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八年,案数第一!

发布人: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9-10-08        浏览量:656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中以个案推动立法的例子并不鲜见。2008年发生在四川的孙伟铭案,就是其中之一。作为全国首例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酒后驾驶案,孙伟铭案推动了醉驾入刑。
  时间轴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在成都市内无证、超速醉酒驾车引发严重交通事故,造成四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2009年7月2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作出一审判决: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上诉。2009年9月4日,省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提交“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的提案。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

 

今年,是醉驾入刑的第八年

2019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驾醉驾90.1万起,其中醉驾17.7万起,因酒驾醉驾导致死亡交通事故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分别同比减少20.7%、20.4%,醉驾入刑有效遏制了醉驾类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此同时,7月31日,最高法公布了201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第一位。

醉驾入刑是必然

 

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施杰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的提案。一时间,“醉驾入刑”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增设危险驾驶罪

案件数量不降反升

 

7月31日,最高法公布了201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第一位2011年醉驾入刑到2019年8月,四川法院新收危险驾驶罪案件为44481件,审结44260件,案件数量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

 

“醉驾入刑”多年,案件数量为何不降反升?背后既有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加,也有公安机关多年来坚持对酒驾、醉驾的零容忍、严执法的态度。但也有许多声音指出,数据不降反升说明“醉驾入刑不是减少酒后驾驶的有效措施”“醉驾违反刑法一般性原则”等等。

声音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作出更详细的解释,指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什么程度可以算作情节显著轻微呢?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符合醉驾入刑的标准,各地出台的标准会让“醉驾入刑”在实践中出现执法不统一的现象。

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魏东看来,最高法的指导意见并非是对“醉驾入刑”的松绑,而是针对醉驾的社会危害性、情节是否严重等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对于醉驾入刑,确实有一些争议。危险驾驶罪在全国多地排名靠前,这说明光靠刑法来治理醉驾过于单一,应该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同时加强行政处罚力度和治安处罚力度。

 

同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学老师谭淦也认为,最高法的指导意见并不是对醉驾入刑的否定,而是在对以往实践中对醉驾认定标准机械化的一种纠正。

刑法规定是原则性的。什么程度,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相对危险程度’?针对刑法意义上“相对危险的道路”,出台一个较为明确的规范性的标准。道路应该有区分,一定要把对他人达到相当的危险程度,作为基本的考量标准。针对醉酒的标准,检测酒精含量外,是否能再设置一个行动标准。施杰介绍,目前醉驾案件中两轮摩托车醉驾数量占到很大比例。摩托车和机动汽车相比危险性要低很多。刑法对机动车的界定,过于机械化、简单化、粗暴化了。

 

法律规定是笼统的,但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标准。在认定醉驾时需要执法人员发挥更多的主观能动性,防止一刀切导致出现错案。可以通过加强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力度,采取吊销驾照等综合调控手段减少醉酒驾驶,让刑法成为保护社会的最后一道屏障。

法律完善需要逐渐被修正

 

老百姓刚刚建立起来的对法律的信仰和畏惧,不能被破坏。在施杰看来,醉驾入刑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和法治意义。醉驾入刑更大的意义在于,它使我国在道路安全通行问题上逐渐走向了法治化轨道。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规定和现实需求有时会存在差异,我们要做的是努力推动法律的完善和改变。”施杰认为,法律也是一个需要逐渐被修正的过程。“我们希望对道路、机动车、醉酒这三个醉驾的要素进行更加科学明确可执行的界定。

 

在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看来,孙伟铭案件在全国引发关注和讨论,从而间接推动醉驾入刑,影响立法。“可以说是一步步推动了法治的进步。”对于醉驾入刑不同的声音,在左卫民看来很正常:“法治进步并非一起案子、一件事便一蹴而就的,法治的进步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针对醉驾入刑出现不同的声音,可以作出局部调整,以此更加贴近社会实践。”

法律人眼中是法律,个案公正可以推动法治进步,但个案公正源于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推动法治的进步和完善,需要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探讨法律的不足,而这也需要时间。只有每个人都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法治才能自然而然进步。

 

”法律是不断发展的。“法律的发展观指出,法律需要发展、完善和修正,必须通过科学的论证。醉驾入刑正是如此,它需要反思和修正、最后才能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