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析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解决了投资者适当性统一标准的问题,明确经营机构的适当性责任,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核心为“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该《办法》的制定是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要求、加强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强化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举措。
其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二是符合加强创新监管和守住风险底线的要求; 三是适应我国投资者特征、强化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
该《办法》第一个重点是规定了适用范围,根据第二条之规定:一、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二、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三、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四、为投资者提供上述相关的业务服务的。由此可见,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投资者熟知的资管产品均在此列。
其次,该《办法》对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了划分,一共分成五级: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低风险”里包括了一些国债、货币市场基金、银行保本理财等等产品,“高风险”是一些信用评级AA-以下的信用债、场外衍生品等等,而我们非常熟悉的“A股、B股、AA级信用债和新三板”都属于“中风险”产品。通过对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较为形象地告知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有利于投资者评估风险,审慎投资。
第三,该《办法》对投资者的类型进行了分类: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该《办法》第八条规定了5种条件,符合该条件的投资者为即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从而衍生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针对普通投资者,想要投资的话,需要先填写一份问卷,根据问卷的评判,将投资者分为5类: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这五个类型和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是一一对应的,原则上投资者是不能买超出自己风险评级的产品的。
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这个例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签署“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表明投资者自己愿意承担跨级购买产品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另一种是把自己转化成专业投资者,这个转化程序是很复杂的,要向券商提出申请,然后提供经济证明、书面承诺知晓转化后的风险,券商可能会给出一些模拟场景或是问卷查看你的风险承受能力,然后决定要不要把你转化成专业投资者,而这整个转化的过程都需要录像,而这些录像资料要保留20年备查。
而券商们认定了投资者的类型之后,还要进行回访。尤其是对于销售“高风险”型产品,不但要在销售时提示风险,而且还给了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24小时后必须回访,购买了之后,每年都要回访一次。另外每个季度都要安排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投资者适当性的确认程序,至少每三年就要更新一次。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和市场自律组织要将适当性管理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自律管理工作之中,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落实《办法》中的各项规定,这样,才能促进和维护金融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