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民事生活中的担保问题,你知道几个?

2017-07-31

我们知道,在日常生活中,自然人、企业与银行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借款通常都需要一个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人来提供担保,以担保债务的实现,起到一个“双重保险”的功能。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颇多,而其中的担保问题不仅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也涉及到第三人的经济利益,作为现代社会的高素质公民,非常有必要就相关自然人间的担保问题做详细了解,以提升法律意识,规避经济风险。自然人做担保称保证,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都可以作保证人。

下面就以提问与回答的形式解决日常借贷、买卖等民事生活中遇到的有关保证的问题。

1、什么是保证?

 答: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是区别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通常情况下保证人与债务人有某种密切关系,如亲朋、好友等,因为一旦给债务人做了担保,就意味着保证人以其个人信用实质为保证人项下全部财产承担债务人不履行时的债务清偿义务。

 

2、自然人做保证需签订书面合同吗?

 答:需要。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3、保证合同应包涵哪些内容?

 答: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4、保证的方式有哪些?

 答: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被债权人起诉或提起仲裁且依法强制执行之后仍不能清偿之后才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ƒ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意味着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等地位,承担同一责任,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主张全部债权。

(3)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即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现实生活中,签订合同时需小心谨慎,以免因疏忽大意而导致成了连带责任保证人。


5、保证的范围是多大?

答:

(1)有约定从约定。

(2)未约定保证范围的,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6、保证期间是多长?

答:

(1)有约定从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起六个月。

(3)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什么时候免除?

 答:

(1)一般保证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   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连带责任保证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  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8、保证人有哪些合法权利可以主张?

  答: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   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2)除另有约定外,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   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除另有约定外,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   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   事责任。

(6)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7)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8)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   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作者:李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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