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钰 :直播打赏法律性质的司法认定

2019-03-11

一、直播打赏相关裁判文书概览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直播”、“打赏”作为关键词搜索民事裁判文书,得到92篇裁判文书,加上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年1月宣判并生效的1篇相关判决,共有93篇裁判文书。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如下特点:

1.裁判时间从2016年7月开始,持续到2019年1月。2016年是“网络直播元年”,说明纠纷跟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

2. 大部分是游戏解说者、主播与经纪公司或直播平台之间的纠纷,有64篇;

3.网络用户要求退还打赏款项的案例不多,只有8篇,要求退还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款项的更少,只有其中的4篇。该8篇裁判全部都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有两个学说,一是“赠与”说,二是“服务合同”说。通过分析,这93篇文书都没有将打赏视为履行服务合同的论述。有些文书谈到主播与经纪公司(工会)之间通常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合同关系,主播表演与接受打赏一般不是职务行为。只有3篇判决对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做了专门的论述,均将这种法律关系认定为赠与的法律关系。

二、直播打赏法律性质的认定

案例:

原告:俞某

被告:华多公司、兴戎公司、王某(直播经纪公司法人代表)及刘某(主播)

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俞某的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告在被告华多公司YY直播间消费礼物的合同;2.判令被告华多公司退还原告在YY直播间消费款项49291.28元,被告王某、兴戎公司、刘某承担连带责任;……10.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法院查明,任何浏览该直播平台的人均可观看该频道号为2****的直播间的全部直播内容。用户注册后,可以用真实货币充值换取虚拟货币“Y币”,“Y币”可以用于购买虚拟货币“红钻”或者开通“公爵”、“守护”等身份标志。用户在观看直播过程中不需要为观看支付对价,而是在其对直播发布者的直播内容感到满意或者赞赏的情况下,可以自愿用Y币或“红钻”为直播发布者购买各种虚拟的礼物,即“打赏”。在“打赏”后的短时间内直播间的屏幕会因礼物不同而呈现各种不同的特效。用户“打赏”后,直播发布者可能会对“打赏”者以语言或专门表演方式表示感谢。

因用户购买礼物的行为,直播发布者的账号内会增加一定数值的虚拟货币“蓝钻”,“蓝钻”可在YY平台兑换成真实货币(换得的真实货币通常少于用户购买“Y币”时花费的真实货币)。兴戎公司与刘某陈述,他们对该获得的款项按比例分成。俞某在YY直播平台消费约409509.06元。其中向刘某“打赏”一百次以上,每次金额在0.1元至数千元不等。至2017年4月,俞某在刘某的直播间消费约45万元。后来,俞某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这笔钱。

法院认为,华多公司是提供网络直播服务的平台,俞某通过华多公司提供的YY直播平台观看直播、进行充值和“打赏”,俞某与华多公司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关于俞某与刘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院认为,任何浏览该直播平台的人均可观看该频道号为2****的直播间的全部直播内容,刘某的直播表演不需要支付对价。俞某基于观看直播后对刘某表演的满意、赞赏,向刘某以“打赏”的方式赠与金钱,在“打赏”的同时没有向刘某设定义务,是无偿、单务的合同,由此形成的是赠与法律关系。以上两个合同关系订立前或订立时,没有证据表明俞某对该服务合同或赠与合同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该合同显失公平,或者华多公司、刘某进行了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没有证据表明该赠与合同附有义务。因此,俞某诉请撤销其消费礼物的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俞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案例中,法院之所以认为“打赏”是赠与而非服务,是因为“服务合同”说不能很好地解释打赏行为付费的非强制性和非对价性,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直播打赏更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有观点质疑,打赏款既然是赠与,却要在主播、平台和经纪公司分成,这与用户打赏给主播的主观心态是否不符。对此,我们认为,第一,从打赏的流程看,本身就意味着向直播平台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的意思表示,用户向主播打赏时要首先用真实货币换成虚拟货币,赠送的是虚拟货币换得的礼物,而不是真实货币本身;第二,经纪公司与主播之间的分成是基于他们之间的合同约定,分成应视为主播接受赠与后将相应款项用于履行其与经纪公司的合同。

三、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案审理思路

案例1: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民初3284号案

原告:李某(王某的监护人)

被告:王某、华多公司

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诉请:1.确认被告王某与华多公司之间签订的《用户服务协议》、《多玩充值服务协议》为无效合同;2.华多公司向原告返还所充值款项1112603元及利息。

法院查明,王某系在校学生,与李某系母子关系。王某自认其几年前在华多公司运营的欢聚宝网站注册账户,前述账号一直由其使用。前述账号在欢聚宝支付平台内充值1112603元。王某自认前述账号款项充值及消费系其所为,是其趁母亲李某不备,获得李某的支付宝账号、绑定李某的银行卡对前述账号充值,并屏蔽了李某手机余额变更的短信提示,前述款项被其全部用于打赏虎牙平台的网络主播。审理过程中,华多公司确认,在用户注册时不需要实名认证,在打赏主播是有“消费提示”,如“您将送给当前主播30个赞。如您是未成年人,请务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用户点击“确认”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打赏操作。此外,华多公司欢聚时代账号首页电子《用户注册协议》载明,未成年人要在成年人监护下阅读这个协议。

李某为证明涉案账户为王某注册并使用,提交了相关视频截图,由于视频行程时间并非起诉状中所称的涉案时间,法院未采信该证据,李某、王某未进一步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认为,虽然李某及王某本人自认涉案账户是王某注册并使用,但是李某、王某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无法确认。即使前述账号确由王某注册并使用,合同相对方为王某与华多公司。即使认为订立涉案合同及相关行为超出了王某的年龄智力认知范围,且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合同应为无效,也应由王某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李某并非涉案合同当事人,其无权以原告身份直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现李某直接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其只能是基于涉案合同损害了其作为合同外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已查明事实,即使涉案协议是王某与华多公司签订的,也根本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并因此损害李某利益的情形。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2: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4民初2210号案

原告:贾某、裴某

被告:快手公司

法院认为,二原告诉称其儿子贾某某用原告裴某手机绑定原告裴某的银行卡,使用快手直播平台陆续向快手主播打赏134000余元。贾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人,是在原告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被告应当返还。因此,本案中支付款项的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系贾某某,二原告作为法定代理人,非合同一方当事人,并非本案的诉讼主体,故应当驳回二原告的起诉。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贾某、裴某的起诉。

案例3: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3民初4号案

原告:姜某

被告:快手公司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在被告处使用其父齐某的手机号码注册快手账号的用户,用户名为齐某某,使用的头像为齐某某照片。齐某和姜某分别为齐某某父母。2017年10月4日至2017年10月6日期间,原告姜某名下兴业银行信用卡发生9笔转账,均转至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外部,合计转款10044元。上述转款均被充值购买快币,并打赏给昵称为忆***的用户,该用户在快手上的作品为成年女性秀身材。

法院认为,原告自称以受损失方的身份起诉,并基于财产损害赔偿要求被告返还1万元,本案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应举证证实被告对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过错、因果关系或存在其他被告应予返还的情形。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未直接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原告虽存在财产损失,但其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直接起诉被告主张返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由上述案例可以总结相关法院的处理思路:一是起诉主体是否适格,二是案由是否适当,三是能否查明合同相对方是未成年人,四是确认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分担。

在目前查找到的直播打赏的案件裁判文书中,没有涉及到责任分担的问题。我们通过检索,找到一例游戏充值纠纷案,涉及责任分担问题。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宋某诉上海熊猫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宋某某以他人的身份信息在被告经营的179游戏平台中的“决战海贼王”网络游戏进行注册和使用。2017年1月2日至7日,原告在使用上述游戏的过程中未经其母的同意,擅自使用其母的手机和银行卡,分十一次通过转款方式进行游戏充值行为,金额共计9061元。法院认为这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故按照合同无效处理。

关于责任分担的问题,法院认为,第一,原告过错较大,擅自使用母亲的银行卡,应当承担2/3的责任,父母没有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第二,法院认为平台方未采用有效技术手段识别和拦截未成年人行为,承担1/3的责任。

四、对预防、处理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建议

第一,选择正确的主体(未成年人)和正确的案由(合同纠纷)起诉。

第二,证明未成年人擅自实施了打赏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证据可以包括自己账户的消费通知情况、平日消费习惯、自己与未成年人的交流记录、自己和孩子不在一个地区(例如国外留学的情形)、未成年人的充值消费时间、金额、账户与主播的聊天内容等。

第三,监护人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等财产,直播平台做好对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的风险防范工作。

第四,父母从自身做起,放下手机和电脑,作良好的示范,多陪伴和引导孩子,让孩子形成正确的人生目标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习惯、走充实的人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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