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办公相关的工伤认定及管理建议
居家办公相关的工伤认定及管理建议
《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工伤及视同工伤情形,劳动者在居家办公时发生事故,较大可能会构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情形,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在工伤认定中,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中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但是,与传统的办公室办公不同,在远程办公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管控较弱,举证能力也大为减弱,客观上更需要劳动者配合和协助举证。
对于是否构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认定因素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前述规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证明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推定为系工作原因受伤,除非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证证明伤害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换言之,在此情形下,为认定工伤,证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关键。
其一,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劳动者居家办公的工作时间较为灵活,上下班边界较为模糊,除正常工作时间外,不排除其他时间劳动者也在工作,工伤认定中一般认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举证证明的正常上班时间和加班期间均属于工作时间,有效证据例如线上打卡记录,加班申请记录,电话、微信、邮件等工作沟通记录等。
其二,关于工作场所的认定,劳动者居家办公,其经常居住的空间应当属于工作场所。但如果劳动者并非在自己的居所,而是在亲戚、朋友居所或咖啡店等其他场所办公时发生事故,能否将亲戚、朋友居所或咖啡店认定为工作场所呢?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事故伤害发生的工作场所的认定,一般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工作纪律等方面综合考虑,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均应视为工作场所”,如按前述规定,对于朋友居所或咖啡店是否属于工作场所,需结合劳动者处于该场所是否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是否为工作必要,是否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求等实际情况来予以判断。
其三,关于工作原因的认定,劳动者居家办公期间,因不在用人单位的直接监管下,其行动相对自由,可能在工作间隙处理其他事宜时发生事故,例如上洗手间、洗衣服或准备午餐过程中不慎滑倒,鉴于此,如何界定劳动者受伤系由于工作原因实属难点。对此,已有法院指出[1],“《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和实施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判断职工所受的伤害是否为工伤根本考量因素应为‘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职工在家办公势必会存在工作与生活相重合的情形,比如在办公的间隙处理日常生活设施的维修等。在无法明确排除职工系个人生活所需导致伤害的情形下,应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认定。”同时,如上所述,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已被证明的情况下,“工作原因”将予推定,居家办公情境下,由于一般没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场,受伤经过一般由劳动者自述,客观上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难于举出“非工作原因”的反证,这也是居家办公工伤认定的难点所在。
对于是否构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与工伤情形下的工作时间认定标准一致,此处不再赘述。关于工作岗位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指出,“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视为工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条例》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据此,我们理解,在工作岗位应是指劳动者发生事故当时处于在岗状态。
劳动者在居家办公时突发疾病的,如何判断其当时处于在岗状态?如事故发生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法院认为其居家视为在工作岗位,无论用人单位当时是否向其安排工作。法院进一步指出[2],工作原因并非视同工伤的法定认定标准,在对工作岗位的认定上,无需考虑劳动者遭受事故时是否处于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状态。但是,如事故发生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法院对于劳动者是否在岗,一般会考虑其当时是否在履行工作职责予以综合认定[3]。
除了前述两种情形,我们再设想下其他情境,假设劳动者在居家办公的早晨,打算出门购买早餐后再回家工作,却在购买早餐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情形是否构成《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工伤情形?《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前述规定,劳动者居家开始办公前出门买早餐的往返路上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需结合劳动者的往返路线是否属于合理路线,居家办公购买早餐是否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等予以判断。
综上而言,劳动者发生事故后能否被认定为工伤,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对于用人单位,如确有需要将居家远程办公作为其员工办公模式之一的,从避免事故发生和减少工伤纠纷角度,建议用人单位预先完善相应的用工管理,例如:
及时将居家办公的具体安排和计划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报备,以便于事故发生后与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及取证。
对居家办公的劳动者开展居家工作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对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布置给予指导建议,定期了解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履行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职业安全与健康的义务。
与劳动者明确居家办公的主要工作场所,一般为本人的常住居所。
合理管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与劳动者明确工作日的开始、结束时间,通过定时汇报、线上打卡等方式准确掌握劳动者的上班、下班时间;办公时间内要求保持响应度,如需较长时间离位或出门处理私人事务,应当报备或请假。
合理管理劳动者的工作执行情况,通过提前工作计划、工作开始及执行阶段的汇报、工作成果的确认等方式掌握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况。
来源:罗艾 汤晓静 郭娴 金杜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