前所述,一般认为民办义务制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学费纠纷属于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从教育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来说,学校负有提供学校环境、设备设施及教师授课等系列教育服务的义务,同时,学校也享有收取学费、住宿费及服务性费用等相关费用的权利。司法实践中,民办义务制学校因学生欠费诉至法院,最终追讨成功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如(2016)粤17民终127号案中法院认为,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两年后转学至其他学校就读,未支付学费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害,从公平角度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学生应当支付其就学期间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学校与学生在入读协议中规定的教育生活费为50,000元/年,该标准远高于按该学校招生简章所载明的学杂费、食宿费等有关费用总和,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法院认为此时学生应支付的学杂费标准应按该省物价局及教育厅所发布的《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此外,(2020)鲁02民终12611号案中法院在判令学生支付学费时,在学费支付标准的确定上提出虽然学校与学生所签订的《收费、退费协议书》中约定学费应按照26,000元/年的标准缴纳,但与该生同届的其他学生实际按照每学年21,000元的标准交纳学费,因此依据公平原则,最终判令将学生学费支付标准由原有学费标准酌情调整为21,000元/年。可以看出,在确定学生支付学费标准时,在同所学校就读的其他学生的学费缴纳标准是重要参考因素。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学生入学后未按照要求缴纳学费,民办义务制学校可依据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寻求司法救济。


学生要求退费问题研究


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也经常会遇到学生和家长要求民办义务制学校退费的问题。经分类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我们将逐一分析。


1

关于学生缴费后未入学的费用退还问题


实践中,民办义务制学校在进行招生时为了确定学位,可能会存在提前向学生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况,如要求学生向学校预交下一学期/学年的学杂费、住宿费,或是向学生收取“预留学位费”(以下简称“学位费”)等。虽然这些费用均表现为学生向学校预交一定的金钱,但不同的费用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根本区别。其中,预交的学杂费、住宿费在性质上属于教育服务合同预付款,是提前履行部分债务,不具有债权担保属性,如果学生并未入学,民办义务制学校并不能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对学生预交费用不予退还。至于“学位费”在性质上是否属于定金,是否可适用“定金罚则”不予退还,这一问题还需作进一步分析。

《民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据此规定,民办义务制学校享有自主招生的权利。实践中部分学校为吸纳优质生源、提高自身综合竞争力,通常会在自主招生结束后与合格学生签订相关入学协议并要求其预交一定金额的“学位费”以确保其如约入学。入学协议中往往约定在学生入学之后“学位费”可折抵学费。虽然《民促法》及各地出台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并未对此种“学位费”的收取及退还进行详细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关于认定“学位费”性质的观点可供借鉴。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入学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学位费”的收取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学位费”的性质属于“定金”,具有债权担保性质,如学生未按照入学协议入学应视作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例如在(2018)川0114民初1158号案中,成都新都区法院认为“学校收取的‘学位定金’不属于学杂费用,而是一种担保方式,应按法律规定处理。学生不履行本案入学协议,到其它学校就读,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又如在(2019)桂10民终2350号案中,法院提出“学校本着吸收优等生源以树立学校品牌的经营目标,双方经过要约承诺形成的‘学位定金’条款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在教育主管部门明令禁止民办学校收取此类款项之前,应维护民办学校自主经营行为的稳定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和第五百八十七条关于定金的相关规定,学生预交的“学位定金”应不超过与学校订立的教育服务合同中所有学年的学杂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百分之二十的部分一般会被视为是已给付的学费,此时法院则会依据具体情形判定是否予以返还。故而当学生未按照入读协议按时入学,应视作违约,无权请求民办义务制学校返还“学位定金”。

那如果学生预交的费用属于学杂费、住宿费等预付款,学校又应按何种比例退还相应费用呢?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尚存争议。部分省市在其出台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中对此问题进行了回应。其中,一些省市认为如果学生缴费后未入读的,应全额退还相关费用。例如上海市于2022年2月11日出台的《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如学生开学前申请退(转、休)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另有部分省市则认为如果学生缴费后未入读的,民办学校仅需按比例退还相关费用。例如福建省于2019年6月26日出台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民办学校按学年进行收费的,学生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如按学期进行收费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予以清退。”又如广东省于2018年12月3日出台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应考虑学校为学生入读所提前做的准备,不应要求学校全额退还费用。如(2005)绍中民一终字第530号案中法院提出“鉴于学校已为原告等学生上学做了必要的准备,创造了一定的就读条件,故在返还款项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根据本案实际,以返还75%为宜。”

此外,关于学校因学生未能按时入学导致的损失是否可请求予以赔偿这一问题,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肯定性的答案。在(2020)粤19民终1511号案中,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学生在开学前转学,导致学校在当前学期未能补录成功,确实会因经营成本加大导致一定损失,因此酌情支持学生赔偿学校损失2000元。


2

关于学生入学后出现转学、退学等情形

的费用退还问题


目前国家层面并未对“民办学校收费、退费管理”进行统一规定,且2005年出台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此条授权各省市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退费问题进行规定。《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已经被2020年3月12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但是目前各省市有关退费的地方规定仍然有效。各省市针对退费问题的规定差别较大,总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1)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学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学费(或杂费)和住宿费,如广西、海南、广东等地均按照此种方法来计算清退费用;(2)学校应按学生入读时间长短来确定费用清退比例。如北京市于2012年2月15日出台的《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中规定“全日制学校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80% 的本学期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学校应该全部退回学生已交纳的其余学期学费。”


3

关于疫情期间学校转为线上授课,学生、家长

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或降低收费标准的问题


随着2020年国内疫情爆发,各地中小学的线下授课被迫转为线上授课,纷纷开启“云教学”模式,以最大程度减少延期开学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通常来说民办学校的学杂费相对于公立学校来说较高,一方面在于私立学校的课程安排和品牌溢价,另一方面在于良好的教学环境、完善的教育服务以及先进的教育设施,如一些学校会有其独立的游泳池、运动场馆及礼堂等。在疫情的影响下,学校不得不将课程转为线上,学生无法享受学校的硬件设施及相关的特色课程。部分学生家长,特别是预先交付了高昂学费的国际学校的学生家长,认为“云教学”模式下,教学质量无法到达在校期间的标准,家长所期望的“沉浸式教育”因线上授课模式而无法实现。

针对疫情期间的学校收费问题,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20年4月10日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学费不得预收取,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已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应根据实际住宿情况合理确定退费办法。部分省市教育部门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出台了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相关规定。首先,在学费收缴、退还方面,大多数省市仅规定了未开学不得收取学费,如广东、上海及福建等地;个别省市规定如学校通过在线教学等方式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可以不退学费,例如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于2020年5月18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通过在线教学、补课等方式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可以不退还学费。”其次,在住宿费退还方面,各省市相关文件均认为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算住宿费。由此可见,现有规范性文件仅明确了未开学期间学费不得预收取,那么已经收取了全年学费的情况该怎么处理以及疫情期间学费是否予以减免等问题,没有十分明确的答案。

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此类纠纷案件较少,在(2021)京02民终4279号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存在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影响,但是学校积极开展线上授课,即使课程内容较原教学计划有所调整,但确为疫情期间保障教学所必需,属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综合考虑先前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方式、收费标准、当事人合同预期、学校以线上方式开展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线上教学效果及影响因素等情况,最终判令民办学校退还20%的学费。

一般来说,在处理疫情期间退费纠纷时,从教育服务合同角度出发可考虑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文件指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如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具体来说,如果确实因为政府防控措施的原因导致学校不能按期开学,从而造成了提供教学服务的学校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则可以考虑援引不可抗力说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解除合同,在此情形下,家长可要求退还一定比例的学费。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民办学校在国家政策指引下纷纷改由线上教学,此举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小  结

基于前述研究可以发现,在政策层面,对民办义务制学校退费及学生欠费等相关问题的规定尚不完善。结合现有规定与司法实务观点我们可初步了解政府与司法层面的态度与倾向。在学校退费及欠费纠纷中,学校和学生均可诉诸司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需要强调的是,在教育服务纠纷中,司法手段往往并非最优解,对于冲突双方而言,应尽可能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双方均认可的费用安排才能最大限度做到双赢。


来源: 余苏 君合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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