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客机失事,保险如何赔付

2022-05-19

东航客机失事,保险如何赔付


人生无常,清晨道过再见的人,傍晚平安归家,是最大的幸福。2022年3月21日14时38分许,东方航空公司MU5735航班在执行昆明——广州任务时,在广西梧州市藤县上空失联并坠毁。机上载有旅客123人、机组9人,共计132人,无外籍乘客。事故发生后,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及李克强总理要求,中国民航局、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已迅速启动应急机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东方航空发布公告称:“本次飞机失事的原因还在调查中,公司将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公司对本次飞机失事中遇难的旅客和机组人员表示沉痛的哀悼!”中国民航已经连续138个月保持安全飞行的记录也随之被打破。目前,救援工作还在进行,事故发生的原因也还在调查中。

笔者作为老人保的主要承办人员,曾承保了中国民航机队、中国联航、新华航空以及全国各地航空公司的保险,对航空保险业务比较熟悉,对空难事故也十分敏感。本次东航空难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绪,我们与全国人民一起祈祷,愿逝者安息,愿生者节哀。保险业作为风险分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行业,在第一时间做出响应,迅速跟进事故进展情况,并开展承保情况摸排,“航空保险”一词也再次进入公众视野。保险行业针对东航空难事故已开展了哪些工作?空难遇难者家属及受伤乘客获赔渠道?航空公司的巨额风险如何分散?国际航线所涉保险赔付有哪些特殊之处?等等一系列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中保法律师围绕上述问题归纳分析,并与公众及相关人员分享,以盼形成合力,为加强我国空难事故应急应对能力之事业而继续奋斗。
一、什么是航空保险?
(一)广义上的航空保险
广义上的航空保险,是指为飞行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给付赔偿的保险业务,是有关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各种危险和保险的总称。经营航空运输或其他航空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即可在保险期内发生飞行事故遭受损失时得到经济赔偿。涉及旅客或第三人的航空保险一般由保险公司赔付先给航空公司,再由航空公司赔付给旅客或第三人。
(二)狭义上的航空保险
狭义上的航空保险,是指以航空飞机旅行为保险标的一种航空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当承保的飞机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受损坏,致使第三者或机上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国际上航空保险大体分为以下几种:承保飞机机体损失物的保险;对乘客及其行李等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对飞机以外的第三者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对空运货物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有关机场设施及业务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对飞机保管者的委托飞机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飞机制造者、修理者的产品责任保险;承保飞行员、乘务员、乘客等搭乘飞机中受伤害的伤害保险等。
(三)海外航空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飞机逐渐大型化,飞行事故造成的损失随之增加。1910年最早的航空保险出现在美国,1912年第一张民用航空保险的保险单诞生于英国。20年代以后便出现了以分散风险为主要目的的分保方式和公司间的保险联营模式。1929年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极大地促进了保险市场承保航空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1933年“英国民用航空保险有限公司”成立,它是英国劳合社外围公司中最大的两个专门承做民用航空保险业务的公司之一。1934年6月,国际民用航空保险承保人联合会成立,它旨在代表和保护民用航空保险承保人的利益。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航空技术和航空知识的发展大大地推动了航空保险事业的发展。二战后,航空保险业日趋国际化,保险行业通过分保方式把大型飞机的巨额风险分散给世界多国保险公司来承担,一旦发生空难,每家保险公司只承担一小部分经济赔偿责任。
1999年,加拿大国际民航组织大会上通过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
(四)我国航空保险的发展
我国于1958年批准《华沙公约》。1974年9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从事国际航线飞行的飞机(包括班机或包机),均需办理保险。根据这一指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老人保)开办了飞机保险业务,并于同年9月29日为中国民航出具了中国第一张飞机险保险单,承保了4架三叉戟飞机。1999年5月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航空法大会上,中国与其他51个国家一同签署了《蒙特利尔公约》。目前,中国民航所使用的飞机均进行了投保,飞机来源涵盖自购资产、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等形式。航空保险对促进我国民航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二、保险行业积极响应,应对东航事故
根据目前公开报道的东航波音737客机MU5735承保情况,该架波音客机机身的保险保单由人保财险、太保产险、平安产险等多家大型财险公司承保。其中,由中国人保首席承保,太保产险跟单承保“中国民航联合保险机队航空保险”,平安产险广东分公司共保东航MU5735机身一切险及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中国人保集团第一时间启动重大事故理赔应急机制,人保财险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和理赔、业务、支持等工作组,第一时间与民航总局、东航进行对接,并紧急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后续工作。与此同时,包括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中华财险、太平人寿、泰康保险、中邮人寿、北京人寿、众安保险、北大方正人寿、富德生命人寿、珠江人寿、弘康人寿、合众人寿等在内的超50余家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启动了应急服务举措。
尽管各家保险公司在应对东航事故做出的应急举措不尽相同,在具体措施实施层面,各家保险公司集中提供着“24小时受理报案、启动理赔绿色通道、主动排查客户出险信息、无保单办理赔、取消医院限制、提供人文关怀服务”等服务,尽可能提高对遇难者家属的赔付效率。各保险公司第一时间推出的上述举措,不仅可以协助确认遇难人员名单,及时主动地联系遇难者家属给予经济赔付,更能第一时间为遇难者家属提供心理上的安抚与关怀。一方面,因事发突然,很多家属其实不知道遇难者生前购买了哪些保险、是否投保了航空意外险,此时保险公司的主动排查有助于最大限度保护遇难者家属的利益。另一方面,理赔需要事故调查结论等文件,对非由遇难者造成的故意空难事故而言,保险公司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大大简化了理赔流程,在官方公布遇难者名单的同时,尽快办理核赔工作,极大提高了理赔效率,可尽快落实遇难者家属的保险赔付问题。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党委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急响应。中国银保监会党委要求相关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银保信、中国银行保险报、保险业协会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行动;主动开展承保信息排查;勇于担当,全力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加强协调,规范新闻宣传工作。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云南、广西银保监局做好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督促保险行业迅速跟进事故进展情况,开展承保情况摸排。同时,广西银保监局和梧州银保监分局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全力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统筹协调开展金融服务对接工作,目前已有20余家保险机构紧急展开现场查勘和参与救援。3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东航客机坠毁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265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此次事故灾难的应急应对、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中国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成立应急工作小组,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启动预付赔款机制,畅通报案渠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处理事故,做好后续的理赔服务。
三、空难发生后的获赔路径
航空保险涉及航空服务的方方面面,较常用的航空保险有如下几种类别:航空意外险、航空责任险、航空器机身险、航空运输险等等。此外,国际上还有多种涉及航空领域的保险业务,国际航班出现空难后,需进一步考察《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以及其他国家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一)空难遇难者家属及受伤旅客相关获赔
每一次飞机失事都牵动着人们的心弦,空难遇难者家属的获赔途径问题,是公众关注的焦点。除社会保障相关救济外,一般受伤旅客或空难罹难者家属可获得以下赔偿:一是源于航空公司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二是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商业保险赔付责任。
1.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简称《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以及《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4号)第三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针对空难中遇难者家属及受伤旅客,航空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定赔偿责任,法定赔偿责任包含非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人身伤亡损失,以及旅客随身携带及/或托运行李物品的经济损失。该法定赔偿责任设置了一定的赔偿限额。旅客无需额外投保任何商业保险,空难遇难者家属及受伤旅客即可基于航空公司的法定赔偿义务而获赔。
2.航空意外险
空难家属及受伤旅客除了可以获得航空公司的赔偿外,还可以依据购买的商业保险产品,获得来自保险公司相应的赔付。在航空保险中,公众最熟知的便是航空意外保险(简称航意险)。
航空意外险指的是保险人对乘坐航班的旅客,对在航空运输中由于意外事故遭受的人身伤亡,给予一次性赔偿的保险。航空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是从被保险人踏入保险单上载明的航班(或等效班机)舱门时开始,飞抵目的港后走出舱门时为止。航意险经常随着机票一起销售,保险金额按份计算,保费每份20元,每份保额20万元,可叠加购买。如果购买不同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也可叠加赔付,重复投保累计最高保额不得超过200万元。与其他意外险一致,为未成年人投保对最高保额有特殊限制。
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会为自己的客户赠送航空意外险,一些信用卡用户达到一定级别后也会获得银行主动赠送的航空意外险服务。航意险可附加意外医疗险,保险范围为意外事故引起的医疗费,该部分不能重复理赔。
3.其他意外保险
除单独购买航空意外保险外,许多人在生活中会选择购买综合意外险、公共交通意外险、旅行意外险或在其他主险下购买意外保险附加险等,部分企业还会为员工提供福利为其投保团体意外险。在旅行或工作过程中因飞机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时,空难遇害者家属及受伤旅客可梳理已投保的航意险以外其他意外险保单,如其他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涉及飞机意外伤害和伤残保险,可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4.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如因空难不幸遭遇身故或身残,可能会触发如年金保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两全保险等人寿保险中关于身故或身残的赔付条件。
除留意保险责任范围外,空难遇害者家属及受伤旅客需留意人寿保险的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部分情形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通常,人寿保险条款将核爆炸、暴乱、战争或武装列为除外责任,故因恐怖袭击导致的空难是否属于已购人寿保险产品项下的保险范围,需要依据空难事故的定性以及具体保险条款的约定情况进行个案评估。
(二)航空公司的相关获赔
1.航空器机身保险
由于航空服务领域客观存在较大风险,航空公司必为其使用的飞机投保航空器机身保险(简称机身险)。航空器机身保险是指航空器在飞行或滑行以及停放时,由于意外事故造成航空器及其附件的损失或损坏,以及因意外引起的航空器拆卸重装和运输的费用和清除残骸的费用,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通常按重置价值投保。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航空器机身险分为国际航线机身险和国内航线机身险两种,由于承保的风险较大,国内的航空公司多以机队的形式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而保险公司多以共保体的形式承保,然后再以再保险的形式进行再保,将风险分摊给再保险公司,形成多主体、多层次的共保、再保生态,以夯实保险人端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强航空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机身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因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投保航空器被劫持或被第三者破坏;航空器不符合适航条件而飞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腐蚀和制造上的缺陷;噪声、污染、放射性沾染造成的损失;停航、停运的间接损失等。航空公司确有必要就某些除外责任的事故进行投保的,可以采取机身附加险的方式扩大保险范围。
2.航空责任险
航空责任保险是按照国际惯例和行业习惯,由航空公司购买的一种综合性的责任险,为航空公司必选险种。具体而言,航空责任保险一般包括乘客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乘客责任保险承保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由航空公司与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由于《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中设定了航空公司法定责任的赔付上限,较多保险公司会按照该规定设置国内航空保单的责任限额。
第三者责任险则承保航空服务造成的不特定公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第一百零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以及第一百六十六条:“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属于强制性责任保险的一种。
3.航空运输保险
航空运输保险(简称空运险)主要承保货物在飞机运输中因遭受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由货主承担的费用。货物在空运过程中,有可能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风险而导致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常见的风险有:雷电、火灾、爆炸;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战争破坏以及被保险货物由于飞机遇到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等。为了转嫁上述风险,空运货物一般都需要办理空运险,以便在货物遭受到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损失补偿。航空公司除选择上述空运险外,还可选择航空运输一切险,航空运输一切险可将保险范围扩大至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一般空运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等。
空运险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对风险转移时点的相关约定。一般表现为“仓对仓”责任,即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仓至仓”条款将保险期间的时间概念通过运输仓储位置变更的空间概念进行表达,贴合运输服务的行业特性,简化保险期间的规定,更好地保护了保险公司和航空公司的利益。
(三)国际航班获赔涉及的相关问题
8年前的三月,还有一场至今仍刺痛人心的马航之殇。
2014年3月8日凌晨1时20分,由马来西亚吉隆坡飞往中国北京的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与地面失去联系,机上239人中有154名中国籍乘客。我国及世界各国均为搜寻工作做出巨大努力。2018年在经过长达数年的搜救后,依旧没有发现飞机黑匣子。2018年7月30日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发布长达822页的报告,并宣称对于马航370的搜救工作停止。
在马航MH370失踪后,我国多家保险公司也在第一时间启动理赔应急服务举措,开通理赔绿色通道。从各家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看,马航MH370航班上购买了商业保险的中国乘客为120人左右,其余30余人未购买保险。马航MH370已投保飞机机身险和综合责任险(包括乘客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机身险限额约1亿美元,综合责任险约17.5亿美元。在宣布失联飞机落入南印度洋的消息之前,马航已从保险公司获得6700万英镑用于赔偿。
关于马航MH370事故中方人员的索赔的相关问题,由于涉及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其索赔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前文提及的《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自2005年7月31日起对中国生效,自2008年2月29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双方均为《蒙特利尔公约》的当事国。《蒙特利尔公约》对于管辖权为原告提供了五种选择,即承运人所在地、承运人主要营业地、合同订立地、目的地、主要且永久居所地。关于诉讼时效,《蒙特利尔公约》规定:“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及“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确定。”
较之前的《华沙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认定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和相对过错责任制度,《蒙特利尔公约》则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不超过一定特别提款权的严格责任,目前该公约已完成三次限额复审。对于特别提款权以上部分,仍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免责规定的设置较为严格,大大增强了航空公司对旅客进行赔偿的可能性。
无论新冠疫情还是空难悲剧,在灾难面前,生命显得那样渺小而无力。每个生命的背后,承载着无数的思念与牵挂。那些等待着亲人回来的人们,他们依然坚信会有奇迹发生。作为曾经主办过航空保险的老保险以及今天的保险法律师,我们衷心祈祷:希望与爱常在,同胞们平安归来;祝祖国山河无恙,人民幸福美满。

来源:李政明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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