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怪兽级金融牌照来了 能发私募、专项债 规模不低于100亿
又一个怪兽级别的金融牌照!建议各券商、基金公司、保险、信托拥抱银行大腿!参与到这个大牌照业务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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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票友—票据圈儿那些事
要点:
1、银行债转股必须通过实施机构来进行;
2、银行不能直接实施债转股
3、银行设立债转股机构,必须占50%以上;
4、其他非银机构可参与,但占比不高于50%
5、实施机构必须满足:100亿实缴资本,且是股东自有资金!
6、非银参与需要:50亿的总资产、15亿以上净资本!连续两年盈利,且非高杠杆!
关于业务:
1、能融资:想合规投资者募集、能发金融债!
2、可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牌照!
3、能做普通股权、优先股
4、还能参与同业市场!
5、当然对于实施机构,不能成为通道!必须实现资产和银行风险隔离!银监会禁止各类抽屉协议、保本承诺!但一个能发专项债的实施机构,这块还真难管!
总之,又一个怪兽级别的金融牌照!
建议各券商、基金公司、保险、信托拥抱银行大腿!参与到这个大牌照业务中去!
《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行为,推动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下称实施机构),是指商业银行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下称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实施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转移,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第四条 银行通过实施机构实施债转股,应当先由银行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再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银行不得将债权直接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票友君:银行不和股权产生联系,通过专项AMC给予风险隔离;专项AMC专营价值体现了;此处,例外事项可能包括:政策性银行所参与的一些项目;
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实施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实施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字号+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形式。
票友君:债转股实施牌照制度,按照《债转股指导意见》,五大行火速组建银行系AMC的专门来做债转股,目前上马的AMC都为“资产管理”,非金融资产投资,看来一批机构需修改名称。包括:
2016年11月22日:农行拟出资100亿元,成立“农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司债转股业务。
2016年12月8日:工行拟出资120亿元,设立“工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0日,建行拟出资120亿元,设立“建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2月21日,中行拟出资100亿元,设立“中国银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月初,交通银行拟出资100亿元,设立“交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上海。
2017年2月20日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其注册资本30亿元,由兴业银行控股。另外,招商局集团也在和平安人寿等联手组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民生银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将一同组建资产管理公司。
第七条 实施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出资人和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系统;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商业银行作为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为实施机构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实施机构公司章程中载明。
(九)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票友君:牌照不易,先要是好学生,还要有钱,不过自有资金对稍大型的银行都没问题。
第九条 实施机构应当由一家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
前款所称主出资人是指拟设实施机构的最大股东,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实施机构全部股本的50%。主出资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将实施机构纳入并表管理。
票友君:按照《并表指引》两者需统一授信标准、统一授信体系,对于交易结构需要甄别,还会对风险资本金占用、风险资产加总等提出要求;另外还会影响到母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的核算等问题。
第十条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实施机构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 30%;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实施机构公司章程中载明。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票友君:按照以上8条,票友君收集了符合以上条件的券商、信托、保险等机构名单!
1)券商:净资本、总资产能达标的有42家,如果再加上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会删除掉很多券商,另外能或者原因直接拿数十亿现金出来的券商就更少了。
2)保险:能满足资本金要求的保险有34家,但考虑钱几大保险都包括寿险和财险,预估符合的约在20家左右。
3)信托:由于未能找到信托公司的净资本,以下是结合现有数据筛选的可能初步满足资格的信托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实施机构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实施机构股权;
(七)其他对实施机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票友君:此条基本上谢绝了很多民企集团!特别是地产类的!
第十二条 实施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票友君:按此,兴业信托之前成立的amc肯定得改:1)额度不够,2)兴业银行需要直接控股
第十三条 实施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四条 筹建实施机构,应由主出资人商业银行作为申请人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按程序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实施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十六条 实施机构开业,应由主出资人商业银行作为申请人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实施机构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实施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实施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由银监会按照《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管任职资格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实施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应经银监会批准,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实施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