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行政许可申请即将开放,无证生产经营面临严厉追责
电子烟行政许可申请即将开放,无证生产经营面临严厉追责
2022年4月13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有关问题解答》,该解答范围囊括了电子烟行业迄今为止最为关心的问题,关于过渡期的截止时间、可以申请的许可证类别、许可证的申请方法、技术审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过渡期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属于首次明确,本文将分析电子烟企业应该如何正确应对监管部门本次明确的信息传递,并进一步分析在过渡期截止后电子烟行业可能出现的无证生产经营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 电子烟生产企业、零售商户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尽早申请行政许可 《解答》明确了过渡期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即在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电子烟从业主体尤其是民营主体,应当及时申请法律和政策允许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5月5日起可以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 自2022年5月5日起,存量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可以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意向,再按照排期要求提交正式申请。 申请方式为现场申请和线上申请两种:申请人可以向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下同)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大连市、深圳市烟草专卖局,下同)许可证办理窗口或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提出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全国90%以上电子烟生产企业集中在深圳及周边珠三角地区,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将会迎来大量企业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另一小部分将会集中在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和全国一些重点省份烟草专卖局,此时申请材料的准备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因为本次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属于一次集中大规模的申请,5月5日仅为意向申请,还要按具体排期再作正式申请的提交,在先提交的申请意向将会在排期上占据优势。 (二)6月1日起可申请零售许可证 自2022年6月1日起,存量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可以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可以通过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进一步而言,申请方式也是现场和线上申请两种,现场一般在县、区级烟草专卖局许可证办理部门申请,除了依法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外,还需满足合理布局的要求。部分电子烟零售主体可能将会因为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无法申请到零售许可证。 (三)过渡期内的暂不受理与不受理情形 《解答》明确规定:受理2021年11月10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公布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市场主体(即存量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的许可申请,暂不受理存量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扩大生产能力的许可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将另行通知);不受理在过渡期内违规新设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或生产点的许可申请。基本上可以得出结论是,工商登记在过渡期内的电子烟企业,将直接不予受理其许可证申请,而扩大产能的许可申请是暂不受理。 此处应特别注意,个别企业在过渡期内的确存在新设主体的情形,但若监管部门将该新设主体看作是存量主体的扩大产能,仍存在受理的可能性。 (四)过渡期内的违规行为 过渡期不会处理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依旧是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专项治理,重点清理中小学校园周边电子烟销售网点及电子烟自动售卖机,删除网上销售电子烟信息,查处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等违法案件。 二 电子烟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只会颁发给已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主要为中烟子公司 《解答》规定:已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方可申请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已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因此,电子烟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将不会新批,只会颁发给已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主要为中烟子公司。民营电子烟企业无法申请电子烟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 《电子烟管理办法》过渡期结束后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刑事追责 《解答》规定:2022年10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这一规定意味着10月1日后任何企业或个人无证生产、批发、运输、零售电子烟产品的行为,都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被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无证经营生产、批发、运输、零售电子烟产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无证经营生产、批发、运输、零售电子烟行为的刑事追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证生产、批发、经营、零售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犯罪。10月1日后电子烟将被纳入专卖物品范围,因此《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也适用于无证生产、批发、经营、零售电子烟行为。最高法、最高检可能会根据电子烟产品特点,修改《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入关于电子烟非法经营犯罪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5月5日电子烟行政许可申请开始受理后,电子烟生产企业、零售商户仅有5个月时间作为过渡期申办行政许可,无证企业在10月1日后将面临被迫关停的情况,顶风作案无证电子烟企业、商户继续生产、经营将会收到严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国内电子烟行业从业企业、商户众多,不乏有大量企业、商户不具备申请行政许可条件,面对强监管的趋势,小微电子烟企业、商户正在经历着企业发展过程中重要关头的挑战。
来源:闫明诚 中伦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