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22-05-20

医疗期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医疗阶段劳动关系保护期间。该期间不是劳动者可休假的天数,而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段周期。依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对于尚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企业不享有单方解除权。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劳动者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已到期,用人单位亦不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而是应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满后方可终止。


     那么医疗期是否一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呢?今天我们来说几个例外情形:

01  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适用无过失辞退及经济性裁员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条规定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也就是说,不管劳动者是否处于医疗期内,只要能够证实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02  用人单位与医疗期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在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如该劳动者仍需继续病休或该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岗位也不能从事新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非过错性解除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需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同样,用人单位采取该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03  其他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在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之间,医疗期也并非只有一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规定累计周期内实际停工治疗时间累计未达到规定的医疗期限,则用人单位在该累计周期不得启动解除合同程序。若之后劳动者再次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治疗时则应另行重新累计医疗期。

04  法条索引

1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6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王迎春律师 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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