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个法律痛点透析,别让债务把企业堵在年关里

发布人: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3-29        浏览量:374


企业债权债务的解决之道


目录



第壹部分
债权保护

01


借钱给老客户,没写借据,怎么办?


情境案例

A公司的谭老板与B公司的吴老板常年有生意往来,双方信任度高。2014年10月份,B公司因一笔生意急需资金,于是向A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周转,并承诺一个月内还款。谭老板考虑多年的合作关系,遂将10万元从A公司转账至B公司帐户,当时未写借据。三个多月过去了,谭老板多次催讨,一直未还。

请问:没有借条,A公司如何处理呢?

【本案分析】

借据是反映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重要凭据之一,在借据中还可以反映出还款期限、是否约定利息等重要内容。没有借据但存在资金转移记录也可作为借贷的证据,但需要更多的证据排除存在其他法律关系。


本案中,A公司转账10万元出借给B公司,该转账记录能够证实双方之间确实存在10万元的资金往来记录,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A公司不存在其他需向B公司付款的义务,否则可能不被视为借款。同时,由于缺乏借据及其他证据,因而不可能主张利息。


【风险防范建议】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企业的资金往来更应如此。即便关系再好也应当出具相应凭据。在借款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

1、 借据必须注明借款人、出借人的信息,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内容;

2、 法院对于现金借款审查日益严格,尤其是涉及大额款项的,往往还需要结合出借人经济能力、资金来源、借款过程及如何提供借款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故现金借款需谨慎。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02


债务人转移或变卖财产,如何处理?


情境案例

甲公司主要生产玻璃产品,乙公司主要生产建材产品。2014年3月,乙公司承包了一项商住楼的建设工程,向甲公司赊购了价值60万元的玻璃,承诺待工程款结算之后还清货款。工程完工后,乙公司未如期还款。为了追回货款,甲公司起诉至当地法院。经过法院判决,确认乙公司向甲公司归还60万元货款及利息。

 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乙公司名下没有任何财产。甲公司调查得知,乙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将自己名下的一套150平方米的房子以显著低于市场价转卖第三人,乙公司收取的20万元的卖房款不知去向。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是为了躲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

请问:面对目前的情况,甲公司应该如何办?

【本案分析】

对于“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是目前从立法到司法正着力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避免债务人利用其中的漏洞,不承担法律责任。债务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以全部资产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内容,不得恶意处置财产,逃避执行。


本案中,甲公司在确认乙公司低于市场价格转让房产的情况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乙公司与第三人的转让行为,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


同时,根据《刑法》第313条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规定,甲公司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应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风险防范建议】

追偿欠款的被执行人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不能单纯等待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也应积极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便于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请注意以下事项:

1、 申请撤销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具有时间限制,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一年内提出,转让行为发生五年内未提出的撤销权消灭。

2、 注意收集证据,便于公安机关立案对涉嫌犯罪的被执行人采取法律措施。

3、 在必要的时候,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75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刑法》第313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03


收货方拖欠货款,可以私自扣货抵款吗?


情境案例

2014年7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由A公司供应B公司一批价值26万元的冷冻食品,合同约定A公司将货运至指定冷库,B公司收货后立即支付货款。

2014年10月5日,A公司将货物送到某仓库,B公司仓管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当场支付了8万元,其余货款承诺七日内全部付清。

十日后,A公司在追讨无果的情况下,安排员工到冷库将B公司的货物扣押,要求B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后再归还。

请问:A公司的行为合法吗?


【本案分析】

货物所有权(动产)一般是以交付为标准划定归属,即货物经交付或者视为交付之后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取得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债权,而买方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如货款未付清之前所有权仍归卖方),则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同时货物的损毁、灭失风险也属于卖方,买方应予以妥善保管。


本案中,由于B公司拖欠货款,A公司扣押已经交付的冷冻产品显然缺乏法律依据。A公司只能向B公司主张债权,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未经B公司同意无权扣押B公司货物。


【风险防范建议】

货物的交付将确定货物所有权的归属,一旦交付则所有权转移,应予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 审查交易相对方的支付方式、能力。一旦出现拖延支付或者无法支付的,应及时申请法院诉讼保全,而不能自行扣押货物;

2、 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柄双刃剑,在确保货物所有权归属的同时,也要注意风险的承担。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133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4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04


企业经多次催款,债务人仍不还款的,怎么办?


情境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系合作关系,截止2014年6月30日,乙公司拖欠甲公司货款共计148万元。在甲公司的多次催促下,2015年2月6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出具一张《欠条》,约定2015年8月15日前还清全部货款。后从乙公司的供应商处得知,乙公司订购了一台新型机器设备,准备扩大生产规模。

请问:甲公司有什么办法讨回货款呢?

【本案分析】

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证实存在欠款事实的凭据,是债务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并不能限制债权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债权人在多次催款未果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以便使债权能够实现。


本案中,乙公司出具的欠条证明甲、乙公司之间存在欠款的事实,甲公司可以以此为证据之一进行起诉。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甲公司在2015年2月6日持有该份欠条时间过长而未起诉或明确表示不接受还款期限的,则有可能视为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的还款期限,因而如无其他证据证明乙公司存在预期违约情形,则甲公司需等到2015年8月15日之后才能起诉。


【风险防范建议】

欠条在手并不代表忧虑全无,企业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特作如下建议:

1、欠条上如无双方签字盖章,则只能代表欠款人意思表示,债权人可以不受此约束;

2、对于欠条中的还款期限,债权人应及时表达是否接受态度,否则有可能被认为接受而影响主张权利的时间。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8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60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5


企业发生分立,债务由谁承担?


情境案例

2014年6月份,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大米购销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购买B公司价值1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