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细化“执转破”,破产离你就一步
解读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近日,最高院颁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仔细研究了一下,发现破产是真的离咱越来越近了。这个指导意见很重要,它打通了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之间的路径,老赖企业,将会进入破产程序,到那时老赖企业中的违法违规个人或将被追责,而涉嫌刑事犯罪的,也将被追刑责。 一、《指导意见》的目的,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完善司法工作机制,化解执行积案,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 【律师解读】执行难到了最后就走入了破产;僵尸企业就真的可以退出了,结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将在2017年3月1日施行的《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企业退出市场的制度基本框架和制度安排已经基本到位了。 二、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律师解读】因为中国还没有针对个人的破产法,所以目前破产制度只能适用于企业,不仅仅是公司,还有三资企业,或其他企业法人。就是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那种,仅仅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也不是移送破产的范围哈。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律师解读】这就是说,如果哪个执行法官不想办执行案子了,企业又符合条件,任何一个执行法官都可以启动执行移送破产的程序。律师同行们可以摩拳擦掌、撸起袖子大干一场啦,咱执行案子办不下去了就让执行法官移送破产吧。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律师解读】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企业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的理由可以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不要求资不抵债。当然债务人资不抵债,法院受理的依据更充分、启动破产程序的可能性更大。但此规定,其实稍嫌严格,跟《企业破产法》没有完全衔接。
三、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管辖法院: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还规定以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 【律师解读】最高法院2016年6月21日已经下发了《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规定“首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的一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河北、吉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的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其余省(区)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设立工作”。 所以,审判庭准备好了,接下来就按照这《指导意见》办案啦。 如果去申请破产立案,可别忘了先去中级法院。 四、执行法院的告知和征询: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法院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律师解读】《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指导意见》的意思是,既然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比较有条件认定被执行人是资不抵债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法院应当主动告知。此时,申请执行人作为债权人可以主动提交申请破产的申请书等材料;而被执行人作为债务人也可以主动申请破产。
五、不愿申请移送、不愿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指的是凭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生效的仲裁文书,强制公证的公证书等。按此规定,如果法院已经认为被执行人企业存在破产事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不愿意移送和申请破产,则法院也没法再执行了,当然就申请参与分配不予支持了。按照过去的做法,是终结执行裁定,案件就此终结。 可如果确实还有财产,只是不够分,也不给参与分配吗?
六、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的救济:五日内送达。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律师解读】执行移送决定,有点儿类似于管辖裁定,裁定移送至某某法院审理。但此处不是裁定,是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决定是不可以上诉的,且一经作出即刻生效。《指导意见》给出的解决途径是提出异议。向决定中告知的受移送法院,而非执行法院!对移送决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可不是五日,而是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内。这期间有多长?破产法有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七、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律师解读】有一个法院作出移送决定了,其他法院就都不能再执行了。全部进入破产审查和破产程序了。
八、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连续性,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 【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试想,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判决生效,到执行,再走到破产程序,时间之长可能已经超过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了。这时,执行法院还得确保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处于有效状况,免得老赖不小心逃掉了。 九、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的材料清单,包括:(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2)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 (3)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4)执行法院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5)被执行人债务清单; (6)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律师解读】这里面(2)是需要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供的。其他都是法院完成的,但律师们可以协助法院处理。 十、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的材料,由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负责接收。受移送法院不得以材料不完备等为由拒绝接收。 【律师解读】这是《指导意见》第三条指明的受移送法院的接收义务,表达了法院对于破产案件确实根本性的转变。接下来破产案件是律师的常规业务。 十一、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受移送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律师解读】受移送法院经过三十天的审查后,同意受理的,会出一个裁定。此裁定也是五日内送达给各方,表明受移送法院接受并开始启动破产程序。 十二、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律师解读】受移送法院在经历三十天的审查后,也可以作出不受理的裁定,届时执行法院还得继续执行案件。 十三、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律师解读】受移送法院不受理的情况下,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以债权人身份直接提出破产申请,也不影响被执行人以债务人身份直接提出破产申请。 十四、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律师解读】执行法院终结执行程序是以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为标志的,不是受理破产申请。 十五、受移送法院拒绝接收移送的材料,或者收到移送的材料后不按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执行法院可以可函请受移送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监督。上一级法院收到函件后应当指令受移送法院在十日内接收材料或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受移送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通知后,十日内仍不接收材料或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法院可以径行对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行使管辖权。上一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可以指令受移送法院审理。 【律师解读】为何会做这样一个制度设计?为了将受移送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义务落实到位的表现方式。如果受移送法院不作为,最终可能由上级法院(有时会是省高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指令受移送法院审理。 在过去的若干年里,全国的工商局每年给上百万家公司开具了出生证(《营业执照》),但是每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仅仅是几千家企业,绝大多数半死不活的企业想死死不了。工商局注销公司的前提是债权债务清结,债权债务清结不了的公司就常年吊销,僵尸企业就这样长久存在。企业法人是一种拟制的人格,既然给予出生的权利,也应当给予死亡的机会。而法院从执行到破产,将生病企业送去手术,然后实现债权债务清结从而注销的整个流程,市场秩序就有望恢复正常吧。 《指导意义》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制度,给执行难这个不应该成为问题的问题给出一条有效的路径,也更深入地改变了过去的破产案件立案难的困境。对于普通的民营企业通过破产寻求债权债务清结、破产企业得以终结、走向正常死亡建立了一条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