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你分清了吗?

2017-08-07

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你分清了吗?

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这三个概念分别出现在专利法第9、22、29条,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反映出不同的立法本意,下面笔者对这三个概念的出处、规则与适用作以下梳理。

1、同样的发明创造。在《专利法》第9条第1款中规定,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重复授权。在判断时,应将两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同,那么就应当认定它们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如果仅仅是说明书相同,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相同,就不能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2、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中出现,该条款用于评价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判断一个专利申请文件是否构成另外一个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应将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与对比文件的全文进行比较,如果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并且技术方案所适用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都相同或实质性相同,那么就认为两者属于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3、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在《专利法》第29条中涉及,用于评价优先权。在判断时,应将在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与在先专利申请的全文进行比较,如果在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在在先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记载,并且技术方案所适用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都相同,那么在后申请就可以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实质上,判断优先权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判断新颖性的时间节点问题,二者在审查的要素上是相同的。

综上,同样的发明创造是从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角度进行审查,只要保护范围相同,就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而说明书的内容却不一定相同;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和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均是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角度出发进行审查,包括审查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但不同的是二者在“四相同”的比对标准上有差异:评价新颖性时,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在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上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均可,而判断优先权时,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在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只能是相同,而不能是实质性相同,这是因为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要能从在先申请的文件中能够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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