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2022-05-20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案情简介 


M女士和S先生相识5年,M女士称两人系恋爱关系,5年间双方多次互相转账。2020年5月至7月间,S先生分多笔共向M女士转账数万元,其中包括部分支付宝代付款。2020年8月双方分手后,S先生多次通过电话、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要求M女士归还上述款项,未果。2021年3月24日,S先生在M女士住所楼下拦截M女士,要求其还款,M女士报警,警察告诉S先生可以通过起诉方式维权。2021年5月,S先生将M女士诉至法院,主张二人为普通朋友关系,M女士向其借款,请求判令M女士向其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

一审法院受理后,根据双方2017年至2020年之间的转账及代付记录、支付宝聊天记录、报案登记表、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认为原告(S先生)的主张有转账记录为证,结合被告在支付宝聊天记录中“你也不用在那思来想去,我有,会还你。”的还款承诺,原告主张的款项系借款具有高度盖然性。此外,原被告在2017至2019年期间有数笔金额基本相当、时间相近的转账记录,符合借贷特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按标的金额向原告偿还款项。

M女士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委托王梦律师代理本案二审阶段,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办案过程 


王梦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当事人详细询问了案件的事实经过,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一审判决书以及部分一审证据材料,以下列5项理由提出上诉:

(一)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基础关系认定不清;

(二)原审法院仅凭上诉人所谓“承诺还款”的聊天记录就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为借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的转款明细并不能证明二人之间为借贷关系;

(四)被上诉人并未提出证据证明每一笔转款的具体用途及双方的借贷合意,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列举的转账记录全部认定为借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五)原审法院依据《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对事实进行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案卷转送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王梦律师对一审案卷进行了查阅,针对一审证据提交了一份《补充代理意见》,对双方一审期间提交的转账记录、支付宝聊天记录、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一一进行分析说明,提出二人之间转账记录存在小额支付宝代付以及数笔小额转款,符合情侣之间相处时赠予礼物、饮品的特征;支付宝聊天记录里上诉人的所谓还款承诺,结合聊天记录前后语境,是在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连续骚扰的情况下作出的,是为了安抚被上诉人的情绪,并非承认双方借贷合意;在执法记录仪视频中,上诉人从未承认借款,同时被上诉人对于双方曾经是情侣关系并未否认,报案登记表是出警警察主观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并非事实;在上诉人提交的聊天记录中,有被上诉人对二人相处期间的怀念,更加符合男女朋友分手后的挽留;并且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上诉人也曾要求上诉人向其转账救急,上诉人转款后未要求被上诉人还款,证明双方之间几千元至上万元的转账属于情侣间正常的经济往来等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M女士和S先生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多次互相转款,而双方在该时间段内又系情侣关系,S先生未能提交借条等能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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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S先生的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一审败诉的案件二审改判的难度较大,但作为代理律师,不能有畏难情绪,要更加认真地梳理每一项案件细节。从一审案卷入手,详细分析证据材料,抓住每一个可以利用的切入点,有时案件结果会带来意外之喜。


来源:王梦 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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