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三大重点必须知道

2018-11-27

11月20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对私募基金产品的命名进行了规范指引。其中三大重点必须知道。


1、“新老划断”原则: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申请备案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相关命名事宜应当按照本指引执行,新设立的合伙型、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命名事宜应当按照本指引执行;


2019年 1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或已提交备案申请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及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调整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并相应办理基金的重大事项变更及信息披露事宜。


2、19年新成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如无其他代表投资范围的名词必须使用“证券投资”字样,股权类基金产品则是必须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3、19年新成立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必须列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的简称。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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