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

2017-05-15

第一条 在开发信贷协定上的应用

  第1.01节 通则的应用

  本通则阐述了普遍适用于协会给予其会员国开发信贷的某些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提供任何开发信贷的开发信贷协定,其适用程度和可修改程度应按该协定规定。

  第1.02节 与开发信贷协定不一致的情况

  如果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条款与本通则某条款不一致时,则应以该协定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定义;标题

  第2.01节 定义

  下列各词用于本通则时,其涵义如下:

  1.“协会”指国际开发协会。

  2.“银行”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3.“开发信贷协定”,由于此类信贷协定可以不时修订,系指已经运用本通则的具体开发信贷协定。其包括所运用的本通则,开发信贷协定的所有补充规定,以及开发信贷协定的所有附件。

  4.“信贷”指开发信贷协定中所提供的开发信贷。

5.“借款人”指得到信贷的协会会员国。

  6.“一个国家的通货”指在所涉及的时间内,在该国作为偿付公私债务所使用的法定通货的硬币或货币。

  7.“美元”或“$”符号,指美国货币中的“元”。

  8.“信贷帐户”指协会在其帐簿中在借款人名下开立的帐户,并把信贷金额记入其贷方。

  9.“项目”指开发信贷协定所说明的给予信贷的项目或规划,在借款人和银行商定的情况下,可以经常对此说明作出修正。

  10.“外债”指用或将用非借款人所属国货币支付的任何债务。

  11.“生效日”指开发信贷协定根据第12.03节规定,开始生效实行的日期。

  12.“税收”指在开发信贷协定签定之日或是在此后课征的任何性质的课税、征税、杂税和关税。

  13.“结帐日”指开发信贷协定中所规定的日期,从该日起,协会可以通知借款人终止其自贷款帐户中提取迄该日止尚未提取的任何款额的权力。

  14.“

“特别提款权”和“SDR”符号,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按照其协定条文确定价值的一种特别提款权。

  第2.02节 参考条款

  本通则中所提及的参考各条或各节,系指本通则中的各条或各节。

  第2.03节 标 题

  条和节的标题以及目录,只是为了便于查考而列入,不是本通则的一部分。

  第三条 信贷帐户;手续费;偿还;还款地点

  第3.01节 信贷帐户

  信贷金额应记入信贷帐户的贷方,借款人可以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和本通则之规定提取信贷款项。

  第3.02节 手 续 费

  借款人应按开发信贷协定规定的收费率,对已不时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金额交付手续费。借款人应对协会按照第5.02节规定作了特别承诺的不时已支付而尚未偿还的本金金额,每年另付百分之零点五(1%的一半)的附加手续费。

  第3.03节 手续费的计算

  手续费应以一月30天,每年360天计算。

第3.04节 偿 还

  (a)借款人应按开发信贷协定规定分期偿还自信贷帐户提取的信贷本金额。

  (b)借款人有权在偿还期前归还借款人所指定的开发信贷的任何一期或几期应该到期归还的全部或部分本金金额。

  第3.05节 还款地点

  信贷的本金和手续费应按照协会合理要求的地点偿付。

  第四条 货币条款

  第4.01节 提款使用的货币

  除借款人与协会另有商定外,从信贷帐户中所提的款项,应该以为了偿付用信贷款项提供资金的那些已付或应付开支的相应货币来支付,但如所提取款项是为了偿付用借款国货币开支的款项时,应该按照协会不时合理选定的一种或多种货币来支付。

  第4.02节 偿付本金和手续费使用的货币

(a)借款人应按开发信贷协定为了本节之目的而规定的货币,或按本节(c)或(e)款规定而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合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偿付信贷的本金和手续费。

  (b)为了本节的目的,“合格货币”一词指协会为了其业务的目的,不时决定可以自由兑换的或自由换成协会其他会员国货币的协会任一会员国的货币。

  (c)如果任何时候借款人打算自一定的未来偿付日起,用某种合格货币,而不是用所规定的,或是到当时为止系根据本节(c)款所指定的,或是按照下文(e)款选择的货币来偿付该项本金和手续费,则借款人应在偿付日前三至五个月,向协会发出一份写明这种意思的通知,并指定该另一种合法的货币。在收到该通知以及该偿付日开始时,所指定的货币就是偿付该项本金和手续费所用的货币。

  (d)如果任何时候协会决定,按照本节条款,可用以偿付的某种货币不是一种合格货币,协会应书面通知借款人并向借款人提供一份合格货币的清单。

第4.03节 偿还金额

  应该偿还的信贷本金额应与各提款的日期自信贷帐户提取的一种或若干种货币换算成特别提款权的价值相等(按偿还该款项的日期或各个日期确定)。

  第4.04节 用其他货币购买提款所需的货币

  如果需用任一种货币支付提款,而协会为了该项提款而用别种货币购买之,则为了第4.03节之目的,这样提取的信贷部分应视为用该另一种货币从信贷帐户提款。

  第4.05节 货币的定值

  为了开发信贷协定或任何适用本通则的其他协定之目的而需用另一种货币确定一种货币价值时,协会应尽可能合理地确定其价值。

  第4.06节 还款的方式

  (a)根据开发信贷协定的要求,需要某一国家的货币偿付协会时,偿付的方式和取得偿付所使用货币的方式,应为该国法律所许可,以便进行此类偿付,并能把该项货币存入协会在该国存款处的协会帐户上。

  (b)信贷的本金和手续费的偿付不得受借款人施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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