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首席法官:正义女神为何蒙住双眼?

2017-08-28

【按语】本文节选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2017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的演讲词,作为职业法律人,马道立法官在此次庄严的典礼上发表了他对法律的看法,读之颇受教益。其中,他解读了正义女神雕塑的含义,以此告诫各位法律同仁重温司法正义。


终审法院大楼正面外墙顶端耸立着一座代表公义的宏伟雕像,许多人对此习以为常而视为理所当然。该雕像是古希腊的泰美斯女神(即罗马神话中的正义女神)。泰美斯女神蒙上双眼,一手持代表司法量刑尺度的天平,另一手持长剑。这些司法工作的象征,人们往往不以为意。环顾世界各地,多不胜数的法律机构均以泰美斯女神作为公义的象征。然而,鉴于其意义重大,我们不妨反复思考其中含义,以免在讨论法律之时有所忽略。

 

蒙上双眼是代表法庭处理案件时不会理会出席的诉讼各方的身分。在法庭里,无论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会因为他们/它们是甚么人或甚么机构,也不会因为他们/它们代表甚么利益或团体,而享有优势或遭受不利的对待。这也就是我刚才强调的平等概念的体现。法庭内,没有人会单纯因为其地位而处于优势,这点不难领会。然而,在法律面前,没有人应因为他本身是甚么人或他所代表的利益或团体而遭受不利的对待,这一点却往往未如上述那一点般为人所理解。


过去一年多,我偶尔收到公众人士的投诉,批评法庭处理某些案件的方式。他们有些是不满法庭没有将被告人定罪,或者即使被告人被定罪,他们仍认为法庭判处的刑罚太轻或不足。另一方面,也有些人不满法庭定罪的判决或认为判刑过重。不论此等批评或评论的动机为何,我们必须紧记法庭的处事方式。即使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及讨论的案件,法庭对待诉讼各方的方式与对待任何其他种类的案件的诉讼各方的方式完全一样。法庭不会认为此等案件比其他案件有较高的价值,或者有任何分别,所以对此等案件也是以同样的方式应用法律原则和运用法律程序。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在控方基于呈堂证据将其案情证明至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被告人方会被定罪。定罪后,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是法庭根据已经确立的量刑标准和众所周知的量刑原则作出的,不会因为被告人的身分而有所扣减或增加。假若定罪或无罪的判决有不当之处,或判处的刑罚不妥或不足,香港的法律制度设有上诉机制,可以就判决上诉至终审法院。

 

泰美斯女神右手所持的天平代表公平。我之前提及从社会整体的角度考虑的处事手法,若从此角度诠释公平这个概念,即代表法庭面对不同观点时,有时必须权衡轻重。在天平上衡量各种不同的因素,以达致平衡的观点,这是法庭处理日常工作时采用的方法,并不限于我提及备受关注的案件。以法庭量刑为例,它会在天平上衡量各种不同的因素,包括罪行本身、被告人的犯罪纪录、被告人的年龄、为公众利益而施以阻吓的需要,以及其他因素。在公法案件中,法庭考虑个人权利的价值和重要性时,有时亦要考虑广泛的社会利益,即其他人的权利与利益。为了使天平平衡,有时会给予某些因素多些比重,有时则少些。在此权衡过程里,法官的技巧和专业水平至关重要。


法官在执行司法工作中担当关键的角色。法官的角色具关键性,原因在于他们肩负行使司法权的宪制责任。《基本法》有三条条文提及「独立的司法权」。行使司法权的意思是法庭处理法律纠纷时,有权作出具约束力及可强制执行的判决,例子包括在刑事案件中有权施加刑罚(包括监禁),而在民事案件中,则可作出有经济后果的命令。在公法的领域中,如法例或行政行为被证实有违宪法原则,法庭甚至有权将其作废。


泰美斯女神左手所持之长剑,正代表法庭拥有的这些重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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