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处罚如何影响企业的税收优惠?
环保处罚如何影响企业的税收优惠?
近年来,因环保处罚导致企业失去享有巨额税收优惠资格的实例越来越多,本文将分析近年来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之处,为企业提供合规应对环保处罚的建议。 ///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1]。基于提升营商环境的考量,我国出台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建立了企业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应遵循的前提条件。近年来,因环保处罚导致企业失去享有巨额税收优惠资格的实例越来越多,本文将分析近年来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之处,为企业提供合规应对环保处罚的建议。 一、关于环保处罚影响企业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 2015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按照相关政策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若因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 由于上述规定,实践中出现多家企业因轻微环境违法行为被罚款后,造成上千万税收优惠被取消的案例。青海宏扬水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因环保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5万元,2020年5月9日税务部门告知企业需补缴高达3655万元的税款;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因3万元环保处罚被追缴税款1398万元及滞纳金225万元;福建侯官海峡环保有限公司因5.71万元环保处罚被追缴税款及滞纳金143.18万元。[3]尽管环保处罚的罚款额度不高,但与之相关的税收影响却是巨大的,也影响了企业可持续发展。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立足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立法以及执法不断趋严的实情,出台《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一定程度上放宽了《通知》关于环保处罚取消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缓解了企业的经济压力,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关于环保处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分析 《公告》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相较于《通知》,新规作出了诸多调整[4]。总体而言,《公告》贯彻“过罚相当”原则,放宽了因环境违法行为导致企业失去税收优惠资格的条件,但针对审查范围、重复受罚等方面的限制条件有所增加,以宽严相济的方式发挥杠杆作用。 点击可查看大图 1.扩大豁免的处罚类型。2021年7月15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新法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通知》在适用旧《行政处罚法》时,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认定为相对严重的行政处罚类型;而《公告》修订后,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纳入豁免范围,故企业仅被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仍有资格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企业若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被予以“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将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2.提高处罚金额下限。《通知》将受罚后豁免取消税收优惠资格的罚款金额设置为1万元以下,而《公告》对于不得退税的环保处罚金额下限由1万元提高到10万元。尽管如此,自《环境保护法》2015年修订实施以来,与之配套的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主要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均有所修订,提高罚款额度,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新法修订后,以十万元为罚款下限的罚则数量众多,因此企业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合规运营仍应予以高度重视。 3.缩短取消退税资格的时间范围。《公告》执行后,不得退税的时间大幅度缩短,由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调整为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为企业 “改过自新”,及时整改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优良的营商环境。 4.增加申请优惠政策前审查处罚情况的规定。《公告》对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增加了“回头看”的审查条件,若企业在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同样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严格限制重复受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公告》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同时,始终坚持宽严相济原则。针对屡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公告》规定连续12个月内受到两次以上相关行政处罚的企业,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相关政策,体现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 三、环保处罚下企业的合规应对 1. 妥善应对环保行政处罚事件 根据《公告》规定,若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6]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环境行政处罚事件的合规应对。在行政处罚调查阶段,高度重视陈述、申辩、听证环节,在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阐明自己的主张,查找当地出台的“依法从轻、减轻、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前争取实现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到位,借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争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不利后果。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及时主动履行义务,并重视依法、及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避免错过依法维权的宝贵时机。 2. 注意衔接新规,减少企业损失 自2022年3月1日起新规已正式实施,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原则,《公告》明确“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7]。因此,若企业受到环保处罚已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企业应及时重新申请。若企业受到环保处罚已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企业应当尽快准备申报资料,待6个月期满后立即重新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3. 严格贯彻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合规运营 实践中,部分企业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申报税收优惠政策,为此,新规特别规定了税务机关在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前,应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8]若企业抱有侥幸心理,被税务机关发现后,不仅要面临返回税款,同时要补缴高额的滞纳金。因此,企业应当强化环境管理和税务管理等专项合规建设,为业务人员掌握政策知识开展培训,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的内部审核流程,确保企业严格贯彻落实税收政策。 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政府最大程度地向市场主体释放温情与善意;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下,企业亦有义务守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红线。应对环保处罚的有效举措仅能最大程度减少企业的损失,治本之策则在于转变思想,紧跟形势发展,搭建企业污染防控和生态保护合规管理制度,真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合规及全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来源: 邹鲲 廖宇程 中伦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