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企业环境行政处罚实务应对2

2022-04-13

4.1 依法积极行使陈述、申辩等权利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据此可知,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负有陈述、申辩权的告知义务,且当事人不会因为行使陈述、申辩权而受到更严重的处罚。

因此,新能源企业在面对既有环境行政处罚时,首先应充分了解环境行政处罚的一般流程,其次应认识到,企业在环境行政处罚的整个过程中,均享有陈述、申辩权。企业应关注环境行政处罚不同阶段的法律文书内容及相关时间节点,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及其他权利,维护自身权益。

环境行政处罚一般流程及企业行权注意事项

阶段

法律文书

企业行权注意事项

调查、检查、勘察、询问等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责令改正决定书》、《限期改正决定书》等。

1.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检查、勘察、询问等工作,表明整改态度;

2. 提供有利于己方的证据,证明无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轻微或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应处罚;

3. 认真核对各种笔录,确认无误后再签字。

拟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 主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应处罚;

2. 主张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应处罚;

3. 主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4. 如果面临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积极配合并依法行使权利;

5. 按照听证告知书的内容积极申请听证,准备听证材料;

6. 积极整改,消除影响,并承诺后续继续改进,争取较轻处罚结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1. 积极履行处罚决定,防止强制执行;

2.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避免按日连续处罚;

3. 若不服处罚决定,应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积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避免因超期而失去获得上述法定救济途径的机会。

行政处罚决定后,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提供已改正或部分改正的证据,减轻按日连续处罚的金额。

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加处罚款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人民法院《(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等。

在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依法积极行使陈述、申辩等权利并积极举证,避免不利影响进一步扩大。

注意:

1. 行政处罚的流程越往后,对企业越不利,企业越被动。因此,企业应尽早行权并提供有利于己方的各项证据材料;

2. 无论处于行政处罚的哪个阶段,企业均可从处罚行为的事实依据、规范依据、程序合法性、是否合理等方面展开陈述、申辩;

3. 行政机关可能存在多轮调查取证活动,企业应密切关注并积极配合;

4. 对自身难以取得的证据,企业可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行政机关对关键证据予以调取;涉及涉案金额认定等情形的,必要时还可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


4.2 依法申请并参与听证

听证程序发生于调查结束后,处罚决定作出前,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当事人的申请,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与执法人员进行质证的程序。

听证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过程中的特殊程序,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在特定情形下的一种额外救济程序,是被处罚人表达诉求,争取权利的重要程序。听证不是完整、独立的处罚程序,其只是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听证这一特殊环节。必须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听证,听证适用于较重的行政处罚。结合《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内容,新能源企业可以申请听证的环境行政处罚包括:①拟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罚款的;②拟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③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④拟降低资质等级的;⑤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此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疑难的,经商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听证。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已查明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事项。《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据此可知,一旦经过了听证程序,最终的处罚决定就必须按照听证笔录作出,因此,听证程序会直接影响处罚结果,对当事人异常重要。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笔者认为应以《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为准);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据此,企业应按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的期限,及时申请听证,并在行政机关通知的听证时间参加听证,企业未如期申请听证或参加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不再组织听证;企业有权申请不公开听证;企业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企业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在听证过程中,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举证、质证;在听证结束时,企业有权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字或盖章。

4.3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企业如果不服,认为处罚违法、不应处罚或处罚过重,有权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若企业的请求得到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支持,则处罚决定将被撤销、减轻或确认违法。因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是企业在环境行政处罚中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机会。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为企业寻求救济的法定方式,行政复议是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由上级机关对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行政诉讼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行政处罚决定并作出判决。企业可以选择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相比而言,行政复议更快一些,而且对复议决定再不服,还可以起诉,但如果企业先起诉,对诉讼结果不服,就不能再提起复议了。所以,先申请复议对企业而言,是不错的选择。

无论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企业均应注意以下事项:

(1)遵守法定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能源企业在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防止因超期而失去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机会。

(2)关注案件审查关键点。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环境行政处罚进行审查的关键点均为:

①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即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处罚,是否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②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判断标准是:是否履行了陈述、申辩权的告知义务,是否赋予企业听证权,经过听证的案件,是否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罚决定,是否超过处罚时效,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等;

③是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是否有明确且准确的规范依据;

④是否明显不当。即行政处罚的结果是否明显与企业违法行为的程度不相符合,明显畸重。上述其中任何一点有问题,都将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减轻或者被确认违法。因此,企业可围绕以上四点,积极应对,充分维护自身权益。

(3)积极收集并提交有利证据。首先,证据是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均需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裁判;其次,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均由行政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其将承担不利后果;最后,企业不能因行政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而忽视证据收集和提交,相反,企业亦应充分关注证据,注重收集证据,以前述案件审查的关键点为基本思路,在复议和诉讼中积极行使相关举证权利和义务,对行政机关的证据予以反驳或推翻,以获取最有利的结果。

4.4 新能源拟上市企业环境行政处罚应对思路

根据我国现有规定,企业上市的必备条件之一是36个月(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对于拟上市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等新能源企业而言,受到较重的环境行政处罚,就意味着具有重大违法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企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的相关内容,“重大违法行为”是指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认定受到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时,应考虑以下因素:首先,一般认为,警告不属于对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其次,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再次,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

(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

(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不适用上述情形;最后,最近3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从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因此,在新能源企业上市过程中,应严格避免新增行政处罚,并详细梳理既有行政处罚,及时进行解决、处理。可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对既有行政处罚予以处理:

(1)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过程中,通过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程序,主动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行政机关工作,争取使行政机关将行为性质界定为一般违法行为或非重大违法行为,在处罚决定书中不出现“情节严重”等表述。通过积极整改,请求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违法行为已得到纠正;

(2)及时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赋予的相关义务,进行规范整改,积极补办相关手续;

(3)收集、掌握行政处罚履行完毕、整改完成的证据,以证明违法行为不处于持续状态;

(4)对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项目公司,在上市申报前予以转让剥离;

(5)在上市申报前,取得有权机关的证明,证明企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

(6)对于无法取得有权机关证明的处罚,应进行深入分析论证,并收集相关材料,在上市过程中争取相关行为不被认定为重大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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