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江歌案宣判:陈世峰获刑20年(附江母是否能提起上诉、相关管辖问题解读)
江歌案时间轴
2016. 11.3 青岛女留学生江歌在日本租住的公寓前被杀害,凶手是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 2016. 11.5 江母在微博上公开怀疑凶手是“刘鑫的前男友”,登上热搜,引起刘鑫与江母第一场冲突。 2016. 11.7 陈世峰被日本警方以恐吓罪逮捕。 2016. 11.24 日本警方最终以杀人罪对陈世峰发布逮捕令。 2016. 12.14 陈世峰以杀人罪被正式起诉。此后,刘鑫不再回复江母的任何问题,从江母的微信中彻底消失。 2017. 5.21 江歌遇害200天,江母在在网上发布文章《泣血的呐喊:刘鑫,江歌的冤魂喊你出来作证》,引起全网热议。 2017. 8.17 江母在微博征集签名推动判决陈世峰死刑,再次引发舆论关注。刘鑫被单位辞退。 2017. 12.11 江歌遇害案在日本开庭审理,检方指控陈世峰恐吓罪、蓄意杀人。辩方律师称“刀是刘鑫递给江歌的”,第一刀为致命伤,是误伤。后来有杀人故意但已经不影响死亡结果。 2017. 12.12 Day2,现场播放刘鑫报警电话,其中包括“把门锁了,你不要骂了”,刘鑫承认自己锁门。 2017. 12.13 Day3,刘鑫否认递刀、锁门。证言多处与陈世峰及检方冲突。刘鑫称自己看不到外面的情况。 2017. 12.14 Day4,陈世峰称没有对江歌和刘鑫产生误认、刘鑫将江歌推出门外、刘鑫递刀给江歌、江歌先刺了他、夺刀过程中命案发生。 2017. 12.15 Day5,辩方律师提醒陈世峰“你应该尽可能地赔偿受害人的家庭”,陈世峰表示进行经济赔偿,江母拒绝。江母不认为陈世峰在反省。 2017. 12.18 Day6,检方求刑20年。主要考虑:性质恶劣、杀意强烈、动机自私、后果严重、有计划性、未有反省等。辩方律师称陈是偶然激情杀人、检方指控基于刘鑫证词、刘鑫证词不能采信。 2017.12.20 宣判 当地时间12月20日下午,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法官对中国留学生江歌被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陈世峰20年监禁。 疑问 如果江歌母亲对于量刑不满意,她可以要求继续上诉么? 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告人代理人、检察官、保佐人均有权提出上诉,但是被害人的家属不在其中。江歌妈妈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无法自己提起上诉。而检察院在本案求刑20年,在日本比较罕见地,法院判决与检察院求刑一致,正常情况下不会提起上诉,除非江歌妈妈可以说服检察官提起上诉。而检察官也只能客观地、以原判存在错误的理由提起上诉。 日本法院进行审判后,中国法院能否追诉陈世峰?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一般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日本被判处了监禁刑,要在日本将刑罚执行完毕后才能遣返回国。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九林:如果日本法院判处陈世峰监禁刑,待其服刑期满,被日本驱逐回国之后,中国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日之间没有引渡条约,犯罪嫌疑人就不能被引渡回国了吗?这是否存在一些法律上的空隙呢?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实际上,中日之间没有缔结引渡条约并不构成法律障碍。按照日本的引渡法,并不要求一定要有缔结双边引渡条约作为开展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或前提条件。虽然中日之间没有缔结引渡条约,但也可以依据互惠原则开展引渡合作,中国还是有可能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的。特别是像江歌案中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公民,这个问题可能相对来说解决起来更简单。因为在日本的中国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取得日本的永久居留权,日本方面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他驱逐出境,遣返回中国。而像美国、荷兰没有引渡条约,就不会向外引渡。
综合来源/正义网(作者:胡玉菡)、微博“凤凰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