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能够申请再审吗

2017-08-30

最近笔者办理的一件案件,案情如下: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向法庭提供的《还款协议》上的某公司印章经鉴定系伪造,但一审、二审法院均以印章真伪属实体法律问题,管辖权异议阶段不做审查为由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果被告不服该终审裁定,其能够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吗?下面笔者仅就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能否申请再审作简要论述。

根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而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将原民事诉讼法该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情形删除了,但这并不影响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权利,删除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因管辖问题导致案件有错误的,一般都表现为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而这些错误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已经明确可以再审。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320号,第56号指导案例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对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申请再审。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实施,该《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解释》以列举的形式明确排除了对管辖裁定错误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从这一时期的司法判例中也可以看出,最高法院鲜有依当事人申请再审管辖权异议的案件,虽然也有部分案件成功再审,但也是因为二审法院的终审裁定改变了裁定的类型所致(详见【2016】最高法民再401号、【2016】最高法民再172号、【2015】民提字第194号、【2015】民申字第1411号案例)。

作者:杨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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