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研讨:对共享单车虐待、上锁专用等行为的定性
事件背景
2017年3月1日,北京昌平区一男子因涉嫌盗窃5辆共享单车被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月26日,在成都三圣乡一家农家乐旁边的小沟里,10余辆共享单车因“抢生意”而被人蓄意点火烧毁。此前2月22日下午,某医院门口,下班的两名女护士刚要打开被自己私自上了锁的小黄车,就被在附近的民警抓个正着,两名女护士承认私自占用ofo共享单车。
近期,关于毁损、私自占用共享单车的事件层出不穷,甚至还出现贴二维码诈骗使用者的极端案例。这些事件的发生,迅速引爆了社会对于破坏共享单车法律责任的关注。3月2日,检察日报理论部联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组织召开“‘虐待’共享单车:责任与治理”法律研讨会,探讨了目前涉及共享单车的毁损、上锁专用、贴二维码诈骗和竞争性破坏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治理。
实务问题
目前“虐待”共享单车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四种:毁损、上锁专用、贴二维码诈骗、竞争性破坏,如何评价这四种行为,其各自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专家解析
一、上锁专用是否构成盗窃罪?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对共享单车私自上锁,就实现了对共享单车的排他性支配和占有,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对财产的占有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共享单车所有权的最终侵犯,因为共享单车有专门的定位和电子锁系统,共享单车运营公司随时可以知道共享单车的位置,能够通过专员的自救性管理行为最终恢复其占有权及占有状态。因此,对共享单车私自上锁,只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意义上的“盗窃”行为,而非刑法意义上的“盗窃”行为。这种对共享单车的排他性占有,比传统普通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很难当作盗窃罪处理。
二、贴二维码诈骗,是普通诈骗还是网络诈骗?
曲新久:在共享单车上贴二维码诈骗的,就是一种诈骗行为。按照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司法解释,只要达到5000个的数量标准,就可以依据电信诈骗犯罪立案查处。但是,这种诈骗行为通常因为存在查清事实困难、证据不易掌握等原因,不太容易定罪,当然也不完全排除定罪情况的出现。
目前,网络诈骗比较多,只要有涉及互联网的新生事物出现,大都会有不法行为伴随而生,随着法律的约束以及治理,这种现象会越来越少。应该说,在共享单车上贴二维码诈骗,是基于共享单车这种新兴产业短时间内出现的一种违法现象,这种现象随着大家对共享单车的了解,就会很快消失。共享单车的付款大都通过App直接付款,一般不会通过扫码实现,所以二维码诈骗不是未来破坏共享单车经济的主要问题。
三、竞争性破坏
曲新久:像成都三圣乡发生的事件这样,为了抢生意,蓄意焚烧十余辆共享单车,如果达到了5000元的刑事立案标准,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没问题。即使没有达到5000元的刑事立案标准,但考虑到共享经济的特点,以及集中焚烧这么多车的主观恶劣程度,也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一般的破坏,如破坏刹车之类的,因毁损的价值不大,还是要依靠治安管理处罚,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处理。
李晓明:无论是普通人毁损共享单车,还是同业经营者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毁损共享单车,都可以根据毁损结果,确定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四、毁损行为:计算损失的标准是“单车”还是“共享”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共享经济是未来经济发展的一个方向,共享单车其实就是共享经济的一次试水。今天与共享单车有关的诸多问题,都是以后共享经济发展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今天讨论共享单车问题,确实具有前瞻性和重要意义。就毁损共享单车而言,要把握几点认识:一是分析和处理共享单车问题,需要考虑共享经济的大背景。二是共享单车的价值一般要高于普通单车,因为其存在密码锁、定位系统、后台管理和运营成本等,这些费用需要分摊计算到每一辆共享单车之中。当然,目前看来,一辆共享单车的价值不会超过5000元,毁损一辆共享单车,一般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还得依靠治安管理处罚去处理,如行政拘留、罚款等。三是对于毁损共享单车的行为,应以教育、引导的方式为主,同时辅以必要的治安管理处罚。对于个别性质恶劣、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或者多次毁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