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擅自终止妊娠夫要求赔偿损失 女方行为有待商榷但不违法

2017-05-16

经常有人说,孩子是父母爱的结晶。不过,在夫妻二人没有做好心理准备的情况下,孩子的到来却成为准父母之间的问题。1月23日,张诚因为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来到淮北市矿山集司法所咨询。

去年年底,张诚和王艳丽经人介绍认识,二人很快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两人在性格上一直存在差异。前几日,妻子王艳丽得知自己怀孕了却没有告诉丈夫,擅自去医院做了人流手术,终止了妊娠。张诚得知后非常生气,认为在没有经过他同意的情况下,妻子无权终止妊娠。张诚表示,妻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要以妻子擅自人流为由要求她赔偿精神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矿山集司法所解释,从以上的法律条款中可以看出,妇女不生育的自由包括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虽然怀孕是夫妻双方的事,但妇女怀孕后,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不需要征得男方的同意。王艳丽未经丈夫张诚的同意就擅自终止妊娠,虽然做法有待商榷,但并不违法,所以张诚以其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害了其作为父亲的权利为由主张要求赔偿,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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