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漏掉企业所得税年报中的调减,导致多交企业所得税!

2020-04-01

案列

甲企业属于生产销售的公司,2019年度将自产的产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乙企业,该批产品成本价60万元,市场公允价100万元。

甲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分别做了2个调整:

(1)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了100万元;

(2)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减60万元。

注意:

从上述调整看,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100-60)*25%=10万元

别漏掉这笔调整

甲公司的会计人员还需要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中做最后的调整。

也就是调减40万元,否则若是漏掉这笔调整,将会面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参考调表说明: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

参考答复

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操作问答(二):

十二、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医用防护服的企业,于2020年2月4日通过红十字会向某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定向捐赠防护服1000套(假设其市场价为25万,成本价10万元,暂不考虑流转税)。请问该事项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申报表如何填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企业以实物对外捐赠的,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列支视同销售成本。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用于应对此次肺炎疫情的医用防护服属于政策范畴,相关支出可于税前一次性全额扣除。

在2020年季度预缴时,你公司按照会计利润进行申报即可。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说明填写相关表格。具体来讲,需要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填写25万元;第1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填写10万元;《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第1列和第4列(即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栏次)均填写10万元;同时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的纳税调减栏次填写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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