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诉讼指引:公司设立纠纷
发布人: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4-13 浏览量:452
大数据分析报告
· 地域数量
· 法院级别
· 审理级别
· 聘请律师情况
· 审理时长
· 标的额
· 裁判结果
· 法条引用-实体法
· 法条引用-程序法
以上数据及图例来源:通过【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平台搜索“公司设立纠纷”获得,共2764条结果。仅供参考。
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1.《民法典》
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一条【公司发起人界定】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设立公司而发生的职务侵权行为责任承担】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修正)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履行了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以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该方当事人不享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举证证明该方当事人因迟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给外商投资企业造成损失并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公司设立纠纷的两种常见类型
下一篇:最后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