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常见二审改判要点

2017-05-09

类型一:自首

要旨一:因吸毒嫌疑被抓获后查出毒品,又如实供述有贩毒事实的,属于特殊自首。

案情概要:2015年10月23日,公安民警因获悉上诉人番某某有复吸毒品嫌疑而在腾冲市猴桥镇卫生所门口查获被告人番某某,并当场从其驾驶的缅甸轿车右侧驾驶位下查获一塑料瓶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9.20克。

番某某归案后主动供述其除自己吸食毒品外,于2015年6月前后采用发零包的方式,以人民币5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分三次贩卖过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赵某吸食,经侦查实验,计其贩卖的毒品海洛因约为0.75克。全案累计毒品海洛因数量共约9.95克。

上诉人番某某关于其构成自首的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殊情形下认定自首的规定精神,应当认定上诉人番某某构成自首。

案号:(2016)云05刑终20号;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要旨二:民警在开展吸毒人员清查工作时,在上诉人家进行搜查以后没

有查到毒品,上诉人主动交出了藏匿的毒品,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案情概要:上诉人岩某某为满足吸食毒品的资金需求,在孟连县娜允镇将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岩某甲、岩某乙、陈某某等人吸食。2015年7月20日,孟连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开展吸毒人员清查工作时,在孟连县娜允镇芒掌村芒养组31号岩某甲家中对上诉人岩某某进行尿检呈阳性,民警询问是否有毒品,上诉人岩某某交待其在卧室床头柜后面藏匿了1包毒品海洛因,后民警从床头柜后面柜脚处,查获1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50克。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自首情节未认定,因此,对上诉人作出量刑不当,应予改判。

案号:(2016)云08刑终31号;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类型二:立功

要旨三:提供了重要线索并现场查获了大量毒品,虽然被检举人因证据不足不起诉,无法确定嫌疑人,仍属重大立功。

案情概要:2015年9月1

9月12日,上诉人白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捕,后协助公安机关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袁某某抓获。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袁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缺乏充足的证据证明,对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二审法院认为,白某某被抓获后即向公安机关提供了重要线索并现场查获了大量毒品,该行为谁构罪、构何罪虽有待司法查证,但对上诉人白某某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重大立功并予以减轻处罚。

案号:(2016)云05刑终123号;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要旨四:因吸食毒品被询问时即如实交代了毒品来源,后查获上家,属于立功。

案情概要:上诉人谢某因吸食毒品被询问时即如实交代了毒品来源,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抓获了被告人刘某,对上诉人谢某的该行为可以认定为一般立功,可以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二审法院据此改判有期徒刑三年未有期徒刑二年。

案号:(2015)保中刑终字第108号;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类型三:主从犯

要旨五:仅承担送货工作,并非毒品的提供者和主要获利者,应当认定为从犯。

案件概要:2015年7月底,赖xx愿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深圳市宝安永贩毒人员“贺哥”(在逃)。2015年8月1日,赖xx打电话给“贺哥”要求购买6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送到南山区西丽街道官龙村。被告人唐某某接到“贺哥”要求送毒品的电话后,便到约定地点宝安福永桥头牌坊马路边等候,在接到“贺哥”兄弟送来的两包毒品后即打车前往南山区西丽官龙村与赖xx交易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审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唐某某仅承担送货工作,并非毒品的提供者和主要获利者,毒品交易的联络、商洽及最终决定均由“贺哥”进行,根据其地位和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并减轻处罚。

案号:(2016)粤03刑终554号;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类型四: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要旨六:特情约购毒品,被当场抓获,法院认定犯罪未遂。

案件概要:2016年3月2日19时30分许,公安机关利用已羁押的吸毒人员叶某某通过电话将被告人林某某约至仙游县鲤南镇“悦华大酒店”门口交易甲基苯丙胺5克,并将其当场抓获。二审法院认为,林某某在2016年3月2日的该起贩卖毒品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号:(2016)闽03刑终574号;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要旨七:交易未果后将毒品丢弃,二审法院认定犯罪中止

案件概要:姜某因贩卖毒品被民警抓获。姜某供称其贩卖的毒品系向陈某某购买,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某。后民警安排姜某电话联系陈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与姜某约定交易地点后最终见面。因姜某去洗手间未及时交易,被告人陈某某随即逃离现场,并在逃跑过程

中将携带的手机及毒品沿途丢弃。后民警追至本市罗湖区XX大厦门口,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在抓获地点附近查获被告人陈某某丢弃的1包毒品。

二审法院认为,并无证据证明上诉人陈某某系为了贩卖毒品而购入了涉案毒品,不能认定其贩毒行为已经既遂;其在与买毒方接触后,在并未实际交易且警方亦未实施抓捕之前,即主动放弃毒品交易离开现场并丢弃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案号:(2016)粤03刑终648号;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类型五:马仔VS幕后老板

要旨八:一审法院没有考虑联系毒品交易的另有他人且已外逃,上诉人只参与送毒品,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偏重,依法改判。

案情概要:2014年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镇雄县大湾镇向家寨村民组山王庙公路边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陈某甲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缴获净重1.10克的毒品海洛因及毒资人民币100

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考虑联系毒品交易的另有他人且已外逃,上诉人只参与送毒品,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偏重,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为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号:(2015)昭中刑二终字第65号;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类型六:毒品犯罪新司法解释对量刑的影响

要旨九:毒品犯罪新司法解释下调整“情节严重”的认定,三年以上改判三年以下。

案件概要:诸葛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克,原判对其量刑本在法定刑幅度内。但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施行《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四条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进行了重新解释,诸葛某某的行为不再属于该种情形,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故相应调整对上诉人的量刑。

案号:(2016)桂03刑终171号;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

类型七:特情介入

要旨十:案件系侦查机关特情介入破获,一审法院未予认定,二审法院据此对上诉人从轻改判。

案情概要: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贩卖海洛因49.9克,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以贩养吸人员,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侦查机关特情介入破获,对上诉人酌情从轻处罚。

案号:(2016)云08刑终31号;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类型八:房屋内查获毒品是否计入贩毒数量

要旨十一:房屋内查获的毒品,不能唯一排他的证明系被告人所有,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

案情概要:经查,公安民警抓获任某某后,在任某某的带领下,在武某某家猪圈二楼上搜查出10.13克毒品海洛因,但根据武某某家房屋结构以及武某某生活环境,现有证据不能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不能客观证实公安民警在武某某家中搜查出的该10.13克毒品海洛因系武某某所贩卖的毒品,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该10.13克毒品海洛因不能计入武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范畴。

案号:(2015)昭中刑二终字第79号;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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