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算不算保险法92条中的人寿保险?
重疾险算不算保险法92条中的人寿保险?
读者问题:
保险法第92条,保险公司依法破产后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公司。这里的人寿保险指的是哪些?是单纯的寿险,还是包括重疾险,医疗险等?
保险法92条,关乎保险公司破产的相关规定,是很多消费者关心的问题。
本期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
希望能给与大家一些参考。
看看《保险法》92条
《保险法》第92条推定: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解读:
根据我国法律,保险公司破产时,人寿保险合同和责任准备金不参与清算,直接转让至其他保险公司,正常履行合同义务。其余险种不转让。
01 保险法中如何认定人寿保险
根据《保险法》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九十五条规定: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也就是说,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中,有一部分只是人身保险,而非人寿保险。
但《保险法》对人寿保险与健康保险中的具体类目并未进行深度明确。
02 《健康险管理办法》
显示重疾险属于健康险
根据《健康险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从条文上看,重疾险是以消费者发生合同约定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应属于健康险。
但是,市场上鲜有单独存在的重疾责任,几乎全部独立销售的重疾险均包含一定的人寿保险责任,也可归属于人寿保险中。而医疗险因其单独存在且不含寿险责任,故而仅可作为健康险归类。
03 年金险属于人寿保险的一种
如果按《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里的规定,年金险独立于人寿保险的定义之外。
但《保险法》属于国家法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在法律规定与行政法规规定内容相冲突时,法律效率更高。
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条,该法规制定目的为“为了加强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在该法规制定目的内不与保险法产生冲突,年金保险独立于人寿保险外的人身保险分类方式在该法规管理范围内有效。
而就保险法关于人寿保险合同在保险公司破产时的相关规定来说,不应引用《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但可以参照《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等文件中“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分为年金保险(包括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非年金保险(包括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两全保险)。”的说法,将年金保险纳入人寿保险范围处理。
互动点评
综上所述,含有人寿保险责任(即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重疾险,在保险公司破产时,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有理由作为人寿保险进行归类,但通常仍应视其为健康险。
医疗险、意外险,在保险公司破产时无法依照《保险法》第92条处理。
年金险可作为人寿保险进行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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