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私募税收优惠政策及使用解析(深度资料)

2017-12-13

导读:私募(股权)基金是金融机构较为青睐的产品形式之一,140 号文出台后,业内普遍认为基金的税费成本已占到基金收益的很大比例,因此基金的税筹越来越受重视,而基金的设立方面应如何选择税收优惠地则自然成为很多机构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第一部分 北上广深篇

第二部分 华南地区篇

第三部分 华东地区篇

第一部分 北上广深篇


北京市(市级、海淀区、朝阳区)
1
适用条件

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

2
 优惠政策

  • 合伙制股权基金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 合伙制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代扣代缴。

  •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 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 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 高管奖励:给予股权基金有关人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3
政策依据

1.《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 号,自 2009 年 1 月 19 日起实施)。

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京金融[2009]9 号,自 2009 年 4 月 15 日起实施。


北京— 海淀


1
 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仅限于投资未上市企业,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股权投资企业总资产的 20%;

②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③资信良好并由具备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主要发起人;

④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首期出资应在企业注册登记前缴纳,且企业实收资本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5 年内全部缴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15%,且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年内全部缴清。股权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⑤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到位;

⑥在北京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

⑦此前未获得过相关补助。

2
 优惠政策

①落户奖励:租用办公用房从事投资业务的,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第一年补贴 50%,第二年补贴 30%,第三年补贴 20%。其中: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5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补贴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注册资本5 亿元人民币以下、1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

②资金补助:第一笔业务投资于海淀区企业: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5 亿元人民币以下,补助 5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 5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补助 80 万元人民币。第一笔业务投资于海淀区以外企业:按上述补助标准70%的额度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申请补助后又投资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企业的,可以按上述补助标准30%的额度再次申请。

3
政策依据

《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0 号》,自 2010 年 8 月 9 日实施)。


上海市


1
适用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限于货币出资。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2
 优惠政策

  • 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政策依据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沪金融办通“2011”10 号)。该通知自 2011 年 6 月 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6 年 6 月 2 日,该文已失效,内容仅做思路指引)。

说明:根据所收集的浦东新区、徐汇区、宝山区、嘉定区等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目前上海全市的金融类企业基本无法注册,所以相关优惠政策对拟新设企业无法适用(仅针对之前已注册成立的私募基金适用)。

广州市(市级、南沙区、番禺区、从化)


1
 适用条件

工商注册登记在我市并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备案的新设股权投资类企业。

2
 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应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所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3.非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达 24 个月以上,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规定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时间满 24 个月的当年度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备注:根据财税“2015”116 号文,合伙制企业投资中小高新也可以抵税)。

4.落户奖励:

①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实收资本达到 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 万元;实收资本达到 1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 万元;实收资本达到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运作的,参照本条款规定,按照实收资本金额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②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管理资金达到 1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500 万元;管理资金达到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1000 万元;管理资金达到 5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 1500 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

3
 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修订)》(穗府办“2015”5 号,自 2015 年 2 月 17 日实施,有效期 3 年)。


广州-- 南沙


1
适用条件

在南沙区注册设立或新引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

2
 优惠政策

(1)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落户奖励:

①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达到 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250 万元;实收资本达到 1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500 万元;实收资本达到 2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 750 万元;实收资本达到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 10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②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金达到 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250 万元;管理资金达到 1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500 万元;管理资金达到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750 万元;管理资金达到 5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 1000 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在南沙区租用自用办公房的,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为 3 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新建成或购臵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④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根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投资规模等发展指标,每年给予一定金额奖励,奖励期限为五年。

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在其退出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4)高管奖励:

具体按照《广州南沙新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集聚高端领军人才和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暂行办法》执行。其中,对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参照其上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

3
 政策依据

《南沙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政府最终发文为准)。


广州-- 番禺


1
适用条件

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办理相应的各类备案、登记,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金融业务资质。

②不存在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③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实到募集资金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2
 优惠政策

(1)落户奖励:

① 对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奖励:实收资本达到 1 亿元、不足 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按实收资本的 1%给予奖励;实收资本达到 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500 万元;实收资本达到 1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1000 万元;实收资本达到 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 万元。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委托投资管理的,则按照实收资本金额及上述标准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

②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以实到募集资金规模为准,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管理资金达到1 亿元、不足 1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按管理资金的0.5%给予奖励;管理资金达到 1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500 万元;管理资金达到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1000 万元;管理资金达到 5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 1500 万元。

③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实际租金前 3 年全免、后 2 年减半的补贴,但单位面积租金不超过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办公用房参考价的 2 倍。单个投资基金实到募集资金规模达到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每 1 亿元最高补贴 100 平方米,单个投资基金最高补贴面积 300 平方米。单个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对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装修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但每平方米装修补贴不超过 1000 元,装修补贴面积以租赁办公用房实际补贴面积为准。办公用房购买补贴。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万博基金小镇购买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购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2000 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单个投资基金实到募集资金规模达到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每 1 亿元最高补贴 100 平方米,单个投资基金最高补贴面积 300 平方米。单个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

④对投资我区企业 3 年以上的,在退出时按照该投资额形成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30%给予奖励,单笔投资贡献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其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剩余部分的 50%给予奖励,期限为 5 年。

3
 政策依据

《番禺区促进万博基金小镇建设扶持办法》(番府办“2016”96 号,自 2016 年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广州-- 从化


1
 适用条件

  •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 2000 万元。

  •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 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2
 优惠政策

(1)落户奖励:

①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 1000 元人民币(下同)且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并在设立后三年内分期兑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每月30 元且每年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助,享受补助的时间不超过三年。

办公用房装修补助:装修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 元且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 实收资本达 1 亿元的,奖励 100 万元;

  • 实收资本达 5 亿元的,奖励 200 万元;

  • 实收资本达 10 亿元的,奖励 300 万元。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 管理资金达到 3 亿元的,奖励 100万元;

  • 管理资金达到 5 亿元的,奖励 200 万元;

  • 管理资金达到 10 亿元的,奖励 300 万元。

(2)税收返还:

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前三年按照其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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