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核的“清单式思维”
合同审核的“清单式”思维
李祎/文 无讼
无讼按:法律行业所涉及的工作纷繁复杂,要求法律人除了工作能力的精进,也要形成精细化、流程化作业的“清单式”工作思维,从而有利于理顺工作内容,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因疏忽或遗漏导致的工作失误。本周无讼精选与各位读者分享的文章,从“清单式”列举的角度对合同审查的诸多要点进行了梳理,并基于作者的实务经验对相关合同条款的审查方式和思路作出了总结。
法谚有云,“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即经验对于处理各项法律事务至关重要。但是,是人就难免会有遗忘或者疏忽的时刻。作为从业6年多的法律人士,笔者现阶段进行合同审查,也会偶尔忘记处理争议解决条款或者管辖约定等常识性、基础性问题,便思考将日常工作中使用频率高、具有重复性、可以清单化的内容进行整理。
合同相关的工作是法律从业者的一项基本功。从业一到两年的法务,除非是涉及到非常用领域的专业问题或者行业问题需要研究,合同基本条款的审核大都不成问题;但即使是从业数十年的法务,也不敢保证自己审核的合同完全没有疏漏。尤其是工作量大或者合同需求紧急时,更是容易忙中生乱。
通过清单式列举,在审核合同尤其是内容较多的合同时,可以比照清单进行审核,以便关键点都可以涵盖,避免遗漏类似于知识产权归属约定、保密约定等看似不重要但又实则非常重要的条款。
以上图表,是笔者结合自身经验进行的初步总结,并非适用于全部的合同类型,但大层面上可以涵盖大部分类型。合同内容根据不同的性质大致包含:
一、基础信息
基础信息即合同签约各方的主体信息,包含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基础信息部分常见问题如公司名称写错,住所或联系地址遗漏等,此等问题会导致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直接造成不良的后果。如公司的登记住所与主要办事地地不一致,发生纠纷时管辖选择,我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联系信息涉及到合同约定内容的确认方式,邮寄方式等,也应审慎处理。
二、通用法律问题
通用法律问题包含纠纷管辖、法律适用、合同签订及生效约定等。
通用法律问题是每个合同都必不可少的内容,也至关重要。如合同生效部分约定盖章生效还是签字并盖章生效;纠纷管辖为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签订地,如果约定为合同签订地,应对签订地予以约定,以免届时无法确认而致使约定无效。不可抗力以及通知,该类条款原则上可以复制粘贴,且属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可以不出现在合同中。
三、合作内容
合作内容属于合同的核心部分,涉及到合作周期、签约目的、合作内容、合作条款条件等。
合作内容一般情况下不会遗漏,属于签署合同的核心目的,必然会出现;该部分内容对于业务知识内容要求较高,需要结合业务内容对相关的定义、合作条款条件等进行衡量处理。合同目的,很多合同并没有注意约定或者明确,实则很重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一款(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其余的关于付款安排、验收等也属于结合具体的业务类型和经验处理。
四、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即合同各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对于合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确认和界定至关重要。
权利义务的约定,除了常用的严格履行本协议内容,按照约定付款或者交付产品等,还需要结合合作内容的具体特点进行约定,如软件产品类的许可,约定被许可方不得反编译、破解许可标的等。
权利义务的约定建议尽量具体化,可以多参照同类业务协议的内容做好常用条款的整理。
五、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一般情况下也可以归集到权利义务内容版块,即交付之后在约定的保修期或者合作周期内提供相应的服务,如维修、退换、客服服务等。
个别的如销售内容为服务且服务提供方并非直接面向客户的销售方时,可能存在长期销售商与具体服务商分离的情形,此时应对售后服务有另行、明确、具体的约定,以免因约定不清而产生纠纷。
六、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日益成为核心竞争力的今天,大多的合同内容均会涉及到知识产权,无论是委托加工、委托开发还是许可授权等,均会有相应的知产内容出现。
知识产权层面,一方面是授权内容完整、无瑕疵承诺,以免因为授权标的本身瑕疵而使得被授权人受到财产损失;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如委托开发,根据法律规定,在知识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约定时,知识产权归属于受托人。而知识产权条款,对于后续的使用也至关重要。
七、保密责任
保密责任与不可抗力具有类似性,属于法定的义务,一般合作中涉及到具有商业价值和秘密性的内容都会约定保密条款。但不同于不可抗力,不同的合作内容商业秘密的定义、范围、认定不同,需要进行个性化约定,且保密义务的范围,涉密人员等也应进行限定,以便明确。一般情况下,还会约定除外情形,如司法调查协助等情形。
八、声明及保证
声明保证条款,并非所有合同均有,有些合同中会将声明保证条款与权利义务内容合并。
声明保证条款的主要内容是签约主体对于签约的资质、权利以及不违反任何已有在先约定的承诺与保证。
一般重要的合同建议约定本条款,尤其是对对方签约资质有疑问又无法排除时更应该就该条款谨慎约定,并后续搭配违约责任及解除条款使用。
违约责任是合同必备条款之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约定不符的处理条款。违约责任的约定有概括式和列举式,或者将二者结合使用。 概括式及概括性说明履约不符合合同约定,经通知后未改正的视为重大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并要求赔偿损失等,列举式即明确列举违反某一约定时的具体处理方式,如付款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款项的,每延迟一日按照应付款项的1‰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等。 一般来讲,可以通过概括式和列举式结合的方式,概括式可以就所有的对方义务进行约束,而列举式说明核心的内容违约处理事项,以便在纠纷发生时可以明确的主张违约责任,而非要再去证明己方的损失。 十、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难免发生变化,如数量、价款、标的要求等,发生变化时应当以何种形式变更合同中的约定。如可以通过合同中预留联系人通过预留联系方式确认变更条款,或者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解除条款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也赋予了合同各方约定的权利,可以在发生特定情形时约定通知或者自动解除合同。 其他的如合同的字体、格式、编号、权利转让等约定。权利转让也可以包含在其他版块如变更等之中,或者不需要的情形下可以不出现。 其他的格式类问题,尤其是修改合同有删减内容而并非套用格式的,删减后序号不会自动调整;或者是套用格式自动调整了但是后文引用条款序号有变而未调整。此类问题并非法律专业性问题,但可以体现出法务的专业素养和认真与否,也应顾及到和梳理。大量的合同甚至常用的合同,“本合同”和“本协议”交叉使用,虽然不影响效力,但会让人觉得不专业。
以上,为笔者结合本人审查合同的经验,以及清单式思维初步整理的相关内容。当然,清单需要结合不同公司常用内容进行调整,且每个注意点上又都可以展开众多的法律问题和实务问题,本文旨在提供一种思路和方式,供各位同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