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与押金有什么不同?

发布人: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8-02        浏览量:517

一、概念不同

1、“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2、“订金”并不是法律概念,通常指买卖双方在具有交易意向后,为表示诚意,由买受方交付给出卖方的一笔预付款项。

3、押金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也是可以的。

二、特征不同

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但是“订金”的效力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其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是指预定,并没有确定下来,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仅作为合同付款金额中的一部分,所以如果付订金一方不履行合约的话是可以要求退还订金的,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须双倍偿付。

温馨提示:朋友们在购买大件物品时,如需先交部分钱,为避免损失,保护自己的利益,一定要与卖家沟通好是交的定金还是订金或者押金。

作者:杨瑞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