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吸毒人员的讯问取证
规范吸毒人员的讯问取证
近年来,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鉴于此类案件隐蔽性强、直接证据少、取证难、印证难、举证难等特点,该类案件侦破难、起诉难、审判难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如何做到毒品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为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质量,本文试从律师视角对当前司法机关在毒品案件中收集、固定、运用吸毒人员的讯问取证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
以下是来自一位“瘾君子”毒瘾发作时的真实状态: “啊,我太痛了,我也听不进去你说什么,求求你,不行的话,给我一个痛快吧。” “我控制不了我自己,我太难受了,给我吸一口吧,我什么都交代。” “我已经12天没睡觉了,求求你给我一针吧,我什么都愿意干。” ... 根据国内精神病医学和法医学资料显示,吸毒者在吸食毒品后必然引起的各种精神病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吸毒后由于毒品所含各种化学成份的刺激所引起的各种精神病症状;第二类是吸毒者戒断毒品后出现的各种“戒断综合征”;第三类是长期吸毒引起的各种精神病症状。 根据2000年颁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中 的诊断标准显示,“戒断综合征”的概念是:因停用或减少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综合征,由此引起精神症状、躯体症状,或社会功能受损。 在该标准中,有关该“戒断综合征”的[症状标准]的规定是: 1、因停用或减少所用物质,至少有下列3项精神症状: ⑴意识障碍;⑵注意不集中;⑶内感性不适;⑷幻觉或错觉;⑸妄想;⑹记忆减退;⑺判断力减退;⑻情绪改变,如坐立不安、焦虑、抑郁、易激惹、情感脆弱;⑼精神运动性兴奋或抑制;⑽不能忍受挫折或打击;⑾睡眠障碍,如失眠;⑿人格改变。 2、因停用或减少所用物质,至少有下列2项躯体症状或体征: ⑴寒颤、体温升高;⑵出汗、心率过速或过缓;⑶手颤加重;⑷流泪、流涕、打哈欠;⑸瞳孔放大或缩小;⑹全身疼痛;⑺恶心、呕吐、厌食,或食欲增加;⑻腹痛、腹泻;⑼粗大震颤或抽搐。 [严重标准]症状用严重程度与所用物质和剂量有关,再次使用可缓解症状。” 从以上的规定可知,戒断综合征是指在反复的、长时间和高剂量的使用某种物质后绝对或相对戒断时出现的一组不同的表现、不同程度的躯体和精神症状。因此,各种吸食毒品引起的“戒断综合征”属于精神病的范畴,能够影响到吸毒人员供述犯罪时的精神状态,进而会干扰到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供述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众所周知,毒品犯罪交易隐蔽性强,查获毒品难,口供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吸毒人员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自然将无法得到毒品,更无法维持日常的吸食需要,因此在这个期间其精神上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吸食毒品引起的“戒断综合征”的症状。在“戒断综合征”的影响下,吸毒人员所做的供述就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怀疑,达不到刑事证据的唯一性、排他性的要求和原则,不能够满足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律原则要求。 虽然贩毒是严打对象,但是在社会发展新时期,在规范执法的要求下,为了使吸毒人员的供述能够作为合法有效的刑事证据使用,建议对所有吸毒人员讯问时,采取以下规范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应当区别对待,给予特殊关爱。由于未成年人涉世不深,社会经验不足,且性格尚未成型,极容易误染毒品。故对涉毒的未成年人讯问时,除了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合适的成年人的在场,讯问人员应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引导其正确认识毒品的危害。同时,有条件的应配备心理医生,对未成年人进行定期的心理辅导。 从司法实践来看,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整个案件的认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口供又经常出现反复、翻供,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庭审中,吸毒人员还常常辩解其是在毒瘾发作时作出的违心供述。因此,规范对吸毒人员的讯问取证对毒品案件的质量突破有很大的帮助。 最后,用一句标语警戒大家:毒魔缠身,悔之晚矣;生命之源,健康为本。
来源:谢国军 唐英英 中世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