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律师如何修炼法律思维

2019-05-27

 


文/杜灵杰  


本文转自无讼APP

 


 初级律师如何修炼法律思维


网上一则新闻爆料,一小孩向池塘投毒,毒死千斤龙虾,后小孩父母向养殖户道歉。而在下面的评论中,普通民众评论的普遍是“道歉有用?得赔钱。”而其中有一位律师评论:“父母道歉认错,如果道歉认错有用,还要警察干嘛?孩子不懂事认错,可以原谅,但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要对小孩的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面对同一问题,普通人的评论与律师的评论还是存在很大区别的,普通民众只说要赔钱,而律师不只说要赔钱,还说明了应该由谁来赔钱,及责任主体的问题。这其中折射出来的就是一种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方式。


 


相信很多律师新人或初级律师都有这样的困恼,什么是法律思维?怎样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如何快速从民众思维向独具一格的法律思维转变?如何用法律人的独特视角来审视问题?如何用法律思维来看待问题、分析问题?怎样通过法律思维来解决问题?以求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那么今天,笔者就谈谈个人对于“法律思维”的理解,若有不足之处,还望指正。


 


哈佛大学法学院有句名言:“当你走出哈佛大学法学院时, 你眼里再没有男人和女人, 而只有原告和被告。”这句话用律师的话说就是:“站在我面前的要么是原告,要么是被告,除此再无其他。” 这句话启示我们, 作为一名律师,面对任何问题,不论是工作中的还是生活中的,都应当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去看待问题,思考问题。对于问题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法律问题要在法律法规的大海中追根溯源,找到支持你观点的法律依据,否则自己的观点便是不成立的。法律思维要求法律人必须建立一套特殊的论证系统,在这套论证系统中,法律人只承认“法律上的理由”,而不承认其他情感、道德、政治或经济上的理由。运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论证问题,必须拒绝目的导向思维,拒绝先有判断再找理由的思维方式。


 


其实总的来说,律师新人或初级律师应当具备的法律思维不外乎三个方面的思维,即事实认定方面、程序方面和法律适用方面。但如果细说的话,则会包含以下几种思维:


 


第一,用法律思考问题,而不是用情感思考问题。


 


律师新人或初级律师有的时候会有这样的想法,就是当面对一件事情时,他首先想到的是这件事情给他在情感上带来的想法,而不是在法律层面上带来的想法,这种情况其实非常普遍,以至于大家都觉得这是法律人的一个正常表现。但在笔者看来,这却不符合一名法律人、一名律师应该有的思维。一名法律人、一名律师,应该时刻准备将现实中的所见所闻与法律法规进行对照、进行论证,从而推导出合法合规的结论。这样的说法让人听起来像是有强迫症的感觉,难道法律人、律师就没有情感吗?当然不是,法律人、律师必然充满了丰富的情感,但他们不会用情感来思考问题。因而笔者觉得“遇到问题用法律思考,而不是用情感思考”是一名法律人、一名律师快速培养、锻炼法律思维的最好方法。


 


第二,权利意识。有两句法律人非常熟悉的法谚“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和“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从这两句法谚中,都清晰的折射出一种强烈的权利意识。权利意识可以说是区分法律人与非法律人最显著地一个标志,但并非法律人专有的一种意识、一种思维。在生活中很多非法律人太缺乏权利意识了,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都浑然不知,别人帮他维护其合法权利,反而被他看做是一种霸道。记得一次和同学聚餐,餐后付钱时我向收银员讨要发票,但收银员说“没有发票”,我便和她理论一番,告知他们这种行为是“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且我有权利、你们有义务开具发票,而我一同学见我如此这般便说我小题大做、太做作了,我听后真的是无言以对,奈何他不是一个法律人,居然一点权利意识都没有。举此例子只是想告诉大家,作为一名法律人、一名律师,必须具备强烈的权利意识,否则,何以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第三,重视概念,学会分析概念。以前在大学学习法律时,就被教导要注重对概念的分析和学习,如今参加法律工作,成为了一名律师,在工作中仍然要坚持概念分析法。因为在律师这一行业,由于其专业性极强,各种法律概念也是多如牛毛,如果不会分析概念,不注重对概念的分析,就容易发生混淆,混淆各种概念,混淆各种法律关系,从而导致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危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自己职业生涯的发展。


 


第四,要件思维。学会分析概念后,在对每一个法律概念分析完之后,我们要学会从概念中去提炼出其构成或成立要件。换句话说,就是当我们在判断一份事实是否符合某一法律概念所定义的标准时,通常我们去判断这一事实是否满足该法律概念成立或构成所需的要件,如此便可简单而又准确的作出判断。


 


第五,逻辑思维。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误以为说话时分成第一点、第二点、第三点.......这样说话的人逻辑非常清晰,其实真正逻辑清晰的人说话不一定分点,而分点说的人逻辑思维不一定强,有可能他虽然表面上分成第一点、第二点、第三点.......的说,其实际上依然是在进行头脑风暴,想到哪说到哪,毫无逻辑可言。法律人的逻辑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运用合法与否的判断方式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逻辑。


 


第六,逆向思维。逆向思维又叫求异思维,就是当别人都朝着一个固定的方向思考问题时,你却朝着一个相反的方向思索。其实逆向思维对于法律人、律师来讲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思维方式,因为当你碰到一个问题、一个案件时,你习惯从一个固定方向思考往往会碰壁或思索良久而不得解,这个时候你如果尝试着从你之前思考的反方向去思考这个问题或案件,说不定会有“连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受。比如对方举证证明对我们不利的事实的存在,反过来,我们也可以用该证据来证明对对方不利的事实的存在。学会运用逆向思维思考问题,定能让你豁然开朗、拨云见日。


 


第七,证据思维。在笔者看来,强烈的证据思维或说证据意识应当是法律人或律师首当其冲应当具备的思维方式,因为有无证据思维可以说是区分法律人与非法律人的第一表现。在证据法领域中曾有这样一句著名的格言:“在法庭上凡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应视为是存在的;凡是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则视为不成立。”这就道明了证据对于一名法律人、一名律师来讲是多么的重要。其实说的通俗一些,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即便在事实上你是有理的一方,但在法律程序当中,如果你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那你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有句话说的略带讽刺但又耐人寻味一一中国人喜欢吃“面条”,主要喜欢吃三种面条:一种是“场面”,一种是“情面”,一种是“体面”。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很多人为了“场面”、碍于“情面”、为了“体面”而不好意思去讨要或存留证据。比如一位好友向你借钱,碍于情面你不得不借,为了场面你不好意思叫友人打一张借条,后面由于友人到期没有还钱,而你又没有证据证明他向你借钱的事实,这种情况你也就只能自认倒霉、交友不慎。所以说强烈的证据意识,是法律人、是律师必须具备的思维方式,否则在律师业中你将寸步难行。


 


第八,结论意识。结论意识意指法律人、律师在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过程当中,不能得出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结论;也就是说在法律人、律师思考问题、分析问题之后务必得出一个肯定的结论,且必须是非此即彼、非黑即白、一刀切的,至于该结论是对是错暂且不论。同时,法律人、律师在分析问题、思考问题、推理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理由优先,结论次之,即理由优于结论。你可以面对充足的理由而得不出结论,但绝不能得出结论而缺乏理由。


 


第九,程序思维。程序思维可以说是法律人与非法律人的分水岭,在一名法律人、一名律师的执业活动中,程序思维是一种极重要的思维方式。法律人、律师在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应当优先思考程序,即不会先去考虑实体问题、结论。用谷口安平在《程序正义》里的一句话体现就是:“纠纷各方各执一词有什么东西能让他们达成统一呢?程序是纠纷各方唯一达成一致的地方。”


 


作为一名法律人、一名律师,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程序正义,而且要有“程序优于实体”的意识,也即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有的时候,实现程序正义并不一定能实现实体正义,但实体的不正义多半是由程序的不正义导致的。因此,法律人、律师要时刻保持程序思维,具备程序意识,处理任何事情都要按照程序办理,不可无视程序、超越程序,如此才能帮助当事人实现其合法权益。


 


第十,规则思维。有句俗语叫“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道出了规则之于我们生活、乃至社会发展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法律人、对于律师来讲。法律人、律师做任何事情都必须讲法、用法、守法,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而法律其实质上就是一种社会规则,知法、守法、懂法、用法其实质上就是知规则、守规则、懂规则和用规则。因此,不只是法律人、律师要有规则意识,社会大众也要具备规则意识,如此,社会才能在稳定、有序中发展。


 


第十一,平等与公平思维。大多数人觉得平等即是公平,然而两者并不能简单等同。所谓的平等,只是说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在法律的原则上是平等的,而在实际生活当中可能处处体现着不平等。而所谓的公平,即是指最后结果的公平。简单说就是“平等是状态,公平是结果”。法律人、律师在工作当中应当时刻保持平等与公平思维,不论是与当事人、还是法官、检察官等,我们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不能错误认为法官、检察官手握公权力就高人一等,也不能错误认为当事人有求于自己就低人一等,而且法律人、律师其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公平、实现正义。所以平等与公平思维是一名法律人、一名律师最基本的思维和意识。


 


第十二,当事人思维。所谓当事人思维,即指法律人、律师在办理委托人委托的事项时,要将自己定位成当事人,换位思考,即想象成是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自己必然会运用各种合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通过这样转换思考,一定程度上能使得法律人、律师更理解当事人的心情,并且更敬业,也能帮助赢得当事人的肯定与好评。因此,具备当事人思维,保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敏锐意识和底气是法律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长足发展的必要前提。


 


第十三,救济思维。法谚有云,“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在法律上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而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便是私力救济。在一名法律人、一名律师眼里,任何人都有得到救济的权利,任何人的权利被侵犯之后都有权要求法律给他提供救济——程序上的救济,实体上的救济。具备救济思维,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客户、服务于当事人。


 


养成法律思维,修炼好法律思维,对于律师新人或初级律师是受益终生的,它将助你在职业生涯当中实现你的法律梦、律师梦,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Powered by CloudDr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