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松解决新三板中的“同业竞争”问题

2017-05-22

同业竞争是指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与挂牌公司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实务中,律师做尽职调查时不仅仅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同业竞争调查,还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对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会要求其就同业竞争的合理性作出解释,并调查公司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作出的承诺。单就该规定看,似乎只要公司能就已经产生的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并作出避免承诺即可。但实务中,如果已经存在同业竞争的,仅予以解释和作出承诺,能否通过审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为了避免企业挂牌受阻,造成不必要的挂牌成本,我们建议尽量在挂牌前将同业竞争予以清理。

目前,解决思路主要有四种: 1.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将竞争业务或者竞争方并购到挂牌公司内; 2.通过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等方式将竞争方股权或者业务转让给非关联方;3.变更竞争方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调整竞争方产品等措施;4.将竞争方彻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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