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风险认知
一、P2P是什么
P2P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此处个体,是指包含了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说直白点,P2P的本质就是民间借贷。P2P是将传统意义上的线下民间借贷搬到线上而已,仅是线上和线下的区别,仅此。不过这里有一点,作者也没有搞明白,就是线下的民间借贷,出借人极有可能涉职业放贷人,而线上的民间借贷,则不曾有这样的说法和法律规制(后话)。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属性(以下统称平台)
为能以极简、极易理解的方式解读平台属性,在此打个不太恰当的比喻——房产中介机构。通常,房产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磋商的机会,为买卖双方发布求购、出售等与买卖房屋相关的信息,展示买卖标的房屋等相关信息。而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与房产中介机构的服务极其相似。
平台也仅仅只是为借贷双方的交易、磋商提供一个网络空间场所。借款人将其借款信息在平台上发布(俗称发标。当然,平台对其标有合理注意范围内的审查义务,后面将会提及);出借人将其出借资金、选择中意的项目标等信息在其平台上发布。
平台对前述相关借贷信息进行采集整理、甄别筛选,并上网发布,为相关各方提供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和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平台提供的服务自始至终离不开“信息中介”的属性,其实为信息中介的服务。平台为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而提供某种机会或是桥梁作用,为借贷双方的信息互通提供一种纽带的功能。任何情形下,平台不能代出借人或是借款人作出任何决策、决定;平台不可诱导、误导投资人或发布虚假标的信息而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更不对借贷损失、收益等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或承诺,所有风险均由借贷双方自担,与平台无关(这是正常情形下合规运营平台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二)P2P涉及的各方主体
P2P既然属于民间借贷,便少不了出借人和借款人;而且,P2P系通过网络方式实现的借贷,那自然也就离不开网络借贷平台。基于运营和监管目的,P2P会存在合作方,如第三方存管银行、担保方等,当然也会涉及审计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
1.投资人适当性管理
平台有义务和责任对拟投资的出借方进行投资人适当性管理,以测评其是否为合适投资人。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的投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否则,平台应拒绝为其提供相关信息发布的中介服务。
2.借款人信息核查制度
平台应对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等进行必要的线上、线下核查,确保借款人所提供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全面。同时,平台亦应在线下对借款人开展必要的贷后跟踪及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措施。
3.第三方存管银行
平台应委托第三方银行金融机构存管借贷双方资金,平台自有资金和借贷双方的本息资金应分立账户存储,不可混同。平台有义务和责任确保借贷本息均进入平台委托的第三方存管账户中,平台不可私自截留或划转非属于平台自有的资金。
4.担保方
借款人自己或由第三方为其项目融资提供担保。当然,平台可对其平台上所运营的融资项目的真实性作出保证或承诺,但不可对平台上的融资项目的借款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是增信服务,亦不可承诺刚性兑付等。
5.审计机构
为平台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机构,应对平台的资金状况、资金进出、平台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借贷笔数、新增及存量借贷情况、借贷金额、回款金额、逾期金额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审计报告。
6.法律服务机构
为平台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对平台运营所需证照、手续,持续运营所需资质条件,是否存在归集出借人资金、设立资金池、自融或变相自融,发布的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借款用途,是否存在自行发售金融产品募集资金,是否存在代销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是否从事股权众筹业务,是否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相关资产类的债权转让业务,是否存在线下宣传、推介融资项目等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分析判断其是否合法合规运营。
审计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若提供的专业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对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所谓的全牌照经营
平台宣称的所谓全牌照经营,其含金量极低,但极具迷惑性。成立一家P2P平台,其设立门槛极低,通常只需上线运营平台官方网站及相关APP,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网络安全标准(这个问题在后面会涉及)。平台宣称的所谓全牌照经营,无非就是平台备案登记证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文件、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就算还有其他的相关金融牌照,其实跟平台毫无关系,也许是关联公司所持有,而被平台用于对外宣传,以吸引更多投资人。
1.平台备案登记证明
平台的备案登记证明,系平台在完成工商登记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的备案登记证明。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仅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当然也会到现场实地踏勘、或是数据比对等)。材料齐全的,便收下,并会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备案登记,发给相应的备案登记证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所作的备案登记证明,并不构成对平台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说直白点,取得这个备案登记证明,对平台注册资本金、经营实力等并无任何过高要求,也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类别前置行政审批程序。只需材料齐全,并能满足网站运营的技术支持和确保信息数据安全即可。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文件
这类许可文件,通常在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证明后即可取得,并无其他实质性要求或标准。
3.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手续,通常只需要满足网络运营安全,能确保运营数据安全、可靠,不丢失,且不涉及敏感类信息源的,即可取得公安机关的相关备案手续。
当然,在日常的监管过程中,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互联网金融协会)也会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平台运营的数据安全进行常态化的网络安全测评,以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从事P2P平台运营,除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外,再无其他资质要求,即便有或是关联公司取得了相关金融领域的金融牌照,实跟平台运营毫无关系,并不会对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带来任何实质性的帮助,唯一好处就在于平台可以利用此来吸引更多不明真相的出借人的投资。
二、出借人更应关注的风险点
投资人对平台的真正属性有清晰认识后,便会对自身投资所能遇(预)见的风险有一个全新的认识,更会关注平台是否合法合规运行,亦能辨识平台的风险隐患,而不再是盲目投资。
1.投资人的身份识别
平台是否对投资人进行身份识别,是投资人首要考虑的风险点之一。合规运营平台非常重视对投资人风险识别能力及相关投资经历的测评和教育,更不会诱骗、诱导毫无投资经历的投资人进行用户注册申请。
2.线下推介融资项目
合规运营平台,不允许相关工作人员在线下宣传、推介其融资项目,更不会诱导你投资。遇见在线下宣传、推介融资项目,投资人应远离。
3.以小额借贷为主
平台应严格遵循以小额借贷为主的经营原则。对于单一借款人在同一平台上拟融资(或拆分项目融资金额),个人融资,超过融资上限20万、法人或其他组织融资,超过融资上限100万,投资人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觉。
4. 全牌照经营
平台对外宣称全牌照经营的,其实就是在误导投资人,这些所谓的全牌照经营,其实含金量并不高,并不视为其平台具有某种实力。因为平台就只是一个信息中介机构,并不需要某种或某类行政许可手续或是特殊要求。
5.借贷资金流向
按照监管要求,平台是不能管控(或叫触碰)借贷双方的资金,借贷本息资金均应存入第三方存管银行。好比房产中介机构不能直接接触买卖双方的资金一样,买卖双方的资金均应缴存在房产中介机构在银行所开立的监管账户,并凭客户指令来划转资金。同样,出借人拟出借的资金应直接存入(或通过网络支付方式)平台在第三方存管银行所开立的账户上,并将委托人(平台)自有资金和借贷双方的本息资金分别记在各自不同的子账户名下,不可混同。
投资人发现资金并未按监管规则的要求汇入第三方存管银行的,投资人应取消本次投资或是彻底终止在该平台上的全部投资活动。
6.其他金融类产品
平台仅为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借贷信息的发布通道。投资人应关注平台所发布的融资信息是否仅为直接借贷信息。若平台宣传、推介的融资项目除直接借贷信息外,尚有其它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证券化产品、金融衍生品、债权转让业务等,投资人均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此时平台的经营范围已完全背离平台应有之意,投资人应终止在该平台的一切交易活动,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化。
本文虽未能穷尽所有的风险点,但投资人应谨记一个根本原则,即平台只是提供借贷信息的中介,不能混合经营除此之外的其他金融类业务。否则,平台的运营是违规的,投资人对此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以免投资损失。
三、出借人“遇险”后的救济
互联网最大优势就在于辐射范围和受众群体大而广,因此,当投资人“遇险”后维权就会比较麻烦。除了耗时外,还因为平台会通过人为的互联网技术手段处理而致借贷资金流向不明,这是维权最大的困难。虽维权困难重重,但遇回款逾期或是“踩雷”后,投资人更应分别不同情况而应积极、主动采取不同的维权救济措施。
1.在线调解
在合规运营平台上发生的借贷逾期,投资人可以寻求平台在线调解机制解决纠纷,以维护其正当、合法的权益。
2.线上民事起诉
当线上调解无法实现其权益保护的,投资人应通过司法诉讼的手段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平台也有义务配合投资人维权,并应提供借款方的身份信息(注册信息)、联络方式等与诉讼相关的材料。
3.线下民事起诉
平台若未将投资人资金存入第三方存管账户,而是提示出借人将借贷资金汇入关联账户,且未经授权便支配投资人的资金的,投资人可以直接民事起诉受款账户持有人,主张返还资金。
4.行政反映、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