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僵尸企业将吊销执照,其股东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必读!(附:股东义务知多少) 2017-01-11

2017-03-29

该款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审判实务中,对该款的把握重点在于无法进行清算的认定上,此处无法进行清算是指由于公司据以进行清算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正常的清理,造成公司的财产和负债范围无法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以清偿。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先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后,由于债务人人去楼空无法提交,或者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真实,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依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或者强制清算程序的,债权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无法清算或无法依法全面清算的裁定,径行判决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无需债权人再行举证证明。


因此,法律顾问工作室提醒企业的股东,在企业无法存续的情形下,及时进行清算,以免怠于清算导致财务凭证、账册遗失,这样可能会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附: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

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工作要求,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加快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要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对象和方式

   清理工作的对象是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

   清理的方式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等。

   二、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确定时象,认真核查。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要对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企业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通过发布通知公告、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依法开展清理工作。工商部门将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信息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连续两年未报税企业信息送工商部门。

   (二)区分情况,分类处置。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理:一是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二是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三是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属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设立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清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进行提示性公告,警示相关违法后果。

   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工商总局令第29号)的要求执行。证据方面,除了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连续两年未报税证明等必要证据外,还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收集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银行基本账户半年内未有资金流动记录等其他证据。

   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送达,并在工商机关门户网站上公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相关法律文书应在公示系统公告栏和企业名下同时公告。

   (四)强化协同,完善街接。

   各地工商、税务部门应积极探索将工商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库管理与税务部门的非正常户管理工作进行衔接,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建立企业登记备案、股权变动、失联企业、未报税企业等信息交换机制。工商部门将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正常户信息中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条件的相关企业予以公示,税务部门通过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年报等相关信息查找系统内非正常状态但尚在经营的企业。

   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相关企业重新办理涉税事宜的,经税务部门通知,或者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报事宜的,工商部门终止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

   (五)统筹协调,加强宣传。

   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实施。要注重加强业务培训工作,确保清理工作公平规范开展。要建立有效的宜传工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引导企业承担责任,强化社会监督。

   有关问题和清理情况要及时书面报送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和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联系人: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雷光 程段磊 电话:010-8865242868019181

   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赖先云王涛 电话:010-63417817 63417883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

2016年5月27日

附:股东义务知多少!




作者:宋国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扬法律师团队成员。








股东义务是股东权利的前提。股东义务主要包括股东出资义务、股东出资派生义务、股东特别义务和清算义务四大类。了解股东义务对于正确处理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等之间的关系有重大益处。

一、股东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义务是指股东负有按照公司章程或发起人协议缴纳出资款的义务,其不仅适用于设立公司时的出资,也适合于公司增资时的出资。

二、股东出资派生义务

股东出资派生义务是指因股东未按期如数以约定的方式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所直接引起的股东应负的各种责任。包括补缴责任、违约责任、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出资作价过高的填补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返还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等。

三、股东特别义务

股东特别义务是指股东因违反公司企业制度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的规定所应负的责任。包括股东对公司或其他股东的赔偿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发起人对公司设立费用的连带责任、发起人的损害赔偿连带责任等。

四、股东依法清算公司的义务

股东清算公司的义务是指在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股东负有的依法进行公司清算的义务。主要包括股东因逾期清算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股东恶意处分财产或者虚假清算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等。

通过以上总结,相信大家对股东义务应该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吧?当股东,也不是那么任性的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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